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利府发〔2018〕6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八届区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日
广元市利州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工业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坚持“工业强区”战略和工业主导地位不动摇,加强和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省、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两部分构成:
(一)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工业项目发展的专项资金。
(二)向上争取用于推动我区工业产业发展的部分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符合区委、区政府加快推进全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总体要求的新入园工业项目及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类项目。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类项目主要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等。
第五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对项目、企业予以支持。
(一)专项补助
对新入园工业产业项目,采取与投资强度挂钩的支持办法,主要支持符合环保、安全等政策规定的产业项目,具体为:对亩均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6.6万元/亩的产业扶持资金,对亩均投资在200万元-300万元的项目给予4.6万元/亩的产业扶持资金,对亩均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予支持。
投资强度的认定方式,由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项目业主单位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区投资促进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委、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等部门审查后,报区政府审定。
对利州区经济发展有重大拉动作用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支持。
(二)贷款贴息
择优对工业企业用于扩能扩产、技术改造、军民融合发展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融资借贷给予贴息补贴。
(三)以奖代补
择优对取得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转化实施省级以上创新技术研发成果,实施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等项目的工业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补助。
第六条 向上争取用于推动我区工业产业发展的项目专项资金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组织和申报
第七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由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牵头实施。
(一)新入园工业产业项目
由业主单位申报,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统筹组织。
(二)工业生产经营类项目
由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工作,严格审核项目申报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确保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第八条 申报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需具备的条件。
(一)新入园工业产业项目
申报新入园工业产业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单位必须在利州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且符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二)工业生产经营类项目
1.在利州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税收解缴关系在利州区范围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符合利州区产业发展定位,符合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4.经济社会效益良好,无环保、重大安全事故,无欠税、拖欠工资等行为;
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广元市利州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备案文件、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有贷款的出具贷款合同及贷款到位凭证、环评批复、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三)项目已开工实际支付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四)项目单位关于项目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函;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印章。
第四章 评审及审批
第十条 新入园工业产业项目,由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区投资促进局、区工业园区集中发展区管理管委会对项目投资强度及入园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完工、竣工投产、新工艺或新设备运行效益等分别进行审查,报区政府审定,区财政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类项目,由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初审后,会同区财政局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协作、共同管理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项目执行情况全过程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区财政局会同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单位)应主动向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专题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出具相关凭据和资料备案。
第十三条 凡使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区监察委、财政、经科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管理程序,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有效作用。
第十四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违法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虚报、冒领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收回相应资金。同时,由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骗取资金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条件或实施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项目预算的,由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批后执行。对无法实施的项目,由区财政局收回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由区财政局、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