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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8-22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广利府办函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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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通知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各煤矿: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16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认真执行政府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监管人员下井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驻矿安监员制度、工作例会制度等,切实履行辖区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同时,要督促各煤矿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矿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强力推进“六大系统”、安全高效、瓦斯治理、安全质量标准化等基础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控制能力。凡煤炭资源整合矿井要以安全生产为前提,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严禁边建设边生产。区煤管局要采取切实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建设,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11〕166号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构建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切实减少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

    (一)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认真履行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加大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力度,严格执行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严格执行政府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监管人员下井检查制度和驻矿安监员制度;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 工作例会制度和“一票否决”制度,切实把煤矿安全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特别是煤矿产能在100万吨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特点,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落实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切实做到科学监管。要配齐配足煤矿驻矿安监员,每2个煤矿至少配备1名驻矿安监员。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驻矿安监员进行严格统一管理,加强技能培训,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专职驻矿,确保监管实效。

    (三)各产煤市(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煤矿事故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不断修订完善预案,提高预案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时补充完善所需应急救援装备,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救援水平;督促各煤矿企业建立兼职救护队,配备足够的兼职救护队员,配齐救护装备,加强煤矿兼职救护队伍的训练和管理。一旦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按有关规定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按照省政府的规定要求,1小时内电话报告、3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相关信息。

    二、健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四)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定期通报制度,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应对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行通报;各产煤市(州)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月应对本行政区域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行通报。

    (五)各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要求制定年度和每月监管工作计划,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对辖区所有煤矿进行至少一次督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要对本行政区域内1/3以上的煤矿进行督查。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每半年要对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季度要会同相应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六)各地要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定期监督检查制度,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乡(镇)每半个月要组织一次全面督查,做好隐患排查、整治、验收等相关台账,实行“排查、整改、复查”的闭合管理。各煤矿企业每周要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七)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各煤矿密闭、栅栏档案(包含台账、现场照片、检查记录等),煤矿企业拆除密闭、栅栏必须报批。对于擅自开启密闭的行为要按重大隐患给予处理处罚。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切实加强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

    (八)各地要指导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完善各级管理机构,配齐“五长、五科、五队”,建立健全班组。2012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煤矿矿级管理机构必须配备煤矿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等“五长”各一名,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是煤矿第一行政副职;煤矿生产企业必须设置生产技术科、安全管理科、通风科、机电运输科、安全生产调度室,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独立设置通风科,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要设置防突办(可与通风科合并);煤矿企业队级管理机构必须设置采煤、掘进、机电、通风、运输等“五队”,各队下设班组。矿领导必须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职能部门和队级管理机构配备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班组长必须依法培训合格。

    (九)各地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认真落实《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十)各产煤县(市、区)每年要对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达标进行统筹规划,每半年要全面检查一次,对于安全质量标准化严重滑坡、未达到年度规划等次的矿井,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对于发生事故的矿井,要重新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验收,达标后方可复产;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生产矿井必须达三级以上(其中通风专业必须达二级),年生产能力9万吨及以上的生产矿井必须达二级以上,建设矿井按上述要求同步达标。

    (十一)各地要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国有重点及地方煤矿采、掘、机、运、通、安监、地测等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正常生产的煤矿每个矿井至少应配备2名全日制中专以上、煤矿相关主体专业(采矿、通风安全、机电等)的技术人员,资源整合和技改煤矿至少应配备1名技术人员。到2014年,全省每个煤矿至少应配备4名专业技术人员。

    (十二)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制定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达标规划,确保全省所有产煤县(市、区)和生产矿井在2013年底前达标。建设矿井(新建、技改、资源整合)在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达标工作。所有矿井每个采、掘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并在井下作业地点手上交接班,每个矿井至少配备2名专职瓦斯巡回检查员。所有矿井正常情况下,人员不得从矿井主要回风系统中进出(巡检人员除外)。

    (十三)各地要加强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煤矿的监管,资金未落实、专业技术人员未配备、采煤工作面未密闭、掘进工作面未核定、班组长未培训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许开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整合技改煤矿技改工程“月单进”(每个月掘进进尺)现场验收考核制度,每月由煤矿企业申报,驻矿安监员现场核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现场抽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查。对连续两月未完成计划者,须停产整顿;对借整改、整合之名违法进行煤矿开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关闭。

    (十四)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公示制度,并在煤矿井口悬挂公示牌公示。煤矿采掘头面发生变化的,要及时重新核定和公示。发现“三超”(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

    (十五)各地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现场管理;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把企业执行情况作为煤矿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

    (十六)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10〕178号)精神,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小型煤矿机械化建设规划。要合理采掘部署,矿井集中运输巷必须布置在岩层中,生产矿井未经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并通过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或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未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达标的,一律不得核增生产能力。要推动煤矿采用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大力推广综采、综掘、机装、柔掩、锚网喷等先进适用技术,2011年底前必须淘汰仓储式采煤法、多支路采煤法、巷道式采煤法、高落式采煤法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和木支护、金属摩擦支柱等国家明令禁止支护方式及设备。2012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煤矿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壁式采煤方法。

    (十七)各地要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六大系统”完善建设规划,并确保按期完成。要积极推广和应用物联网化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加快紧急避险系统建设。2012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十八)强化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的培训,每年定期对煤矿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全员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坚持实行分工种、岗位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培训效果。所有新工人、转岗、轮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积极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等班组建设的经验,强化基层班组建设,班组长每年轮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十九)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和队伍,配备防治水专业人员和探放水设备,并认真开展煤矿水患现状调查工作,形成水患调查报告;存在区域性煤矿水患的地区要制定区域性监控措施,存在重大水患的矿井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水患论证,并严格落实水患论证提出的防治水措施。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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