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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2-31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广利府办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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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广利府办发〔2015〕68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网格化环境监管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月29日    

 

广元市利州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提高环境执法效能,根据《四川省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综合利用广元市利州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会议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47号)要求,通过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形成“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

    (二)基本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属地人民政府的环境监管主体责任,组织辖区内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的监管体系。

(三)工作目标。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通过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

    二、工作任务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综合督查全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实施和运行情况,区级相关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一级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

    (一)网格体系。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和工业聚集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四级网格,并落实相应管理措施。

    (二)网格划分

    1.一级网格:区人民政府

    区政府以区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区政府,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区级相关部门为责任单元,按所明确的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区政府区长为一级网格化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区长为具体责任人。

    2.二级网格:乡镇(街道)

    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级网格责任单元区级相关部门延伸机构为二级网格责任单元。按所明确的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各乡镇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二级网格化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干部为主要责任人。

    3.三级网格:行政村(社区)

    各村(社区)行政区域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班子成员、镇包村干部、环境监督员,分片负责网格内环境监管任务,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为三级网格化管理第一责任人,各村组组长为具体责任人。

    4.四级网格:工业聚集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全区各工业聚集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建立四级网格,工业聚集区责任主体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饮用水源保护区责任主体区委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地乡镇(街道),部门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网格职责

    1.一级网格

    区人民政府为一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网格体系的建立、实施和运行,明确各有关区级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方案,明确监管任务,强化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的协同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确保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负责指导、监督下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加强对所监管下级网格的巡查、抽查和督查,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调查处理。区级有关部门作为一级网格的责任单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环境监管。

    区环保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辖区内重大环境问题,负责落实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的投资管理,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管理。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管,指导协调辖区内各级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网络化环境监管业务人员的选配。充实监管执法人员。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在审批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在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告知项目业主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定位的项目不予备案(审批、核准)。负责实施能源结构调整,削减燃煤总量;负责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

    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全区各园区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并采取移交移送等措施,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的工艺、装备和产品,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污染治理、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负责实施机动车燃油油品质量升级,推行汽油柴油国IV标准,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确保油品质量稳定和市场供应。负责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把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区域环境质量,严格规划环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对报批的建设项目负责出具是否符合规划的证明。负责做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和建筑施工噪声及扬尘污染防治等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保措施。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道路建设施工管理,防止扬尘污染。

    区水务局: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监督实施纳污红线,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指导督促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和保护工作,严防饮用水源地发生水污染事件;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对环保部门认定的环境违法企业,在接到协助执行文书后,在规定的时限内限量供水或停止供水,对违规供水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对发现的违法排污企业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移交移送。

    区农业局:负责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养殖粪便无害化处理;督导现有养殖项目业主对周边环境进行治理,消除环境污染;负责畜禽定点屠宰行业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制定和完善水产养殖规划并监督实施。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监督各级医院、个体医疗机构科学处理医疗废物,凡具备条件的应统一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过程中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在审批新建医疗卫生机构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项目,不予审批。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经营、使用环节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在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有不属于安全监管部门管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将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严防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都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发生。在审批新、改、扩建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应当将情况及时反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负责全区工业园区和重点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督促和指导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工业园区第四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

    区城管分局:依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市建成区内不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区环卫局:负责加强全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工作的监管。

    其它相关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2.二级网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二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明确本级网格环境监管工作机构和任务,配备必要的监管人员,建立与一级网格的联动机制,按规定承担本级网格相关环境监管检查、巡查、协调和报告工作,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村(社区)四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

    3.三级网格

    各村(社区)委员会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建立与上级网格的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督员,负责日常了解、巡查、协调和监督,协助上级网格开展环境监管工作。

    4.四级网格

    全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的指导下,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建立与上级网格的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督员,负责日常了解、巡查、协调和监督,协助上级网格开展环境监管工作。区环境保护局、区水务局和相关乡镇(街道)负责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建立与上级网格的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督员,负责日常了解、巡查、协调和监督,协助上级网格开展环境监管工作。

    (四)网格要求

    1.实行“五定”。对辖区内所有污染源实施“五定”监管,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相关内容依法向社会公开。

    2.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

    3.完善监管档案。建立并完善涵盖所有污染源的建档制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完善各级网格内污染源档案,并保持动态更新。

    (五)网格运行

    1.巡查。上一级网格要组织工作组对下一级网格的工作进行督查,对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级网格要对照职责,按规定进行了解、巡查、协调和监督,及时发现、制止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

    2.查处。及时责令整改环境问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报告网格责任主体,按规定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和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3.反馈。上下级网格主体和成员间要信息互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

    4.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研究改进措施,自评结果要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六)网格监督

    1.上级监督。上一级网格要督查下一级网格的日常运行情况,责令下一级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2.公众监督。鼓励各网格设立环境监督员,牵头协调组织各界代表等对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主体工作开展、实施效果予以监督。

    3.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境监管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2月20日前)。各级网格主体要高度重视,深入研究,做好动员部署,制定实施办法。各乡镇(街道)要在12月20日前将联系部门、联系人员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送环境保护局。

    (二)体系建立阶段(2015年12月31日前)。各级网格主体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本级网格建立工作。各级网格要在12月31日前将网格建立情况报上级网格。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1月起)。全面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各级网格主体要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环境安全。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环境保护局报送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总结,环境保护局汇总后上报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负责环境保护网格监管工作的开展、督促和总结。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网格主要责任人要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网格实际,做好检查和监管,切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要经常检查责任网格内重点单位的环保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监管机制。一是强化区域限批制度。对未完成年度总量减排任务、河流断面水质考核不合格等环境任务的,实施区域限批。二是强化奖惩机制。对年度环保目标考核达不到要求的乡镇区实行一票否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对年度环保目标考核或日常工作完成好,环保工作机制理顺、网格化监管体制落到实处的乡镇区给予奖励。三是强化联合执法机制。工商、安监、质监、供电、公安、国土等部门要履行部门职责,其派出机构要服从所辖乡镇区统一调度指挥。四是探索生态补偿金扣缴机制。推行各乡镇(街道)水质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情况与财政挂钩制度。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级网格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及日常监管。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和各级网格责任单位工作不积极、不作为、监管不力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并通报批评;对工作人员没有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致污染事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机关,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2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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