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的通告
广利府通〔2018〕5号
为进一步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步伐,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2015〕119号)文件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开征污水处理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污水处理厂已正式运行的乡镇,且纳入场镇排污管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
二、征收方式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区政府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缴款数额。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区水务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三、征收标准
公共水源按居民生活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1.2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1.60元/吨标准征收;自备水源原则上参照公共水源标准执行,不能分类的按1.00元/吨征收。
四、征收时间
污水处理费从2018年9月1日起开始征收。
五、优惠补贴政策
对乡镇低保户、特困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每户按3吨/月标准减免居民类污水处理费,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区民政局,再补贴给低保户、特困户。
特此通告。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