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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1-19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广利府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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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文件

 

广利府发〔2015〕23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

为防治水污染,合理利用水资源,规范我区乡镇污水处理事业,维持污水处理厂(站)的正常运行,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根据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广财综〔2015〕16号)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转发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等委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广发改〔2015〕195号)的规定,经七届区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决定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在已建污水处理厂(站)的乡镇向场镇排水管网排入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征收。

二、征收方式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区水务局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区水务局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区水务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三、征收标准

公共水源按居民生活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1.2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1.60元/吨标准征收;自备水源原则上参照公共水源标准执行,不能分类的按1.00元/在污水处理厂未投入运行前,上述收费标准均按减半征收。

四、征收时间

从2015年12月1日起开征。

五、优惠补贴政策

对乡镇“低保”居民征收的污水处理费,采取“先收后返”的办法,每户按3吨/月标准减免居民类污水处理费。由区财政局拨付给区民政局,再补贴给“低保”居民

六、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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