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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3-21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广利府办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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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利府办发〔201715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工作规程(试行)》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八届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14日    


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市、县城镇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借鉴其它区成功经验和结合广元市利州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是区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区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其审议结果作为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的依据,广元市利州区内所有涉及城乡规划建设的项目须报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方能报上级审批。

第三条 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的工作经费纳入区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 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的设置与职能

第五条 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由区政府领导、区级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单数成员组成。具体设置为:组长1名,由区长担任;副组长3名,由分管副书记、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发改、财政、规划和建设、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交通、旅游、环保、林业和园林管理、安监、人防、水务、电力、交管及乡镇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和社会人士组成,成员由区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

第六条 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

(一)审议全区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二)审议区政府指定的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因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或审定各类城市规划及规划调整;

(四)审议城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五)审议城镇建设中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景观设计方案;

(六)审议城镇规划区内的园林、景区和绿化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

(七)审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

(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 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邀请区委书记任名誉组长;因工作需要,可请相关区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广元市利州区规划领导小组会议,参会时具有与城乡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同等的发表意见的权力。

第八条  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区规划和建设局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原则上在本地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能够承担此项工作的社会人士中选定。

第九条  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会议召集及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各项章程、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整理和归档等;

三)负责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的对内外协调联系工作;

(四)负责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的换届准备工作,负责聘任、增补、取消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五)负责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  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实行“三会”制,即全体成员会、组长办公会、专题会议。其工作内容可按实际需要分重大、次重大、一般规划事项等不同性质问题分级召开。

第十一条  城市发展战略、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重要的城镇规划和城市规划未确定、待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等属于重大规划事项,应经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全体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城市分区规划、各种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规划等属于次重大规划事项;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城市主次干道的临街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及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的重要景观建筑、对城市景观有重大影响的高层建筑、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重点地段的环境工程项目等属于一般审议项目;次重大规划事项和一般审议项目由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组长或受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办公会审议

第十三条  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组长或组长指定的副组长召集。根据审议事项的需要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的,参加会议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的2/3;组长办公会和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集部分成员和部门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议,形成决议以纪要形式向未参会的其他成员通报。

第十四条  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可邀请相关部门或公众代表列席。根据设计项目的需要可邀请相关的其他领导同志参加;对城市性质、用地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征求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的会议程序:

(一)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拟出会议议程,报组长同意后,提前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各位成员;

(二)成员签到手续,并在每次会议纪要中予以载明;

(三)与会成员对会议事项进行审议,全体会中审议重大事项的应采取投票方式作出表决;

(四)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报组长或组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组长签发。重大事项审议结果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  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成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害关系,有关成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方式向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十七条  经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等,由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上报市级相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凡未经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审定,擅自上报市规委会审批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规程的修改,必须经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并经全体成员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201731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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