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划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之规定,现将《川陕甘(广元)利州区工业园区绿色食品饮料标准化厂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A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予以公示,详见附表。
附表: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位置 |
建设规模 |
证书编号 |
川陕甘(广元)利州区工业园区绿色食品饮料标准化厂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A区) |
广元市利兴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广元市利州区宝轮工业园纺织大道西北侧 |
总建筑面积29893.84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45455.23平方米,容积率1.26。 |
建字第5108022025GG0025516号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