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划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现将《川陕甘(广元)利州产业综合示范区农业食品及调味料标准厂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锅炉房、垃圾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予以公示,详见附表。
附表: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位置 | 建设规模 | 证书编号 |
川陕甘(广元)利州产业综合示范区农业食品及调味料标准厂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锅炉房、垃圾房 | 广元市利兴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利州区宝轮镇产业园区 | 本次新建建筑面积608.68平方米(锅炉房建筑面积338.64平方米,垃圾房建筑面积270.0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8203.76平方米 | 建字第510802202400006号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