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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村(社区)基层组织阵地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1-25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广利府办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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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广利府办发〔2016〕3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村(社区)基层组织阵地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村(社区)基层组织阵地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

 

广元市利州区村(社区)基层组织阵地建设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村(社区)基层组织阵地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完善村(社区)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维护村(社区)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省市援助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0〕25号)、省委组织部《四川省“特殊党费”援建项目资产管理办法》(川组通〔2011〕48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产移交和国有产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川利府办函〔2012〕42号)和《广元市利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广利府办发〔2016〕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村(社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社区)基层组织阵地建设国有资产[以下称村(社区)国有资产],是指村(社区)占有、管理和使用的由各类财政资金投入以及接受捐赠(定向捐赠给集体组织的除外)所形成的组织阵地资产,包括主体建筑、附属设施、活动场地、配套设备等资产。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四条  村(社区)国有资产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广元市利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统一监管。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村(社区)资产管理的主体,负责辖区内村(社区)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做好辖区内村(社区)基层组织阵地建设国有资产的财务核算和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表等工作,并向区国资办申请产权登记,由区国资办制作、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备案。

第七条  村(社区)对基层组织阵地活动场所及其配套设施享有使用权,负责资产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  区国资办,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对基层组织阵地建设中涉及集体资产的,应根据出资比例实行产权界定,按出资比例划分所占份额,属集体资产的按集体资产相关规定执行,属国有资产部分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村(社区)必须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层组织阵地建设国有资产所有权性质和用途,未经区国资办批准,不得私自借用、出租、抵押、出售、出让和转让。

第十条  区国资办应掌握村(社区)基层组织阵地建设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对闲置、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提出调剂和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  村(社区)应配合区国资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对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的相关工作。村(社区)利用基层组织阵地建设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村(社区)经营和处置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   资产监督

第十三条 区国资办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完善资产管理信息,对资产实行动态监管。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办应加强对村(社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坚持村(社区)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五条  使用基层组织阵地建设国有资产的村(社区)要建立健全资产使用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和使用情况登记制度,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国资办报告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区国资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的村(社区)应当认真履行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未按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国有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经批准,出租、出借、担保及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弄虚作假,巧立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不按规定上缴资产收益的;

(六)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机关,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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