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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3-02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广利府办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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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利府办发〔2017〕7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

    《广元市利州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5日

 

广元市利州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为落实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健全完善抚恤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机制,现行2009年《广元市利州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形势。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元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市民〔2009〕14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区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以下简称“两参”退役人员);

(六)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优抚对象凭区民政局核发的《广元市利州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证》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则;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与本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区民政、财政、人社、卫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一)区民政局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核发《广元市利州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证》;为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审核兑现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

(二)区财政局负责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并会同区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报销和减免的监督管理,并向区民政局提供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

(五)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的初审及名册报送,协助区民政局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需纳入医疗补助的优抚对象的相关资料的初审。

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核拨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

(二)市、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依法可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五)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六)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五、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所发生的住院费和门诊费,按广元市民政局、广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市民〔2007〕274号)规定执行。

六、城镇就业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两参”退役人员、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缴费。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社会事务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报区民政局,通过优抚医疗救助资金帮助其缴费参保。

七、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按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本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社会事务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报区民政局,通过优抚医疗救助资金帮助其缴费参保。

八、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优抚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政策:

(一)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

(二)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

(三)药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10%。

九、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发生的门诊费用,按政策报账后,凭医院证明和相关票据由区民政局给予定额门诊医疗补助、慢性病医疗补助。

(一)在乡老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定额门诊补助,按照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补助,但不以现金方式发放。

(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补偿)的基础上,由区民政局给予适当补助。

十、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发生的住院费用,先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后,剩余部分以及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区民政局按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

(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补助比例不低于60%,年补助额度不超过7000元;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补助比例不低于50%,年补助额度不超过6000元。

十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但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支付;无工作单位的,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账或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剩余部分由区民政局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十二、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尿毒症、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型糖尿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按规定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以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给予特别救助,救助标准不超过10000元。

十三、优抚对象未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就医,所发生的费用不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城镇医疗救助。

十四、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

十五、住院补助采用定点医院“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形式。优抚对象出院时,先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剩余部分按《广元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规定的标准给予住院补助。住院补助先由定点医院垫支,填写有关表册报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局再报区财政局审核,并及时将优抚对象住院费医疗补助资金划入定点医院结算。

优抚对象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优抚对象各类医疗补助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广元市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十六、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报销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区民政局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抚医疗保障待遇。

十七、优抚对象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吸毒、自伤自残、酗酒、工伤事故等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十八、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广元市利州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广利府办发〔2009〕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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