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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4-26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广利府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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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利府发〔2017〕7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八届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2日    

广元市利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统筹规范应急行为,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广元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1.3.1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我区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洪涝、干旱等),气象灾害(暴雨、冰雹、高温、风雪、雷电、低温冷冻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霍乱、炭疽、非典、流感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狂犬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新闻舆论事件,旅游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因企业改制、土地房屋征收、工程移民以及学校安全事故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

1.3.2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
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分级标准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
涉及我区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我区负责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群防群控。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
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建立健全群防群控机制,充分依靠广大人民,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实现突发事件预防、应对的社会化。

1.5.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的各个环节,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队伍准备和工作准备,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反应、科学应对、高效处置。应急状态下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1.5.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范围内较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权限。

1.5.4依法依规,依靠科学。坚持依法处置突发事件,充分
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科学指导和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与方法,提升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科技含量,增强突发事件科学管理和指挥协调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成本和造成的危害损失。

1.5.5资源整合,协同应对。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有预防和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职责,区政府根据情况组建由区政府牵头,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与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确保做到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1.6预案体系

1.6.1全区预案体系包括:

(1)区总体应急预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负责制定。

(2)区专项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及区级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委指定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区级部门应急预案。区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区级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区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制定。

(4)乡镇(街道)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是各乡镇(街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乡镇(街道)负责制定。

(5)基层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是各乡镇(街道)所辖的社区、村委会、企事业单位、重点工程、危险爆炸品、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等单位的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所辖基层单位要在当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负责制定。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举办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群众性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负责制定。

1.6.2应急预案实行备案制。各种专项应急预案和乡镇(街道)、区级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社区、村委会的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备案。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群众性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报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6.3区内各类应急预案不得与区总体应急预案相冲突。区政府和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的管理。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发展和变化及时修订预案。

1.7应急演练

1.7.1区综合应急演练由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实施,各专项演练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的演练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1.7.2演练场地选择:一是培训基地模拟场地;二是高楼、商店、银行、居民区、交通要道、水库、湖泊等实地现场。

1.7.3演练内容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实战拉动演练。即各部门单位接警后,迅速按规定人员和装备,在规定时间到达规定地点的演练;二是实战技能演练。即在模拟或实地环境下组织专业或各方力量开展规定的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减灾、救灾综合或专项实战技能演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预警、报警、设立指挥部、信息采集和分析、动员准备、演练过程中的交通运输和安全保障、先期处置力量、后期处置力量和预备力量的配置、救援中的后勤保障、到达现场后的警戒哨设立和警戒线的规定、开展现场处置工作的步骤和方法、演练结束后的评估总结、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等。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成立广元市利州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区应急委主任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常务副区长、区委政法委书记和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其他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任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农工委、区委维稳办、区委群众工作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和园林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审计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统计局、区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区食药和工商局、区应急办、区煤管局、区粮食局、区人防办、区环卫局、区文化广播电影新闻出版局、区旅游局、区海事处、区消防大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物价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利州质监局、国网广元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区烟草专卖局、电信利州分公司、联通广元分公司、移动利州分公司、区邮政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武警区中队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1.2主要职责:研究贯彻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研究制定全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其性质、规模和影响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各应急指挥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统一规划、调配全区应急处置资源;协调驻区部队或请求上级有关应急机构实施应急增援。

2.2日常工作机构

2.2.1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属行政机构,挂“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牌子,管理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和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2.2.2主要职责:负责区应急委日常工作,执行区应急委的决定,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对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和受理,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区应急委;负责全区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应急处置、保障体系、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区级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的正常运转,组织建立区应急指挥中心平台数据化管理,督促各职能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负责聘请有关专家为区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论证、建议;适时修订总体应急预案,统筹、协调、指导各专项预案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2.3专项指挥机构

区应急委下设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区农林爆发性病虫害应急指挥部、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等13个区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是我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专业指挥机构,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各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各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2.3.1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由区水务局牵头,负责《广元市利州区防汛应急预案》、《广元市利州区抗旱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洪涝、旱灾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

2.3.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广元市利州区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地震灾害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2.3.3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负责《广元市利州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地质灾害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

2.3.4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由区林业和园林局牵头,负责《广元市利州区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森林火险火灾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和园林局。

2.3.5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区安监局牵头,负责《广元市利州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

2.3.6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广元市利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自然灾害的相关救助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2.3.7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环保局牵头,负责《广元市利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突发环境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

2.3.8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牵头,负责《广元市利州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2.3.9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由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广元市利州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通信、信息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2.3.10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负责《广元市利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3.11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区农业局牵头,负责《广元市利州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

2.3.12区农林爆发性病虫害应急指挥部。由区农业局、区林业和园林局牵头,分别负责《广元市利州区农业病虫害防治应急预案》、《广元市利州区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的农、林爆发性病虫害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区农业局、区林业和园林局。

2.3.13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广元市利州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

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落实本指挥部决定,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牵头组织、综合协调及情况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等工作。

除以上专项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政府办主任及区级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等工作。

区级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在区应急委和各专项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指挥和应对处置等工作。

2.4基层应急力量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企事业单位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应对工作。社区和村民委员会根据所在地政府的要求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 运行机制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运行机制分为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四个方面。各级各部门要完善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1预防与准备

3.1.1建立健全预案体系。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凡举办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群众性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的,其主办单位必须制定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3.1.2加强安全管理和防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区域或系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适时进行检查,加强监控。要监督指导各基层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区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区域、本单位的矛盾纠纷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处理,预防可能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

3.1.3加强保障和科技应急装备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专门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建立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部门,落实专门的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应急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和突发事件的有效应对处置。要加大应急物资、应急通讯等保障体系建设,加大应急指挥平台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投入,支持各种先进装备、先进技术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在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区应急委做好市内其他县(区)相互支持、援助的协调工作。

3.1.4加强应急指挥场所建设。区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区应急委的基本指挥所,区疏散基地作为区应急委的预备指挥所;各乡镇(街道)应在本区内设立相关的基本指挥所、预备指挥所;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在本部门内设立相关的指挥场所;区应急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机动指挥所,各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的指挥场所同时作为区应急委的机动指挥所。必要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区应急委或各乡镇(街道)设置相应的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名称视突发公共事件特征和处置工作需要另行明确。

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各指挥场所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各指挥场所的通信畅通,确保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及报告

(1)监测及报送范围: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死亡、失踪3人以上的突发事件信息;涉藏、涉稳、涉外突发事件信息;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敏感人群,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的突发事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以及其他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造成重要影响的内幕性、预警性、行动性信息;其他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险情信息。

(2)报送内容:包括以下四大基本要素: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基本情况;涉及人数、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影响等危害程度;领导到场、是否需要支援等处置情况;是否可控等事件态势。事件处置结束后,及时总结和报告处置结果。对突发公共事件调查评估的报告,要包括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及提供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3)责任主体、渠道和方式

区应急办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安监、消防、卫计、环保、国土、水务、农业、林业等单位是监测与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信息监测与报告主要有电话、书面、计算机网络三种报告方式。信息监测与报告主要有以下三个渠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确立专兼职信息情报员,并按要求进行报送。各子(专项)预案中要明确信息监测报告的对象、程序、时限等内容。

对有征兆的事件或重要监控事件,由责任单位监测和报告。

公众发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事件征兆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突发公共事件接警机构报警。各责任单位应当结合工作需要,建立突发事件接警机构,完善接警设施,并向社会公布。现有的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接警职能,处警机构按照应急响应的程序要求进行处置。

(4)信息监测与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程序  常规信息原则由各责任单位监测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综合信息由各部门报区应急办备案汇总。责任部门监测到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征兆时,必须立即对事件性质、程序及影响范围等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建议,并立即报送区应急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参加处理的各部门必须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区应急办备案。

时限  常规信息各部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综合分析整理,并将结果于1月、7月初报送区应急办备案。重要信息要随时上报。重大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时和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的同时,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在事发后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区总值班室)电话报告事件概况(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和处理),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严格执行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日报制度,坚持“有事报信息,无事报平安”的原则,凡发生需上报的突发事件而报平安的,一律视为漏报或瞒报。

监管及责任

区应急办负责对全区的信息监测与报告监管,定期对各部门的信息监测、报送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报送信息的部门进行催报、督报,对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和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有关部门有责任按预案要求报告相关信息。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由区应急办、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室、区政府效能办追究其相应责任。

群众有义务将所知信息报告相关单位。

3.3.2预警

区应急委负责全区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各地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按照“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外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负责相应预警信息的制作和发布,并对预警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个人移动通讯终端、互联网、电子显示屏、宣传车、传单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发布时,要加强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研判和评估,要按照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及地方政府制定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执行。

3.2.3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区应急委和相关地方、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应急预案;责令有关单位、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整理并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单位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全面监测舆情,加强舆论管理和引导。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区应急委和相关地方、部门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
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4预警解除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应由发布预警的机构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向相关地方和部门通报。

3.3应急处置

3.3.1信息报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应急处置、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紧急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工作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凡属应报告范围的突发事件,事发地党委、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区总值班室)报送信息。信息报送必须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区总值班室)报告事件概况,1个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尚未完全掌握情况的,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原则报告初步情况,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事态进展。

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息报告要严格按照时限、途径等要求报送,坚决防止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区应急办负责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进行管理和考核。

3.3.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向区总值班室报告。事发地社区(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3.3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由区应急委或相关地方和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响应措施。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区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Ⅳ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市应急委或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委和相关地方、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Ⅱ级、Ⅰ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应急委(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Ⅱ级响应或Ⅰ级响应,同时迅速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处置,或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

现场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可根据情况设专业处置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交通组、综合协调组、宣传和舆论引导组、后勤保障组、通信保障组、专家顾问组等相关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服从指挥部的工作安排。

3.3.4处置措施

3.3.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相关地方和部门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医疗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

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3.3.4.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防止炒作;

5)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6)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3.3.5扩大应急

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发展状况,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必须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机构扩大应急。

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我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区政府名义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启动市应急预案响应和有关方面的支援。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区外侨和港澳事务办、台办、外宣中心等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并负责相关事宜。

需要国内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区政府提请市政府决定,由指定机构向国内国际发出呼吁。

3.3.6社会动员

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全区范围内突发事件的社会动员,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工作。

3.3.7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新闻报道

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和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我区相关规定进行。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发布等。要把舆论引导贯穿于突发事件处置的全过程,妥善处置舆情,有效引导社会舆论。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政府或组织相关地方、部门负责信息及新闻发布工作。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由区政府指派专人负责提供新闻发布内容,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应急办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采集、宣传、发布等组织管理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区委宣传部要积极做好组织、采集、报道等工作,并服从市上的统一宣传报道。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3.3.8现场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应急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应急结束后,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现场指挥部或相关地方、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区政府。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提出疫病疫情技术处置意见,指导搞好疫病疫情处置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防止次生地质灾害事件发生。环保部门负责提出事故污染处置建议,并指导清理消除现场环境污染。交通运输、通讯、供排水、供电、供气、广电、医疗卫生等部门和机构要对受损的公共设施尽快组织修复。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受灾群众安置工作,并会同商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司法部门要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及其有关部门应为特定人群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财政、税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方和行业,采取费用减免、贷款贴息和对口支援等措施,提供资金援助、物资支持、技术指导和人力支援。各保险企业应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财政、发改等部门应及时制定和启动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

3.4.2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问题开展调查和分析,对信息报送、应急决策、预警、处置与救援等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向区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档案管理制度,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3.4.3恢复重建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恢复与重建工作的领导,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根据当地需求,因地制宜、科学编制恢复重建规划,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区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恢复重建计划、措施,积极争取市政府和市级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4.应急保障

4.1应急队伍保障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演练,健全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要重点建设好以下救援力量。

1)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相关地方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应急救援队、武警应急救援队、民兵应急救援队、矿山应急救援队、卫生应急救援队、人民防空应急救援队、水上应急救援队、森林防火应急救援队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2)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全区各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工作组建一批兼职应急队伍,成为自救互救的主体力量。通讯、电力、供排水、供气、公路交通等单位要突出抓好兼职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建设。

3)志愿者队伍。由团区委、红十字会等单位牵头,组织建立多支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纳入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等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4)共产党员应急抢险突击队。由区委组织部牵头组建各类共产党员应急抢险突击队,纳入全区应急救援体系,在应急抢险中要冲锋在前、敢打硬仗,展现共产党员不怕困难、不怕牺牲的精神。

(5)驻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及民兵预备役人员是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军地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经费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政府《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力量常态建设经费保障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财政部门要将应急处置经费和常态建设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负责制定本级应急处置经费和常态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切实履行相应保障责任。

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经费及时拨付。有关单位要合理使用应急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对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建立应急专项贷款机制和应急资金快速拨付通道,确保在应急状态时资金的应急需求。鼓励和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应急处置提供资金、物资和技术方面的支持。

4.3物资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所需物资。区民政局负责保障基本生活物资的实物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区商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掌握本市日常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等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所需的调动、投放工作,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区卫计局等部门负责编制应急药品和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落实应急医疗救治基地的应急药品、物资的储备、管理和供应等。

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各地各相关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必要时,区应急委可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4.4基本生活保障

各地各相关部门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区民政局、区卫计局等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预案,提供指导和支持。

4.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负责掌握全区应急救援卫生资源状况(医院数量、医疗设备、医救防疫力量等),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保障正常医疗秩序,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和组织医护、防疫力量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日常救护培训;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码头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所需的各类运输工具,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区公安分局负责协调交警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负责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4.7通信保障

区经科信局牵头,负责组织本地各通讯运营企业,进一步加强信息安全与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建设。各通讯运营企业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并维护本系统通信数据库,保证通讯畅通。

各应急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应急处置力量信息数据库等,与区应急指挥中心联网对接,为应急规划、决策和指挥处置提供文字、电子、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和数据。同时,要确保信息共享,通达快捷。各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各类信息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并上报区应急办。

4.8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制订并实施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重点、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武警部队参与治安维护。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各地和属地公安机构负责治安秩序保障。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4.9社会动员保障

在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时,或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的情况下,报区政府批准后,由相关地方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当地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4.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级相关部门要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民众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并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4.11公共设施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电、气、水、油、交通的供给保障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2人员防护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救援人员的安全。

4.13技术储备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科研机构的合作,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引进应急管理相关先进科技装备、技术。全区要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要求,按照市应急办要求,建设全区应急指挥平台网络和基础数据库,完善监测和指挥网络。

4.14法制保障

在突发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区政府根据需要可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区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5.宣教培训

5.1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把突发事件的相关政策法规、应急避难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日常工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个人移动通讯终端等媒体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区教育、卫生、商务、经信等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医院、商城、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宣传设施和宣传内容,广泛进行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公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

5.2应急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突发事件管理和应对处置的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区级各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区域、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区委组织部、区委党校、区应急办等单位,负责组织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应急管理人员、政府新闻发言人等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的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其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附则

6.1监督检查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应急委对各地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比、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6.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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