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重大行政审批项目
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6月6日区六届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
广元市利州区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环境,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许可服务,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审批项目是指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在审批过程中需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业园区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工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
(四)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他项目;
(五)区政府确定的其它需要联合审批的项目。
第三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为联合审批的牵头单位,负责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相关部门按行政审批职能做好联合审批工作。
第四条 联合审批工作坚持“联合办理,并联审批,全程代理,限时办结”的原则。
第五条 联合审批主要采取召开联合审批会议或组织联合现场踏勘等形式。
第六条 联合审批的程序
(一)项目申请
申请人直接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股提出申请。如果向相关部门或区政务服务中心入驻单位窗口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或单位窗口要立即告知申请人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股提出申请。
(二)项目受理
区政务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明确专人全程负责;并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窗口负责人,审查项目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齐全的,即予受理,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申请人于受理之后2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合审批会议或组织联合现场踏勘。
对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基本具备,辅件不全,属于区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可采取先提交必备资料后补交关联资料的方式予以受理。但申请人必须在承诺时限内补交资料,并达到规定要求。
(三)组织联合踏勘
对需要现场踏勘的事项,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联合现场踏勘,相关单位应在限定时间内作出踏勘结论。区政务服务中心在踏勘结论作出后的1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联合审批会议。
(四)召开联合审批会议
联合审批会议由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主持,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承办股室负责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通知申请人参加。
各相关单位应按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如无故缺席或未按要求参会则视作同意会议精神,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区政务服务中心对联合审批会议中议定的事项形成《联合审批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六)根据《联合审批会议纪要》的要求,相关审批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审批手续。
在落实《联合审批会议纪要》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或项目情况发生变化,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区政务服务中心通报,由区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协调。
对需上报审批的项目,区政务服务中心申请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程序;同时各相关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向上级沟通协调,确保尽快办结有关审批手续。
(七)跟踪督办
区政务服务中心、区监察局负责跟踪督办《联合审批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对未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的,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给相关单位发出督办通知,责成限时办结;对不执行督办通知的,由区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七条 在联合审批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区监察局进行调查,由区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参加联合审批会议,不提出审查意见的;
(二)不执行《联合审批会议纪要》,未在限定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批手续的;
(三)联合审批中出现其他过错行为的;
(四)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将相关单位参与联合审批的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和作风、效能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联合审批中对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应坚持自主、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非国家投资类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确定,一律由业主自行选择。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审批△ 联合审批△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2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