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广元市利州区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 广元市利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 详情
广元市利州区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 广元市利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1-25   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类型: 部门文件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广利扶贫移民〔2017〕19号

广元市利州区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

广元市利州区财政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为规范我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制定了《广元市利州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 广元市利州区财政局

2017年1月24日

广元市利州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提高交错使用效益,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人口真正受益,根据《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奖金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乡(镇)、村通过网站、报刊、广播、公告牌(栏)等形式,公开扶贫项目和资金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应纳入各乡镇(街道)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使用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各乡镇(街道),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第二章 公告公示内容

第四条 凡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支援下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农村残疾人扶贫资金等资金安排的项目均应公告公示。

第五条 公告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金公告公示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结果等。

(二)项目公告公示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构成和补助标准等。

(三)资金项目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的情况。

第六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组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一)区级由区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安排和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村情况等进行公告公示。

(二)项目实施乡镇(街道)、行政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进行公告公示,包括扶贫项目建设前公示和扶贫项目建设后公告公示,重点做好到村入户项目,特别是资金项目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扶持情况的公告公示。

第三章 公告公示方式

第七条 公告公示应通过门户网站、四川省脱贫攻坚“六有”大数据平台、报刊、广播、电视、公示牌(栏)等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公开。区级应通过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公开;乡(镇)街道、行政村及项目实施单位应为群众或者其他组织获取资金项目信息提供便利,重点利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务公示栏、广播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单位应保管好文字、图片、影像等公告公示资料。

第八条 实施公告公示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杜绝形像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告、公示牌。

第九条 公告公示时间:区级在接到上级下达的资金计划通知后,60日内进行公告公示。乡(镇)、村及项目实施单位在接到区级下达的扶贫资金项目后,10日内进行扶贫项目建设前公告公示;项目竣工验收后10日内进行 扶贫项目建设后公告公示;实施公告公示相关资料的保留时间应为15天以上。各乡镇、街道公告公示内容要注明质询和举报渠道。

第十条 对公告公示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公告公示单位提出质询,公告公示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质询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质询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章 公告公示管理

第十一条 公告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脱贫攻坚工作年度考核中的扶贫资金绩效考核内容。区扶贫移民局和区财政局每年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公告公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执行公告公示工作不力的,调减次年扶贫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实施公告公示工作的各级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公告公示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照《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条款予以处理、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广元市利州区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

2017年1月24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Copyright 2013 www.lzq.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部分图片提供:赵辉
   网站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川公网安备号 51080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839-2398127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20014 蜀ICP备08108490号-1
智能问答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