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广元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元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应急处置规定》《广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元市利州区境内或跨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广元市利州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主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区级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当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参与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专家组、乡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具体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区环境保护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依据我区污染特征、敏感点分布及以往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强化环境风险类型分析,重点加强水污染、危化品泄漏等重点风险源的分析和监控。安全监管、经信、交通运输、公安、规划建设和住房、水务、农业、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区环境保护局。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区环境保护局。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参照环境保护部制定标准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区环境保护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区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官方微信微博、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区环境保护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乡镇(街道),同时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当地环保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的同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事发地环保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区环境保护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向省环保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应当报告省环保厅总值班室,同时报告省环保厅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应当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告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保护局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Ⅳ级响应(一般)四级。Ⅰ级响应由环保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环保厅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
4.1.2 I级响应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省环保厅及省直有关部门的建议,由省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在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按照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区政府立即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工作;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现场调查、事件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4.1.3 Ⅱ级响应
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省环保厅及省直有关部门的建议,省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按照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区政府立即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工作;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现场调查、事件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4.1.4 Ⅲ级响应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市环保局及市级有关部门的建议,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区政府立即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工作;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现场调查、事件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4.1.5 Ⅳ级响应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Ⅳ级响应,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实施救援和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应急队伍实施增援。
(2)召集专家组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环境应急指挥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3)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县(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4)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通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环境保护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督促相关单位部门或责令涉事单位及时切断污染源。
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同类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有必要医疗条件。
4.2.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官方微信微博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2.8 应急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区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按照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实施。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省政府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市政府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区政府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5.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在应急处置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对应急处置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提出表扬奖励建议。
5.3 善后处置
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区环境应急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区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区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区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和航空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区政府要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附则
7.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环境保护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广元市利州区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广元市利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讯录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广元市利州区突发环境事件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区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主任、区应急办、区环境保护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和园林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安监局、区旅游局、区外宣中心、区司法局、区质监分局、区消防大队、区人武部、武警利州区中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指挥长、副指挥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应急工作组、专家组。
发生在我区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由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我区负责配合处置。发生在我区的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区长任总指挥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区长任常务副总指挥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体系,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2)配合环保部、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做好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我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4)组织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专家及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5)组织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提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
(6)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
(7)向区委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8)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9)督促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2.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境保护局,由区环境保护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办公室下设环境应急值班室,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值班电话:12369。其主要职责:
(1)积极主动的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做好上传下达和对一线处置工作的监控;
(2)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组织协调我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
(4)组织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组织环境应急有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7)完成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区应急办:负责协助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组织综合研判应急响应;根据需要协调、组织、调动其他综合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协调市气象部门提供环境应急事件处置的气象技术支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省政府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区环境保护局:除担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外,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上报信息;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受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协调成品油、通信、电力、天然气、医药储备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处置与评估;管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承担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关办事机构的职责;负责震情速报和地震灾情速报;负责地震无线电台网管理工作。
区商务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参与食品药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做好食品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
区教育局: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区公安分局: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危化品、危险废弃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负责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控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追捕违法犯罪逃逸人员;负责丢失、被盗危化品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立案侦查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区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按照财政应急保障的有关规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社会保障相关问题处置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参与地质灾害、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参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水路的保通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
区水务局:参与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指导启用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负责对地方电力、水利工程、所管辖水库库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
区农业局:参与涉及食品原产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和处理;负责鱼类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对渔船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参与畜禽养殖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等工作。
区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以及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协助有关部门对突发中毒等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参与医院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参与饮水安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区安监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等行业企业生产环节涉及环境安全的生产储存设施风险源监管工作;负责判断区政府授权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和性质,组织查明生产安全事故释放的化学品种种类和数量。
区旅游局:参与旅游景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消防大队:参与污染物泄漏、爆炸、燃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或较大社会危害的灾难事件的抢险救援。
区外宣中心: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
区人武部、区武警利州区中队: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协调组织驻地部队、武警部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质监分局: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区司法局:做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
4.应急工作组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件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和宣传报道组8个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对处置工作需要,指挥长可以安排调整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和任务。
4.1 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区应急办。
组成部门:区环境保护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职责: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和报告、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4.2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区环境保护局。
组成部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和园林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质监分局等。
职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跟踪监测,直至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和土壤环境恢复正常。
4.3 污染控制组
牵头部门:区环境保护局。
组成部门:区公安分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和园林局、区水务局、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质监分局、区消防大队、区人武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扩散,防止污染事态恶化。
4.4 事件调查组
牵头部门:区监察局。
组成部门:区环境保护局、区公安分局、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和园林局、区安监局、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等。
职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等行为。
4.5 医疗救治组
牵头部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组成部门: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等。
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和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4.6 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区民政局。
组成部门: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乡镇、街道应急机构等。
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4.7 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
组成部门:区人武部、武警利州区中队、区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街道)等。
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4.8 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区外宣中心。
组成部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涉事乡镇、街道应急机构。
职责: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记者的组织和管理,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正面引导舆论。
5.专家组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渔业、林业、气象、卫生等专业。专家组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其成员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聘用,应急预案启动后,参与事件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
职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参考方案。针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救援办法等建议。对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评估,提出相关建议。日常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评估工作。
6.乡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各乡镇、街道参照本预案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规范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附件3
广元市利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讯录
单位 | 办公电话 | 值班电话 | 传真电话 |
环保部 | 010-66556468 | 010-66556006 | 010-66556454 |
省环境保护厅 | 028-80589003 | 028-80589100 | \ |
市环境保护局 | 3310888 | 12369 | 3310888 |
区政府应急办 | 3263165 | 3263165 | 3267360 |
区环境保护局 | 3268732 | 12369 | 3268732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3269398 | 3269398 | 3269026 |
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 5579700 | 5579700 | 5579700 |
区商务局 | 6183703 | 6183703 | 6183703 |
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 3263132 | 3263132 | 3263132 |
区教育局 | 3303580 | 3303501 | 3303501 |
区监察局 | 3263152 | 263152 | 3263152 |
区民政局 | 3308503 | 3227232 | 3303957 |
区财政局 | 3311507 | 3311507 | 3311508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310055 | 3310055 | 3310055 |
区国土资源分局 | 3303347 | 3309713 | 3303347 |
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 3563298 | 3563298 | 3563298 |
区交通运输局 | 3503425 | 3503425 | 3503425 |
区水务局 | 3222199 | 3222199 | 3222199 |
区农业局 | 3222260 | 3222260 | 3221823 |
区林业和园林局 | 3612566 | 3612566 | 3612566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3223656 | 3223656 | 3223656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3372332 | 3372332 | 3372332 |
区旅游局 | 3261626 | 3261626 | 3261626 |
区公安分局 | 5206000 | 3502110 | 5206010 |
区消防大队 | 3501624 | 3501624 | \ |
区外宣中心 | 3264299 | 3264299 | \ |
区人武部 | 3222467 | 3222467 | \ |
区质监分局 | 3505311 | | |
区司法局 | 3222343 | 3222343 | 3229344 |
注:1.应急物资清单参见《广元市利州区应急资源普查成果(2017年)》。
2.专家库参见区应急办专家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