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
通 告
广利府通字〔2010〕4号
广大农民朋友们:
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自2008年1月启动以来,运行健康、发展良好、成效显著,有效缓解了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得到大大改善。为保持新农合制度连续性,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受益面,积极缓解农民群众医疗经济压力,现将开展2011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筹资对象
凡户籍在我区的农村居民(含市经济开发区),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筹资标准
根据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精神,我区参合农民2011年新农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为30元/人。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个人筹资部分(30元)由区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解决。
三、筹资时间
筹资工作自通告之日起,截止2010年12月20日止。请广大农民朋友相互转告,积极参加。外地务工农民可委托亲属办理,逾期不办视为自动放弃。
四、筹资办法
坚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进行筹资、政府引导和支持、多部门参与、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政府补助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办法,要求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加。
(一)参加2011年度新农合的农民持户口本、新农合就诊证(首次参加的持户口本)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交费,具体以当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村民小组、居民小组通知为准。
(二)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个人筹资部分具体由民政部门核定,区财政统一缴费。
(三)农民交费时,收费人员必须出具加盖所在乡镇(街道)政府财政所公章的收费票据。
五、资金用途
筹资基金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主要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与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补助。参合农民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持相关证件(《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有效财政票据、住院病历资料等)均可在就诊医院合作医疗补偿结算处直接报销。
六、政策咨询及举报电话:0839—3223633,0839—323908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