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利府办函〔2016〕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通知》(川府发[2009]35号)有关要求,妥善处理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保障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经区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老农保”清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退对象
1993年至2011年期间已交“老农保”至今未退保的参保人员。
二、清退原则
(一)退转方式:2011年7月1日前未满60周岁且未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合并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或一次性清退老农保个人账户本金及利息,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二)清退金额:老农保个人缴费本金及利息。
(三)计息方式:从缴费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历年定期利率计息,2017年1月1日以后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
三、集中清退时间、地点
(一)清退时间: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清退办理地点: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
(三)转移办理地点:广元市利州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利州区政府万源办公楼二楼)。
四、办理程序及资料
(一)退保办理:凭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缴费手册、发票、身份证(户口簿)、个人农业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劳动保障所填写《广元市利州区老农保退保申请审批表》,办理退保手续。如参保人已死亡,办理退保手续须由继承人所在村(社区)出具继承人与参保人关系证明、参保人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以及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农业银行账户、参保原始凭证。
(二)转移办理:凭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缴费手册、发票、身份证(户口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存折账号,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办理转移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委维稳办、区委群工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务必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有序开展老农保清退工作。
(二)鉴于老农保时间跨度长,涉及人多面广,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对清理过程中的上访人员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杜绝群体事件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