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利府办发〔2016〕79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行业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行业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广元市利州区行业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扶贫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预算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区有关资金管理政策,结合全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扶贫资金,是指纳入省17个专项扶贫工作计划中的中央、省、市、区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除外)。
第二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三条 按照“谁牵头、谁主管”的原则,区财政局将行业扶贫资金直接拨付到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实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同时,简化报账程序,优化报账流程。
第四条 区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全区脱贫攻坚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行业扶贫资金使用范围。行业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应主要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二)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三)围绕提高贫困户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村建立村级产业发展资金,对扶贫小额贷款实行贴息等。
第五条 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要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加大整合支持贫困村各类项目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区财政局要加快行业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年度资金拨付率要达到95%(含)以上。
第七条 行业扶贫资金属涉农项目资金的应推行“民办公助”方式,采取农民自行建设,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使政府投入和农民出资相结合。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业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五)非生产性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第三章 资金监管
第九条 行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行业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二)行业扶贫部门主要负责相关项目及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及时组织项目检查及验收。
第十条 行业扶贫部门应在次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 行业扶贫资金实行公示公告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利用当地主要媒体将本年度行业扶贫资金和项目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项目实施村(社区)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竣工牌、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本年度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示公告,增加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行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痕迹管理,行业部门应指导项目实施主体做好软件资料归档整理工作、同时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区财政局确定。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对在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遵照《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2〕70号)执行。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