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文件
广利府发〔2015〕23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
为防治水污染,合理利用水资源,规范我区乡镇污水处理事业,维持污水处理厂(站)的正常运行,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根据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广财综〔2015〕16号)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转发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等委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广发改〔2015〕195号)的规定,经七届区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决定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在已建污水处理厂(站)的乡镇向场镇排水管网排入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征收。
二、征收方式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区水务局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区水务局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区水务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三、征收标准
公共水源按居民生活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1.2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1.60元/吨标准征收;自备水源原则上参照公共水源标准执行,不能分类的按1.00元/吨征收。在污水处理厂未投入运行前,上述收费标准均按减半征收。
四、征收时间
从2015年12月1日起开征。
五、优惠补贴政策
对乡镇“低保”居民征收的污水处理费,采取“先收后返”的办法,每户按3吨/月标准减免居民类污水处理费。由区财政局拨付给区民政局,再补贴给“低保”居民。
六、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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