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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8-09   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类型: 广利府办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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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利府办发〔2017〕63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八届区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5

广元市利州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在经济工作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重要抓手作用,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有序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转型发展、跨越发展,根据《广元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支撑作用大,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带动强,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互动发展的骨干项目。

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及以多个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限制供地、禁止供地、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列为区重点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三条 区政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每年确定一批续建、新开工项目和加快前期工作项目作为区重点项目。续建重点项目是上一年度已开工并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重点项目是当年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加快前期工作项目是列入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划,对全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拟在近三年内能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区重点项目申报。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家投资导向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实际,每年10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区重点项目的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区级各部门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申报。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重点项目确定。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申报情况,商行业主管部门,征求相关区领导意见后,研究提出区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点项目,区发展和改革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区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区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区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六条 重点项目调整。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上半年实施情况,每年第三季度启动重点项目中期调整。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正常实施的项目,在保持项目责任单位年度投资任务原则上不减少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重点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提出调整报告,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调整报告,核实整理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重点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

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区重点项目的综合管理、总体协调和监督检查。具体负责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管理、调整、督查等。

区级各项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重点项目建设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按规推进项目实施。统计部门负责做好重点项目统计入库的指导、督促工作。档案部门负责做好重点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进行验收。

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要素配置、日常安全管理等工作。

重点项目责任单位是重点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重点项目协调、服务、监管、督促工作,包括项目的前期工作、要素保障、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及统计入库等工作,对报送的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重点项目实行动态信息管理制度。项目责任单位确定专人,每月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如实报送项目实施、投资完成等情况。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收集、整理并发布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每月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区委、区政府汇总报告全区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室每月通报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并排位。

第九条 重点项目实行会商制度。区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加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协调,及时解决区重点项目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区发展和改革局具体承办,并拟定需会商的事项。各重点项目责任单位于会前将需会商的事项提交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条 重点项目实行区级领导联系制度。每年市下达利州区协办重点项目,实行区级领导联系全覆盖。每年在区列重点项目中筛选部分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和影响的重大项目,实行区级领导联系。区领导联系重大项目每个项目按照“一个重大项目、一名领导挂帅、一个部门主抓、一套班子落实、一个实施方案 ”的“五个一”工作要求,落实项目区级责任领导、项目牵头责任单位,成立相应的项目指挥部。每个项目区级责任领导要深入项目一线做好指挥,抓好协调服务,责任领导是牵头协调和指导督促项目推进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所负责项目全面落实“七包责任”制,即“包项目立项开工、包项目征地拆迁、包项目施工环境、包项目进度质量、包项目投资统计入库、包项目竣工投产、包税收入库”,一抓到底强化落实,全力保障重点项目加快推进。责任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听取汇报,每月深入项目现场调研和督导不得少于1次,及时了解项目进度,对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讨论,制定解决办法,明确各单位解决问题的任务、步骤及完成时限,有效协调解决项目土地、融资、征拆等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实行跟踪督查督办制度。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室要通过现场查看、汇报座谈、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各项目责任单位、服务单位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难题协调推进情况和问题落实整改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对区委区政府领导涉及项目推进议定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逐项跟踪督查,及时通报项目督查情况。对久拖不办、推诿扯皮和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立即整改。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区各地各单位建立企地协调机制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为依法治区目标考核的内容,对组织领导不力、协调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实行巡回督导制度。区委区政府成立重大项目督导组,督导组成员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督目办、区发展和改革局抽调工作人员组成。督导组在重点项目月度述评会议召开前督导,原则上每月督导一次,并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情况提出问责建议,督导情况和问责建议在重点项目月度述评会议上通报。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实施稽查制度。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加强重点项目稽查,严格稽查项目单位贯彻执行法规政策、建设程序、投资计划、资金使用、建设管理等事项,认真提出稽查报告,督促项目单位及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处理违规问题。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实行考评制度。把项目工作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各方面完成情况较好的单位、乡镇(街道),视贡献情况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和记功,并在年终考核中加分,对在重大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在干部任用方面优先考虑;对完成情况不好的单位、乡镇(街道),视情况采取诫勉谈话等措施。年底,各单位、各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取得的成绩将被“晒出来”。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区监察局负责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的效能监察,重点对各单位的办事效率、征地拆迁工作和落实补偿款兑付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项目所在地的建设环境情况按月进行效能监察,严厉查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吃拿卡要、设置障碍等各种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对项目建设各环节发生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和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要素保障

第十六条 加大重点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在争取中央、省预算内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资金、贴息资金时对重点项目进行倾斜和支持。

第十七条 务实推动重点项目融资。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融资对接服务平台,实行常态化、高效率融资信息对接。加快构建资源共享、风险分担的融资担保体系,为社会投入重点项目提供信用支撑。鼓励和支持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激发民间投资活力。鼓励和支持重点项目依托多层资本市场,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通过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探索创新重点项目投资融资机制,通过资产债务剥离重组、政策资源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运用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创造市场化融资主体资格和项目条件。

第十八条 健全重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快速通道。各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主动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九条 依法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重点项目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存量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重点项目供地计划安排和报批工作,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优先满足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第二十条 强化水电气等要素保障。电力、交通、供水、供气等单位,对重点项目的物资运输、供电、供水、用气等配套条件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实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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