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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实施意见(试行)》《广元市利州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广元市利州区深化区属国有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5-12   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类型: 广利府办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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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利府办发〔2017〕32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实施意见(试行)》《广元市利州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法》《广元市利州区深化区属国有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

方案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属国有企业:

《广元市利州区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实施意见(试行)》《广元市利州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广元市利州区深化区属国有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八届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5日

广元市利州区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董事会履行选人用人职权,参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委办〔201621号)和《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广委办〔20169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以董事会规范化建设为前提,以市场化改革为方向,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提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水平,实现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加快建设一支充满活力的优秀职业经理人队伍,引领和推动国有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发挥党组织在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创新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有效实现形式,确保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严格选人用人程序,扩大选人用人视野,着力选拔思想素质高、治企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坚持市场认可、出资人认可,聚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树立开放理念,强化市场意识,充分发挥市场的发现和评价机制作用,面向企业内外择优遴选经得起市场检验、对出资人负责的优秀人才。坚持依法依规、契约化管理,严格执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强化素质、能力和业绩的持续对标,全面实行聘任制、任期制和经营目标责任制,促进高级管理人员正常更替、优进劣退。

二、选聘范围和方式

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是: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企业分类监管要求和业务岗位特点开展市场化选聘,包括企业内部竞聘、社会公开招聘、市场寻聘、出资人推荐等,其中竞争性企业新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市场化选聘为主,功能性企业逐步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化选聘比例。

三、任职条件

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根据实际,在企业章程中合理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职数,制定职位说明书,明确岗位任职条件。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包括:遵规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职业素养优良;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工作业绩突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企业中级管理岗位两年以上经历或从事经济金融工作五年以上任职经历和实践经验;初次任正职年龄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两个任期及以上(其中企业内部竞聘的可放宽为一个任期);初次任副职年龄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三个任期及以上(其中企业内部竞聘的可放宽为两个任期),身体健康;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情形。

四、选聘程序

要充分发挥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委(党组)在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企业党组织要把好选聘的人选关、程序关、纪律关。区属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委(党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推荐人选、参与考察,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和董事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选聘工作。

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的一般程序为:

(一)提出选聘需求。企业董事会根据经理层结构模型和企业发展需要研究提出选聘职位。区人事部门及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委(党组)按管理权限根据改善企业领导班子结构、加强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向企业提出开展选聘的要求。

(二)制定选聘方案。企业选聘工作承办机构制定的选聘方案,经企业党组织研究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委(党组)会同区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实施。选聘经理层副职的,其选聘方案在企业党组织研究前需征求总经理意见。

(三)征集比选。通过公告、中介机构推荐等渠道征集选聘对象,采取资格审查、知识测试、履历分析等方式初步比选后,企业党组织先提出差额人选,董事会再比选、研究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一般应多于拟任职人数。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人岗相适原则向企业推荐人选,由企业进行比选。

(四)组织考察。企业党组织会同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考察工作,考察方式根据选聘方式和人选实际合理确定,考察方案由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委(党组)审核,商请区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委派工作人员参加考察。

(五)提出初步人选方案。总经理人选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初步人选方案。经理层副职人选由总经理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人选方案报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委(党组)备案,并根据初步人选的情况,征求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的意见。

(六)企业党组织研究提出意见。在董事会审议人选前,董事会应将初步人选方案提交企业党组织,企业党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并提出意见。具有曾被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处罚或有不良履职记录、有违纪违法问题反映并经查实、资格条件不符合任职岗位要求、需任职回避、其他不宜任职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党组织可予以否决。企业党组织否决或提出暂缓研究的人选方案,不得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企业党组织研究同意的人选方案,由企业党组织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报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委(党组)研究。

(七)董事会研究决定。董事会按照有关程序研究决定拟聘任人选。对董事会通过的拟聘任人选,须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八)履行聘任手续。由董事会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手续,区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前报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委(党组)备案。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会对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实行契约化管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年度及任期考核,并根据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决定薪酬高低和是否续聘。所有区属国有企业的薪酬标准都要按照或参照区国资局统筹制定的标准规范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区人事部门、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委(党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国有企业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政策和制度,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序推进选聘工作,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二)企业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职责,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发现选聘工作存在疏漏或违规问题时,须向董事会及时提出、要求纠正,并报告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委(党组)。

(三)董事会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与上级党组织及其人事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委(党组)和本企业党组织的沟通,突出力量整合,从严执行选聘纪律、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真正把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聘任到高级管理人员职位。

(四)各级党组织及其人事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委(党组)和相关企业要按照选人用人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国有企业董事会开展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工作程序、条件和管理规定,严格落实责任,做到责权对等,确保选聘工作合法合规开展。

(五)各区属国有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制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细则,注意与企业章程衔接,明晰工作流程,完善议事规则,形成科学合理的选聘决策机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统筹使用好企业内外的各类人才资源,并加强后备专业管理人才培养使用,建设优秀的经营管理团队。

进行股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办法可根据企业章程规定,结合实际参照本意见另行制定。未完成改制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改制后纳入本实施意见范畴。企业现有高级管理人员转变为市场化身份的,其选聘方式及程序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推进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职权专项改革方案(试行)》(川委厅〔201422号)精神参照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15〕28号)、《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委办〔2016〕6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州区区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所属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五条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负责的企业,其负责人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上限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上限标准,由主管部门按照低于本办法标准合理确定。

第六条 企业根据规模大小、经济效益和企业负责人履职岗位特点,参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本企业集团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各项标准,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上限标准。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标准不得高于企业集团总部负责人履职待遇标准。

第七条 除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外,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个人支出。

(一)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禁止企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二)严禁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止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

(三)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四)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离开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八条业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超过预算额度;

(二)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业务招待;

(三)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公款旅游;

(五)超标准报销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违反规定购买、更换公务用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六)不按照规定公开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二章  履职待遇管理

第一节  公务用车管理

第九条 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及费用的管理。

第十条 企业公务用车按现行模式管理。国家、省、市和我区有新的关于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改革的办法出台,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新规定落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第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购置税)28万元(含)以内。

第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确需更新公务用车,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批。新购置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上述上限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达到更新年限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本办法实施前企业负责人已配备使用的超过上述上限标准的公务用车,未达到更新年限的,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企业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保养、维修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的方式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个人。

第十五条 企业不得同时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十六条 以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如与国家、省、市和我区今后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有不一致之处,执行国家、省、市和我区新出台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用房配置标准及使用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有关审核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超过24平方米,企业其他负责人不超过18平方米。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应充分利用现有办公条件。未达到上述上限标准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得进行改(扩)建;超过上述上限标准的办公用房,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不得超标准改造。

第二十二条 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三节  培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管理是指对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所开展的必要培训活动及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按照培训性质和内容,对企业负责人培训实施分类管理,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强化培训效果评估,加强培训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严格审批程序,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和开支标准,不得在培训经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经组织批准后,企业负责人个人参加其他非高收费社会化培训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业务支出管理

第一节  业务招待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务招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等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业务招待费包括商务宴请、外事活动、公务招待、赠送纪念品等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务宴请和外事活动是指企业负责人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接待境内外客户、合作洽谈方、经贸交流团(组)等人员的活动。商务宴请和外事活动应当遵循文明务实节俭、尊重国际惯例、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市内、省内其他地区每餐接待标准原则上分别不超过280元/人、360元/人(含酒水、饮料,下同),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等省外发达地区的接待标准可适当上浮,但不超过500元/人,陪餐人员和数量根据活动需要确定。赠送纪念品应当以宣传企业、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三十条 公务招待活动是指接待有关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和学习交流等人员的活动。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

第三十一条 业务招待应当体现地方特色,供应家常菜,不得奢侈浪费。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娱乐、休闲等经营场所活动。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子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

第三十二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业务招待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业务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和据实报销等程序,从严控制业务招待费用支出。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应当由企业相关部门制定计划、组织实施、统一结算。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不得弄虚作假。报销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报销凭证包括接待事项审批单和原始票据。接待事项审批单主要包括业务招待类型、接待日期、接待对象的单位、来宾人数、陪餐人数及负责人、经费预算、经办人签名、相关负责人审批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二节 国内差旅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内差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国内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我区国有企业国内差旅管理参照《广元市利州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企业要根据国家、省、市和我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应当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宾馆住宿。不得乘坐头等舱,不得选住高档宾馆或豪华套房。

第三十七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外出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并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

第三十八条 企业要按照差旅管理制度,凭有效票据报销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三节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四十条 企业要根据国家、省、市外事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互赠纪念品。

第四十一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原则,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岗位职责等制定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年度计划,保障企业负责人必要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必须有明确的出访任务,坚决禁止一般性考察和照顾性安排,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第四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次数、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严禁企业主要负责人同一时间段集中出国。

第四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因私出国(境)应履行报批程序,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不得用公款支付。

第四节 通信费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 通信费用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用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对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采取年度预算额度内统一结算支付方式管理,不得以任何名目另行为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

第四十六条 企业要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年度预算额度,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通信费用年度预算额度原则上不超过4800元,其他负责人通信费用年度预算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600元。确因拓展业务需要或者特殊时段发生的超出个人年度预算额度的部分,在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后,可据实支付。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财务预算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需求,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费用水平的预计安排、控制监督。

第四十八条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要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实行备案管理,并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企业内部要逐级实施预算管理,建立审批制度,将预算管理落实到位。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按年度、项目、人员编制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预算编制应当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与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预算方案主要包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方案,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通信等专项费用预算方案。

(一)公务用车购置(租赁)、更新所需费用预算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编制。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应当结合公务用车使用年限和车况等因素,按车编制。企业处于亏损期间,企业原则上不新增预算购置车辆。

(二)业务招待预算应当结合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负责人履职岗位特点、相关费用标准和物价水平等因素,按人编制。企业处于亏损期间,企业负责人年度业务招待预算额度不得增长。

(三)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费用预算应当结合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负责人履职岗位特点,按人编制。

(四)通信费用预算应当根据企业负责人职责分工和履职岗位特点,按人编制。

第五十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履行企业内部预算管理审核程序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备案报告主要包括: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情况、本年度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对比情况、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等。

第五十一条 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定期监测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发生较大差异的,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五十二条 年度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追加,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履行企业内部预算管理审核程序后,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备案内容包括:主要消费事项的调整情况、调整原因、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按照监管职责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情况、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

第五十四条 各企业对本企业集团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会计主管或者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五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定期向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五十六条 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审批、台账核算、据实报销等关键环节,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纪检监察、巡察组、审计、外派监事会等部门要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并根据需要开展针对性专项治理。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企业要积极接受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八条 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嫁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企业负责人在所出资企业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在所兼职企业的,可以执行集团总部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由所兼职企业报销和列支,不得同时在集团总部报销和列支。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负责人,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6号)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及其他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并相应扣减当年25%、50%、75%、100%的绩效薪金。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各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相关标准,细化管理规定,严格审核程序,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要指导监督各级子企业逐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相关费用的,企业不再为其报销和支付相应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

第六十三条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各项上限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元市利州区深化区属国有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方案

为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活力和竞争力,实现企业内部三项制度与市场机制体制全面接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区属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思路

以市场化为导向,以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为目标,坚持依法合规、尊重历史、积极稳妥、公开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劳动用工、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区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目标

2017年全面启动深化区属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2020年完成。区属国有企业员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全部建立,劳动用工和人事分配与市场全面接轨,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

三、改革内容

(一)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建立员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通过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建立以合同契约化管理为核心、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机制,优化用工结构、规范用工形式,畅通进出渠道,建立员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

1.建立市场化用工机制。按照逢进必考,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和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畅通人才进入通道,把好选人入口关,依法自主决定劳动用工。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企业接受人员。

2.优化岗位体系建设。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和总量科学、结构合理的要求,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科学设置岗位、职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上岗条件,严格控制用工总量。

3.建立员工竞争上岗机制。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对现有在岗员工实行竞聘上岗。依据岗位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下岗、淘汰制度,形成优用劣出的用工机制。对竞争上岗员工实行岗位动态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实行内部淘汰,对不胜任工作、未能竞争到岗位的,企业对其进行转岗或转岗培训;对经过培训或转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依法规范劳动关系。2017年底前,企业依法对劳动关系进行清理,通过签订、继续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方式,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员工正常退出机制,确保员工有序合理流动,形成正常流动机制。对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规定、绩效连续不合格、停薪留职、挂靠存档等情形,要依法合规做好解除劳动关系和安置等工作。

5.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目前,未改制的国有企业通过转岗、待岗培训、解除劳动合同等多种途径,基本完成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富余人员待岗期间领取生活费,企业有空缺岗位时,应优先安排富余人员上岗,不服从企业工作安排、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6.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加大员工岗前培训。加强员工在岗、转岗培训,提高员工岗位素质,增强员工创新能力。鼓励员工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专业技术水平,提高学历层次。健全与晋职晋级、薪酬待遇相挂钩的培训激励机制。

(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按照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公开选聘、竞争上岗、考核、奖惩和退出机制,加大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市场化选聘比例。坚持企业管理去“行政化”,打破原有身份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

1.优化企业组织架构。依据企业战略定位和市场竞争需要,梳理企业管理流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合理设置职能部门、管理岗位,减少管理层次,部门之间、产权主体之间责权明确、信息畅通、监控有力、运转高效。严格控制管理人员职数。

2.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机制。企业各类管理人员一律实行选聘制、任期制管理。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选聘、择优录用,逐步建立起合理的管理人员流动和岗位交流机制。加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力度。

3.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考评。企业按照全员业绩考核要求,根据经营发展目标和重点,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指标体系,将定量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级管理人员,以签订责任书的方式明确。建立考评档案,将考评结果与管理人员的职位升降、薪酬增减挂钩。

4.建立奖惩机制。对考评成绩优秀的管理人员予以表扬奖励,对未达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给予警示、处罚和解聘,形成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解聘人员按新竞聘岗位确定薪酬;未能竞聘到新岗位的,按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合理确定同企业竞争能力相适应的员工收入水平。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理顺内部收入分配关系,逐步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价位、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绩效紧密挂钩的员工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

1.加强人工成本管理。严格控制企业人工成本,使人工成本水平与企业发展战略和竞争力相适应。按照分类管理要求,改革工资总额确定方式,竞争性企业体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收入能升能降;功能性企业体现社会效益最大化,收入能高能低。

2.完善企业薪酬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体现岗位价值和业绩导向的员工薪酬体系,优化与岗位价值评估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结构,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合理调整企业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收入分配向企业核心科技人才、优秀高技能人才、生产一线员工适当倾斜。

3.合理设定薪酬结构。合理划分基本薪酬(基本工资)和绩效薪酬(绩效工资)的比例,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所占比例原则上应大于基本薪酬。基本薪酬体现工作年限、岗位责任、岗位技能、岗位强度、岗位环境等因素,并随着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变适当调整;绩效薪酬体现个人业绩与所作贡献,与企业经营效益和个人考核结果紧密挂钩,上下浮动,合理确定收入分配差距。

4.运用市场手段调节收入分配。在企业内部分配上逐步引入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按照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合理确定相关人员的工资水平,更好地发挥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与企业收入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5.加大对关键人才的激励力度。积极探索符合专业人才的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行业特点和员工可承受程度,依法依规建立关键人才中长期激励机制。

6.对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任命制的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可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改革共识。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改革共识,支持改革、促进改革。区属国有企业是三项制度改革的实施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加大推进力度;要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改革到位,按时完成任务。

(二)加强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三项制度改革涉及员工切身利益,要扎实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引导员工切实转变观念,提高对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广大员工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三)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三项制度改革涉及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全面优化,要做到统筹协调,稳妥推进,做好改革风险评估和管控,保持员工队伍和社会稳定,保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区国资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加强政策指导,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加大资金支持,切实解决企业困难。企业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科学合理分担改革成本。行业主管部门对改革成本负担过重的困难企业给予政策及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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