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利府办发〔2017〕13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行政应诉工作规程》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广元市利州区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16〕260号)、省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以广元市利州区各级政府及行政行为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
行政再审、抗诉案件的应诉工作,遵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规定,并参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行政应诉工作的根本原则,在于协助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着力解决行政争议,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有效促进案结事了。
第四条 行政应诉案件由政府及行政行为机关法制机构负责牵头,并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行政行为机关)承担应诉工作的具体职责,被诉行政行为机关为应诉主体,应诉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应诉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政府办公室收到行政诉讼起诉状副本及其他诉讼材料,应于当日送交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应于一日内转送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机关;行政行为机关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负责人签字的答辩状初稿及相关证据材料,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部门办公室收到行政诉讼起诉状副本及其他诉讼材料,应于当日送本部门法制机构,依法由法制机构直接承办。
第六条 行政行为机关提交的答辩状初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说明,并就所陈述的事实进行举证;
(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三)对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提供证据;
(四)就起诉状副本对被诉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和理由进行答辩并举证。
第七条 证据材料的举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证明其是有效的;
(三)证明作出行政行为是其职权范围的行为,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的,应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委托的职权,应提供有效合法的委托证明文件;
(四)行政行为机关正确行使职权的证据;
(五)证明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包括行政法有关实施行政行为程序的规定,有关通知、笔录、送达、回执等;
(六)行政行为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正当理由的证据;
(七)行政行为机关关于行政行为合理的证据等。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行为机关负责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 法制机构收到行政行为机关提交的答辩状初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二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对行政行为机关提交的答辩状初稿进行审查;
(二)初步审核证据材料;
(三)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四)协商确定应诉代理人、代理人分工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 法制机构及行政行为机关对答辩状定稿会签后,提请机关领导签发,并连同证据材料(一式数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相关材料,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联系衔接庭审的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材料应当开列证据清单,进行分类编码,对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和证明内容进行简要说明。
第十二条 行政应诉案件应当由行政行为机关及工作人员亲自应诉,不能仅委托社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且社会律师受委托权限主要限于一般代理。
支持、鼓励公职律师代理行政应诉案件。
第十三条 行政应诉案件开庭时,行政行为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行政行为机关负责人不能亲自出庭的,应当委托工作人员或公职律师代理出庭,并另行安排与原告方或第三人(行政相对人)见面,交谈有关问题,进行沟通协商等涉诉活动。
第十四条 涉及规范性文件审查、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或同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知行政行为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行为机关负责人必须亲自出庭。
第十五条 应诉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作好阅卷笔录。对案内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应诉人员及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做到:
(一)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庭审;
(二)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三)熟悉案情,如实陈述,按照法律规定举证和辩论;
(四)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不得有妨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要挟原告撤诉;
(五)着装合规、言行规范、举止文明。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必须在开庭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各级政府和行政行为机关必须履行。
法制机构会同行政行为机关对履行或执行情况,在法定时间内报告本级政府(或本级行政行为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法制机构会同行政行为机关制作上诉状,报请领导审签后在法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后,应诉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及时将判决或者裁定结果报告行政行为机关,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措施,由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告本级政府(或本行政行为机关)。
第二十条 对于已经结案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制机构会同行政行为机关写出案件总结材料,向本级政府(或本行政行为机关)作出专题汇报。
第二十一条 行政应诉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内,行政行为机关应当做好案卷归档工作,并报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区政府及政府部门将行政应诉及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财政补贴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委托律师的报酬,为行政应诉及公职律师工作 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行为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对在行政案件应诉、履行(执行)过程中,未按司法规定和本规程规定的时限完成相应事项致使诉讼时限逾期的,或有其他明显过错并导致不利诉讼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或代理合同的约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应诉工作,定期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统计分析结果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
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同级政府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