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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1-06-30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广利府办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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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我区外来人口急剧增长,每年进入我区务工、经商、服务的流动人口达十余万,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函〔2011〕55号)精神,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化服务”的工作原则,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城市建设和人口服务管理的总体规划,全面理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区办理、群众参与”的流动人口管理格局,不断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质量,实现“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体目标。

    二、组织机构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从事务工、经商、服务、出差、培训、治病疗养、探亲访友、旅游观光等活动的人员。具体包括: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省、市、县(区)流入流出我区的人员;区内乡镇流入流出市主城区东坝、嘉陵、南河、上西、雪峰街道的人员。重点清理登记在本区从事务工、经商、服务的流入人员。

    (一)成立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区政府领导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地税局、区文化体育旅游新闻出版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广元市利州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人开展此项工作。

    为整合资源,强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总结推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先进经验。培训、指导、考核全区“流管办、流管站”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统一各类信息采集表册,汇总全区流动人口各类信息数据,为流动人口提供市民化均等服务。

    (二)乡镇(街道)设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各乡镇(街道)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流管办”),由乡镇(街道)分管综治或计生工作负责人任“流管办”主任,综治办主任、派出所所长、社会事务和人口计生办公室负责人任副主任。为整合资源,统筹兼顾流口工作,“流管办”依托社会事务与人口计生办公室设立,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管理模式。

    “流管办”日常业务工作由社会事务和人口计生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开展。具体负责协调、指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执行上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决策,组织实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考核“流管站”工作开展情况,汇总分析各类报表数据。

    (三)村(居)委会设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在流动人口相对比较集中的村(居)委会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以下简称“流管站”),村(居)委会主任兼任站长,社区民警、人口计生专干任副站长,调剂具有相应技能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作专职流动人口协管员。未设“流管站”的村(居)委会,由“流管办”代为开展工作,村(居)委会主任兼任协管员。“流管站”工作职责为:组织流动人口协管员开展流动人口暂住登记、暂住证办理、计划生育情况统计、出租房屋清理,提供劳动就业和房屋出租信息、代征代收有关税费和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

    (四)建设一支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区政府以一定比例配备流动人口协管员,充实到基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协助做好各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区公安分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牵头,各乡镇(街道)配合,按照统一选聘、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持证上岗的要求,切实加强协管员队伍的规范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流动人口管理队伍。

    三、工作保障

    (一)工作人员的选配及职责

区公安分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牵头,各乡镇(街道)密切配合,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通过内部挖潜整合资源等方式,配齐配强流管办、流管站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协管员。

    1.从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与人口计生办公室的计生工作人员中确定1-2名“流管办”专(兼)职管理干部,不足的在现有干部、综治人员中调剂使用,不新增加人员编制。

    2.“流管站”协管员。一是从现有公益性岗位中选配;二是从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中选聘兼任协管员;三是未设站的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主任兼任协管员。

    3.协管员选聘条件

    ①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男女不限;

    ②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懂电脑文字录入;

    ③政治可靠,工作责任心强,能吃苦;

    ④做群众工作能力强。

    4.协管员工作职责

    ①清理登记流动人口,填写相关信息表,办理暂住证;

    ②对流入流出人口进行函调,了解掌握重点人员;

    ③清理登记出租房屋信息;

    ④采集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

    ⑤掌握了解流动人口劳动就业、子女就学等情况,提供劳动就业和房屋出租信息;

    ⑥配合税务、工商部门代征代收有关税费;

    ⑦提供其他公共服务等工作。

    (二)办公设施和经费保障

    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八部委《关于取消暂住人口管理性收费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综治委〔2002〕14号)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2003〕561号),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分担”的原则,本着辖区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1.“流管办、流管站”的办公室及必需办公设施,由各乡镇(街道)自行统筹安排解决。其中:电脑等重要设施由区公安分局统筹,报区财政统一采购解决。

    2.专(兼)职管理干部、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兼任协管员的,实行年终目标奖励考核。

    3.从公岗中选聘的协管员在原有工资基础上由区财政按每月增发100元补贴,按季度发放。

    4.工作经费。区政府按清理一个流动人口、一家出租房屋各2元人民币的标准作为以奖代补经费,每季度末由“流管办”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实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流管办”清理数据进行核实,区政府依据核定情况按季度拨付给“流管办”。其中一半用于“流管办、站”的工作业务经费,一半直接奖励给清理登记人员。

    5.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经费按3万元/年予以保障。

    四、职能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作为打造全区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重要举措,结合部门特点,发挥行业优势,认真履职,各互其责,互动配合,切实协调解决涉及流动人口就业就医、子女上学、避孕节育、困难救助等问题,确保流动人口“流得进、管得好、站得住”,为建设和谐新利州贡献力量。

    综治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体负责协调开展各项“流管”工作,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对出现重大治安问题的地区、单位实行责任追究。

    公安部门主要做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办证、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涉及流动人口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等工作。同时指导培训协管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经费的足额及时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地税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依法惩处逃避租赁房屋税费的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协管员开展代征代收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公房租赁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租赁房屋房主,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负责督促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对所招用流动人口的管理,按规定及时、统一办理暂住证。

    教育部门负责协调流动人口子女按暂住地就近入学,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劳动监察,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督促用工单位及时办理暂住登记,并依法调处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劳动争议,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掌握已婚育龄人群底数和婚育情况,指导“流管办、流管站”积极开展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奖励政策的落实,提供相关信息采集表册。同时,联合公安部门不定期开展流动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活动,对全区重点部位进行清理,扎实做好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的计生服务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经营行为的管理,积极维护流动人口务工经商秩序,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文化部门负责督促歌舞厅、剧场等文化娱乐场所对招用流动人口加强管理工作,按规定及时、统一办理暂住登记。

    卫生部门负责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居民医疗卫生服务范围。

    司法部门负责做好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开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工会、团委、妇联等单位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维护和法律保障工作,开展流动人口中的团建等工作,确保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工作措施

    (一)以证管人,强化暂住登记办证。凡年满16周岁、拟暂住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7日内到村(居)委会协管人员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未建站的在该乡镇“流管办”)申领暂住证;暂住时间3日以上(含3日),不满1个月的,只采集登记流动人口信息,不办理暂住证。暂住证有效期满、丢失或者暂住地址变更的,持证人要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延期、补证或变更手续。在办流动人口暂住证时要对成年育龄妇女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时,相关部门要互通情况信息,实现资源共享。用工单位不得招用无暂住证的人员。

    (二)以房管人,严格租赁房屋管理。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出租人、承租人、中介机构、房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对租赁房屋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建设部门要做好公房出租登记备案工作。出租人要与公安派出所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按规定配合登记、监督承租人有关情况。受出租房主委托代为管理租赁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防范责任书》,建立租赁房屋登记台帐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公司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防范责任书》,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租赁房屋的管理。

    (三)以业控人,落实用工单位管理责任。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负责人和经营业主要及时登记流动就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流动就业人员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登记、证件发放、信息采集、教育培训和计划生育等日常管理工作。用工单位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本单位《流动人口管理责任书》,及时报告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招用30名以上流动人员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登记台帐,经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统一为流动人口办理、变更暂住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工作。对违反流动人口管理相关规定的用工单位,有关部门要按照《四川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法规依法处罚、严肃问责。

    (四)强化流动人口保障服务

    1.把流动人口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政府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对流动人口实行属地管理。要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流动人口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建立覆盖流动人口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2.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流入地政府要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并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公办学校对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规定向进城流动人口子女加收借读费、捐资助学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加强对以接收流动人口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管理、指导和扶持,努力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

    3.积极做好流动人口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政府要将流动人口医疗卫生及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免费服务和药具。流出地要做好流动人口卫生医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及时向流入地提供流动人口婚育信息。

    4.逐步解决流动人口社会保障问题。根据流动人口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逐步完善适合流动人口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继续推进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所有用人单位,特别是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必须及时为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流动人口不同的就业状况和医疗需求,多渠道解决医疗保障问题。按照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积极研究水平适当、覆盖广、可转移的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办法,逐步解决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探索适合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对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流动人口,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5.做好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重点宣传与流动人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引导他们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积极推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不断拓宽对流动人口的法律服务渠道,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对流动人口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

    6.加强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所有用人单位招用流动就业人员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坚决依法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最低工资制度。大力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职业介绍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劳动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解决流动人口劳动条件差、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护没有保障等问题。积极发展劳务中介组织,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

    7.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和设施建设,建立功能完善、适应救助管理工作需要的救助管理站,积极主动做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劝导工作,对无法查明家庭、监护人情况的受助人员,报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安置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职务时,要主动告知、引导、护送,使滞留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尤其是流浪未成年人及时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坚决打击组织、唆使进行流浪乞讨活动的幕后操纵者、组织者,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传染病人的防疫工作,预防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

    8.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受理并认真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认真搜集和核实证据,快侦快捕。对未破重点案件要组织力量专案专办,加强串并案件侦查,力争尽快破案。加大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9.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引导性培训和创业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转移就业和外出适应能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定向培训、订单培训、跨区域培训。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深化进城务工青年培训活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职责。各乡镇、街道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把此项工作当作一项政府工程、民生工程、政治工程来抓。

    各相关责任单位要以“流管办、流管站”为抓手、工作平台,切实履行各自份内职责,加强横向联系,垂直领导,积极主动指导基层业务部门、人员开展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流管办、流管站”专(兼)职管理干部要切实按照工作要求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扎实开展工作,协管员经培训合格后,必须佩证上岗,在“流管办、流管站”管理干部和社区民警的带领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至2次全体会议,参会人员为区领导小组成员,区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友惠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主要内容:学习贯彻上级关于流管工作的指示和有关会议、文件精神;议定年度工作计划、任务目标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研究其他事项。

    (三)强化考核奖惩。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对“流管”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奖优罚劣。对工作认真,完成任务好,成效明显的“流管站、流管办”工作人员、协管员实行奖励。对工作开展差的部门、个人要通报批评和问责。

 

    附件:1.广元市利州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广元市利州区流动人口三级管理机构设置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广元市利州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伍荣华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吴桂华  区政府副区长

            王友惠  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戴  鹏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刘光明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综治办主任

            王  勇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  勇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姚思良  区财政局副局长

            胡  平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卿培建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杨永诗  区工商管理局副局长

            周昌林  区民政局副局长

            顾  勇  区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

            张焕猷  区司法局副局长

            梁冬梅  区教育局党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由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王友惠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政法委副书记刘光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张勇、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胡平兼任副主任,区综治办徐椿林、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黄晓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梅为成员,另从事业单位富裕人员中抽调3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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