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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2-10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广利府办函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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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利府办函〔2016〕137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现将《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发〔2016〕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不断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全面提升行政管理水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4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工作的通 

广府办发〔2016〕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川办发〔2015〕3号)、《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15〕24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1号),进一步做好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各级政府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工作部门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工作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由两个以上工作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联合起草,可以确定由一个工作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主。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其组织起草工作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论证。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征求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及专家、学者的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原则。

起草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

(三)行政规范性性文件的有效期限。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不超过2年。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的除外。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组织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一)承办起草单位向本级政府报送送审稿应当提交审查的材料。1、报请审查的请示;2、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等);3、公众参与意见及采纳情况,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及采纳情况;4、专家论证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5、应当进行公示、听证的,需提交公示,听证材料;6、相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7、承办部门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论证意见;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及相关资料;9、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审查的主要内容。主要审查制定主体是否合法,制定权限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

(三)审查的时效。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接到市、县区政府办公室要求进行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合法性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审查的形式。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形式,根据需要可以开展实地调查研究、书面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等。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以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的形式报本级政府。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是本级政府审议行政决策事项的必备材料。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布

(一)市、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部门或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二)规范性文件经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制定机关制发正式文件,并由本级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或以其它方式统一公布。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一)备案程序。、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为备案审查机关,承办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报送备案审查机关备案。市、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政府备案,也可以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也可以同时报本级政府备案。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备案。两个以上工作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报送备案。

(二)备案要求。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1份,正式文本、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等各10份,备案时提供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档。

(三)备案管理。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式二份报备案审查机关备案。各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每半年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工作各项制度。要充分发挥监督指导作用,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本地、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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