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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住房建设(改造)竣工质量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0-26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广利府办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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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利府办发〔2017〕95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住房建设(改造)竣工质量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住房建设(改造)竣工质量验收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住房建设(改造)竣工质量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全区农房建设有序推进,加快安居扶贫工程建设步伐,确保农村居民“住房安全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含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建房)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验收办法和验收步骤是指对农村住房建设过程中对农房建设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单栋农房)的质量进行验收;易地扶贫搬迁建房和聚居点基础设施建设验收另有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执行。

第四条  验收标准

(一)总体要求

1.建筑结构控制为砖木、砖混结构;保证主体结构安全,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满足实施维修加固和“三建四改”(建微田园、建入户路、建院坝,改厨、改厕、改圈、改水)要求。

2.新建农村住房要按《广元市利州区村民建房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要求严格控制面积,其中建卡贫困户D级危房新建和易地搬迁建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25/人;层数不超3层,层高不超过3米。

(二)选址要求

1.选址应符合“三避让”(避开地震断裂带、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避开行洪通道)原则。

2.一般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建房,必须服从总体规划要求,在规划选址定点范围内建房。

3.新建房屋选址应符合公路、管线退距要求,即公路按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以上退距。退电力线路中心线不得小于:500千伏,30米;220千伏,20米;110千伏,12.5米;35千伏,10米。

(三)基础要求

1.新建农村住房基础应根据房屋荷载情况、相关规范规定的房屋降沉要求等选择毛石基础、混凝土基础、砖放脚基础、灰土基础等基础形式,达到基础设计承载力要求。

2.应根据房屋地基和基础情况设置圈梁,具体要求参照《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DBJT20-63)。

3.基础开挖至老土(杂填土、耕作土应挖掉),并经相关技术人员验槽后实施,基础埋深不小于500mm,基础砌筑应采用M5.0以上水泥砂浆砌筑。

(四)主体要求

1梁、现浇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达到设计、施工规范要求,主要受力和连接部位无露筋、蜂窝、空洞、夹渣、疏松、明显裂缝、孔洞、腐蚀等现象。

2屋面。屋面整体达到正常使用要求,无漏雨、渗水现象;采用坡屋面时,瓦片铺设整齐、匀称、牢固,搭接严密,檐口平直;采用平屋面时,找坡面层平整,无积水、明显裂缝等现象。

3墙体。应采用“二四墙”,以“一顺一丁”、“三一”法砌筑;房屋四大角、楼梯间应设置构造柱上顶,每层设置圈梁一道,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性要求,无竖向歪斜;表面平整,有防水防潮处理措施,外墙勒脚做防水处理高度不低于0.6米。

4门窗。合理设置门窗,玻璃、窗扇、门板等构件要完备,耐久性符合要求;门窗洞口顶部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过梁,门窗框与洞口边缘连接紧密、抹灰平整,窗台表面处理平整。

(五)其他要求

1.具备散水、排水沟等排水设施;门前道路应采用碎石、素土铺设,确保平坦通畅;室内电线应穿管敷设,合理布置线路及电器插座,满足用电安全要求;安全饮水要有保障。

2.基础、梁、柱等应有施工质保资料,如隐蔽工程施工照片、施工记录、关键部位验收记录等。

第五条  验收步骤

(一)村组初验。各村民委员会要成立以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为组长,以文书、廉勤委主任、组长、村民代表等为成员的验收工作小组,及时对全面完成农房建设任务的农户进行现场初验,初验合格后,由村委会向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书面报告验收情况。

(二)乡镇(街道)复验。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成立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驻村干部、村建管理员、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廉勤委主任等为成员的验收工作小组。在各村组初验基础上及时组织复验,对复验合格的,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照片电子档),并按相关要求完善建房验收档案资料,做到“一户一档”。

(三)部门抽查。区安居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成立以区委农工委、区住建局、区以工代赈办、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区扶贫移民局、区城监大队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的综合抽查验收工作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分组分片区抽查验收,并出具抽查验收结果报告。

第六条  工作要求

乡镇(街道)、村、组要对照验收步骤有关要求,认真、完整、如实的提供有关材料,并在验收过程中主动配合上级综合抽查验收组工作。对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区综合抽查验收工作组要充分认识抽查复验工作的重要性,高度负责,实事求是地进行核实。抽查结果报告实行抽验组组长、组员共同签字制,抽验组工作人员要做到廉洁自律,严格公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未按本办法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房建设(改造)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按本办法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相关农房建设(改造)户及施工单位(人员)限期整改,直至达到验收合格标准为止,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安居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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