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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
发布时间: 2015-12-04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广利府办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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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广利府办发〔2015〕65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

 

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报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7日    


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

管理的实施意见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委组织部  区委编办

区财政局                  区审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5〕45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府办发〔2015〕50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机构编制管理

   (一)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和审批制度,凡机构编制事项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按国家和省市要求对全区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确保中央核定的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和各类专项编制员额不突破,确保全区事业编制总额以2012年底统计编制数为基数只减不增。对尚未改革到位的行政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严格实行过渡管理,行政类事业单位编制只减不增。

  (二)加强机构编制动态管理。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充分挖掘现有人员编制潜力,用好用活现有编制资源。建立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事关中心工作、全局工作和重大民生保障方面的人员力量,相应核减职能减少、工作任务不饱和、占编“吃空饷”单位的人员编制。撤并整合职责相近、设置重复分散、规模过小的各类事业单位。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和一线倾斜。试行人才专项编制,支持事业单位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建立空编使用结构化管理和申报审核制度,提高编制使用效率。

  (三)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完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举报制度,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部门间协调机制,实行部门间人员信息共享。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与执行机构编制责任“双责联审”审计模式,推动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纳入督查内容。定期组织开展控编减编工作督查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在编人员管理

  (一)严格上班制度、病(事)假和离岗学习管理。对未按规定或管理权限履行手续,不在单位上班、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不在岗人员,由单位通知本人在15个工作日内回单位上班或回单位办理辞职、辞聘手续。逾期未回单位上班,又未提出辞职、辞聘的,单位应按《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严格请销假制度,严禁弄虚作假请病(事)假。认真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制度,不得自行放宽退休年龄。除组织选派并按管理权限批准的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律不得离岗参加脱产学习,对未经批准离岗脱产学习的人员,按旷工处理。经组织选派并按管理权限批准的离岗学习人员应与单位约定学习期限和学习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在约定的学习期满后应立即回原单位上班,未按约定回原单位上班的,应按约定退回学习期间单位发放的所有收入,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强化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经商办企业等人员管理。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批准工作人员停薪留职、带薪留职,或保留身份、保留岗位、保留人事关系在单位外从事其他活动,个人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对未按规定办理停薪留职、带薪留职、保留身份、保留岗位、保留人事关系在单位外从事其他活动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通知其30日内回单位上班,或回单位办理辞职、辞聘手续。逾期未回单位上班,又未提出辞职、辞聘的,单位应按《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对确因工作需要在单位外兼职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按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经批准兼职的,一律不得兼薪。对未经批准在单位外兼职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理。

  (三)规范借用、混岗人员管理。机关事业单位除因阶段性、突发性、应急性等重大工作外,不得借用其他单位人员。确需借用其他单位人员帮助工作的,应从严控制数量。借用人员经借出、借入单位及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同意。机关事业单位借用同一个人到同一单位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年,已被连续借用、帮助工作等离开原单位1年及以上的人员,应在本意见印发后30日内,由借入单位将其退回原单位。其中,上级机关一般不得借用乡镇干部,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用的,被借用人员应在乡镇服务满3年(含试用期)以上,且借用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并应征得县区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乡镇党委书面同意。已经借用但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将借用的乡镇干部退回乡镇。组织安排上挂、下派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混编混岗。

  (四)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福利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工资标准、放宽政策执行范围。不得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后,应及时转移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受到降级、撤职、降低岗位等级、开除处分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停发或取消工资待遇。对单位或个人违规领取的工资(离退休费)应按有关规定核减、清退,并上缴同级财政金库。

  (五)合理有序补充工作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约法三章”中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坚持在核定的编制、计划、职数、职位、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内录(聘)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规范合理使用机关空缺编制、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有序补充工作人员,严禁超编制、超职数、超职位、超岗位配置人员。要按照《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财政供养人员经费预算管理,完善通过预算控制用人规模的办法。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在岗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在单位转制或撤销前“只出不进”,对确因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配备领导班子的,应按管理权限事先报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为落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在改革期间,机关事业单位不再新进一般公务用车驾驶员。

    三、清理规范编外人员

  (一)采取措施清理编外人员。党政群机关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清理编外人员,事业单位也要妥善处理编外用人问题。对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编外人员,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新审核和登记,不符合使用条件的,依法予以清退。

  (二)严格编外人员使用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使用编外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使用方案。管理办法应包括“进、管、出”各环节的具体措施,使用方案应包括用人事由、规模、期限、条件、程序、经费来源等内容。党政群机关、参公管理和行政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的,要严控数量。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管理。区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和使用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编办、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经同意使用编外人员的党政群机关、参公管理、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经费控制在部门(单位)综合预算内。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的,所需经费由单位按规定解决。编外人员不得在人事、财务、涉密等关键岗位工作,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规范编外人员进口。经同意使用编外人员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和使用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择优招聘,招聘信息、招聘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专业性较强的岗位使用编外人员的,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专业知识。

  (四)保障编外人员合法权益。使用编外人员应当依法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应在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编外人员的工资报酬,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用人单位因编外人员管理不到位、政策不落实等造成问题和损失的,损害编外人员合法权益的,以及擅自聘用、弄虚作假、“吃空饷”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要严肃追责。

    四、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要把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作为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进一步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推进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度,加强机构运行和编制使用情况监测,提高编制使用效率。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人事管理职责,加强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加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管、出”各环节综合管理力度,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实名制。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预算管理,按照编制使用和人员配置情况核定预算、核拨经费。审计部门要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经费支出情况纳入常规审计项目。各乡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编外人员管理,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人员管理工作落实。

  (二)建立机制,细化管理。各乡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建立编制调整、职数使用、职位管理、岗位聘用、工资基金、财政预决算、经费审计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实现系统和部门间基础信息共享,从源头上杜绝人员“吃空饷”、在编不在岗和编外违规聘用人员行为。要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利用社会组织和企业为机关提供高效安全、价格合理的后勤服务,减少用人数量,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因病致贫、因残致贫人员补助制度,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单位)综合预算安排。

  (三)强化监督,从严问责。各乡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要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纳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严肃干部人事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监察局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积极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的督促检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对督促检查中发现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线索,要及时移送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充分发挥群众、媒体等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监督渠道,及时受理和查处有关线索或案件,通报典型案例,对违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纪律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视情节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本意见所涉及政策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根据职能职责负责解释。意见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明确有关政策或提出新的工作要求的,按国家和省政策要求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机关,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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