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未严格执行收尺制度,或收尺结果与实际产量不符的;
5.存在采、掘工作面承包、转包管理现象的;
6.安全质量标准化未按要求达标的;
7.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未达标的;
8.水患矿井的防治水制度不健全、机构人员不落实、水文地质资料不完善、水患情况不明确、探放水措施和装备不落实的;
9.未严格执行交换图制度的。矿井实测图纸与实际不相符,或未按时上报交换图的;
10.矿井未配齐采矿、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矿级领导、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和种类配备不全、或未经过培训、或未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未经过全员培训或未达到上岗培训要求;未按规定完成煤矿工人和新工人教育培训的;
11.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机电设备、工艺和支护材料的;采煤工作面未采用后退式壁式正规采煤方法的;
1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采掘头面核定、入井人员核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等各项制度的;
13.“六大系统”未建设完成,或未投入正常使用的;
14.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15.密闭管理未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166号)要求,或密闭管理未做到井下牌板、图纸、台帐、实际“四对口”的;
16.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和种类未配齐,运转不正常、不能向区级监管平台传输数据的、局部通风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有微风、无风作业和拉循环风等现象的;
17.矿井一级和二级负荷机电设备使用不正常,安全装置不全、失效,井下电气设备有失爆现象,或井下使用无煤安标志的机电设备的;
18.未经逐区域、逐煤层、逐巷道、逐密闭检查,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区域或作业点;
19.重大安全隐患未治理完毕的。
(二)建设矿井
煤矿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一律不得复工。
1.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全,过期或失效的;
2.未严格按批准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的;
3.建设工期过期,或未及时延续建设工期的;
4.施工队伍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
5.未落实施工各方安全责任主体的;
6.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
7.未经逐区域、逐煤层、逐巷道、逐密闭检查,或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区域或作业点的;
8.存在边建设边生产现象的;
9.假技改、假整合的;
10.9万吨/年以下整合技改矿井一年内发生了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11.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和种类未配齐,运转不正常、不能向区级监管平台传输数据的;
12.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煤矿复产复工的前置条件
(一)完善管理机构。煤矿企业启动安全隐患排查之前,必须按规定配齐持有效证件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成立由矿长任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下设若干个专业组,各专业组的人员组成和负责人、任务、工作要求等必须明确并细化。
(二)制定工作方案。煤矿企业根据生产、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详实的复产复工工作方案和隐患排查整改方案并报区级主管部门审批。隐患排查整改方案应包括人员组织、排查步骤、范围、安全措施、应急处理等内容。
(三)满足用工条件。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体检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煤矿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后方可用工。
(四)组织全员培训并持证上岗。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重点学习煤矿安全知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内容、岗位责任制及技术操作规程,开展警示教育等,并进行分工种的针对性培训。最后必须经区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工种组织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无证上岗和煤矿随意安排工人转岗作业。新工人必须按工种培训考试合格后,并与老工人签订师徒协定,在老工人带领指导下,方可入井作业。
(五)恢复矿井通风。煤矿企业对地面供电系统、变配电设备、防雷电设施、主要通风机、风井主控风门和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查,保证供电系统、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和主要通风机运行可靠。已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行的矿井,必须制定启动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恢复矿井通风。
(六)做好入井侦察。停产停工一周以上且停止主扇运行的煤矿,在入井排查隐患之前必须先进行入井侦察。入井侦察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带队,矿辅助救护队员、瓦斯检查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矿山专业救护队进行入井侦察。专业矿山救护队可申请由区煤矿复产复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安全生产救援支队统筹安排。入井侦察前,煤矿企业必须向矿山救护队提供真实的矿图、介绍停产前后矿井有关情况,专业矿山救护队要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会同煤矿企业制定入井侦察方案,若发现存在煤层自然发火征兆、水患调查不清、存在水害威胁、巷道全断面堵塞等情况,严禁入井。入井侦察必须在安全的情况下逐段深入,做到全面侦察。侦察结束后,形成侦察报告报区煤矿复产验收办公室。报告要具备以下内容:侦察路线;井下风流、风量、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和温度等情况;井巷和采面支护情况;密闭和风门等通风设施完好情况;通风系统畅通情况;井下涌水积水情况;井下供电线路及设备完好情况;井下存在的主要灾情等文字说明并附有图纸。
(七)排放瓦斯。根据侦察情况,井下存在停风地点需要恢复通风或需要启封密闭的,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实施。排放瓦斯前,煤矿企业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井下全风压进风系统内的供电系统完好、瓦斯不超过0.5%的情况下,逐级恢复局部通风机供电,其它地点严禁送电。排放瓦斯区域进回风系统必须畅通,保证风量足够,严禁局扇拉循环风。
(八)排查隐患和制定隐患整改方案。瓦斯排放结束后,煤矿企业根据入井侦察情况,进行隐患自查。隐患自查时必须严格遵循不少于二人同行、携带光学瓦检仪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等要求,对照复产验收标准,对井上井下各系统、各环节等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结合矿山救护队侦察报告、瓦斯排放报告中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一并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报区煤矿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方案必须有明确的隐患地点和内容,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害因素分析、整改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整改作业顺序、整改步骤、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各整改作业点现场安全监督人、入井作业人数、作业班次以及整改过程的应急处置措施等。隐患整改方案未经区煤矿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书面批准,煤矿企业严禁组织人员入井整改作业。
三、复产复工煤矿隐患整改安全监管
(一)对驻矿安监员的要求。一是严格履行驻矿安监员职责,必须驻矿监管。二是对煤矿隐患整改地点进行检查,制止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三是对入井人数进行清理检查,禁止煤矿超核定人数入井。四是对煤矿密闭墙核查,发现启封现象立即制止,并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煤管局。五是煤矿整改期间,每周向区煤管局报一次煤矿隐患整改情况(重点报煤矿是否有非法生产建设、是否超出允许的整改范围作业等情况)和密闭墙管理情况。
(二)对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一是认真参与该次煤矿复产复工工作,严格按照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对所辖煤矿进行安全巡查。二是每月对所辖煤矿进行1次安全检查,发现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及时制止,每月对关闭煤矿(井)进行1次巡查,防止关闭矿井违法复产。三是对确定的关闭的煤矿按程序实施关闭。
(三)对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要求。一是安全监管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监管计划履行职责,服从组织安排,对煤矿隐患整改情况要现场检查,同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二是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立即制止并严格按“打非治违”的要求进行顶格处理处罚。三是向煤矿驻矿安监员和业主了解煤矿井下作业动态情况(重点了解煤矿是否有非法生产建设、是否超出允许的整改范围作业等情况)并向区煤管局汇报。
四、煤矿复产复工验收
(一)企业申请。煤矿企业达到复工复产的前置条件、完成隐患排查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按复工复产验收表组织自查初验收,符合煤矿复工复产条件的书面报告报区煤矿复产复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内要含隐患排查整改及自查验收情况、复工复产方案(采、掘头面或作业点,风量分配,劳动组织及定员,安全措施等)。报告必须附以风定产(作业)审批(申请)表、复工复产自查初验收表(验收人员分项签字后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反映复工复产实际情况的矿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安全监控及避灾线路图)。
(二)验收准备。按省、市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标准,区煤矿复产复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广元市利州区煤矿复产复工工作方案》和《广元市利州区煤矿复产复工验收表》。
(三)复产复工验收。区煤矿复产复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煤矿复产复工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煤矿技术专家、安全监管人员、驻矿安监员和区复产复工验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煤矿复工复产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表经区煤管局主要领导签字,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区煤管局签发煤矿以风定产(作业)审批表,煤矿即可复产复工。
五、复产复工煤矿验收标准
煤矿复产复工验收以《煤矿安全规程》、《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四川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定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煤重组办〔2013〕1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复产复工隐患整改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3〕2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迅速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的紧急通知》(川安委〔201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等文件为验收标准和条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证照齐全。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营业执照。
(二)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完善
1.“五长”齐全。矿长和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及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所持有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在有效期内,以正式文件任命,以及配齐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
2.“五科”建立。生产技术科、安全管理科、通风科、机电运输科和安全生产调度室的设置及管理人员的任用有正式文件,专业技术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
3.“五队”健全。设置有采煤、掘进、机电、通风、运输队,队级领导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任命有正式文件。
4.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按时复训,其种类、数量能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没有无证或持失效证件上岗现象。
(三)查明隐蔽致灾因素。煤矿企业必须查明开拓开采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和有关开采条件,未查明的,必须运用物探、钻探等综合勘探技术进行补充勘探,否则不得复产复工。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及时修编有相应的地质报告。
(四)煤矿水害治理。煤矿企业按规定完成水患现状调查,建立防治水机构,配齐防治水人员,并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各项要求。
(五)煤矿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设立专职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必须与就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服务协议,并建立兼职救护队,救援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统一的生产、通风、安全监控调度系统。
(六)落实煤矿井下密闭、栅栏过程管理。一是落实“1号2牌”制度(密闭栅栏编号、密闭栅栏管理牌板、密闭栅栏瓦斯牌板)。井下应予设置密闭、栅栏地点、位置,如采空区、报废巷道、不利用井巷等,必须由驻矿安监员现场确定并监督密闭栅栏的制作过程,确保密闭、栅栏质量。并做好现场标记、拍照、上图,做到图实相符,煤矿、驻矿安监员与监管部门同时保留1份。二是煤矿企业未经审查批准未擅自启封和打开密闭、栅栏。同时,严格行政审批,启封井口的井巷,密闭、栅栏,必须经区煤管局审查批准。三是有驻矿安监员定期巡查,及时报告密闭、栅栏管理情况,发现有启封或生产(作业)迹象的必须立即报告,区煤管局必须立即调查核实处理。
(七)严格煤矿火工产品核定制度。严格遵守公安部门关于煤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存储、领用、清退的监督管理。一是煤矿企业购买火工产品的数量,必须进行现场核定和使用期限核定。二是根据审批的头面数量、作业班次定期核查火工产品的购买量。三是煤矿企业必须坚持作业头面爆破员亲自领取火工产品,禁止由一名爆破员代领再分发的行为。四是煤矿企业不得向未经审查批准的作业点面发放火工产品。五是煤矿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由区公安分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对库存火工产品进行封存。
(八)完善煤矿采掘头面、入井人数、作业班次审查公示制度。一是煤矿企业必须经过区煤管局采掘头面、入井人数、作业班次的审查核定,头面发生变化,必须提前报批,并在规定地方上墙公示。二是将区煤管局对煤矿申报“以风定产”采掘头面的审查批复抄送煤矿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和该矿驻矿安监员。三是核定入井人数必须严格限制,根据头面数量科学合理安排人员。驻矿安监员严格掌握控制,严防超定员生产、建设。
(九)实施煤矿煤炭产量监控与安全监控(管控)联动机制。一是建设矿井在掘进头面核定时必须核定工程煤量,并在井口公示。二是生产(含试生产)矿井必须在井口公示矿井生产能力和煤炭日产量。三是接受区煤管局将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核查煤矿产量,严防超能力生产。
(十)严格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煤矿业主,矿长必须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严禁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理”;严格按批准的区域正规开采,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核定范围组织生产;矿井图纸与井下实际相符,不得隐瞒安全生产真实情况,不得逃避监管,严格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指令。
(十一)推行煤矿从业人员承诺制度。一是煤矿企业从事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不到非法煤矿务工,不到非法采掘面作业”的书面承诺。二是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矿长要向区煤管局签定杜绝组织非法生产、非法建设和严格按复产复工程序、条件、要求开展煤矿各项工作的承诺书。
(十二)煤矿企业必须支持配合驻矿安监员的工作。一是为驻矿安监员设置专门办公室;二是为驻矿安监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三是为驻矿安监员提供食宿条件。
六、工作要求
(一)复产复工检查验收采取井下、地面和软件资料全面核查的方式进行。
(二)检查验收人员在检查验收过程中必须坚持“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并认真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严格执行程序和条件,不得降低标准,所验收煤矿要对照《广元市利州区煤矿停产整顿复产复工检查验收表》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处理决定书》。不具备复产复工条件的煤矿不得同意复产复工。具备复产复工条件的煤矿,经区煤管局下达复产复工批复后方可进行生产建设。
(三)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参加本辖区内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驻矿安监员必须参加所驻煤矿的验收工作。
附件:1.广元市利州区煤矿复产复工验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广元市利州区煤矿复产(复工)验收专家审查表
3.广元市利州区煤矿复产(复工)检查部门意见表
4.广元市利州区煤矿复产(复工)审批意见表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9日
附件1
广元市利州区煤矿复产复工验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唐文辉 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组长:王 超 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李映文 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
杨 光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阳定兵 区政府副区长
苟首明 区政协副主席
成 员:何坤德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梁 华 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
于保平 区安监局局长
吴继承 区煤管局局长
陈贵虎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严映平 区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赵 伟 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局长
樊恩来 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徐成军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徐建萍 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李永军 宝轮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依芮 三堆镇人民政府镇长
周高鹏 荣山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正山 大石镇人民政府镇长
何城贤 盘龙镇人民政府镇长
白 刚 工农镇人民政府镇长
兰继坤 河西街道办事处主任
闫 芳 杨家岩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煤管局,由吴继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