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元市煤炭储备基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24-09-30  来源: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广元市煤炭储备基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12号

广元市中煤广元市煤炭储备基地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广元市煤炭储备基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为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10月23日。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广元市煤炭储备基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
安置方案

利州区宝轮镇清江村三组、四组部分被征地拆迁户:

为加快推进中煤广元市煤炭储备基地项目建设,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统一规划、分项目分步骤组织实施的原则,现将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面积、地类及范围

(一)征地面积及地类

广元市煤炭储备基地项目共需征收土地270.282亩(18.0188公顷)。其中:

清江村三组81.6585亩(其中,农用地79.161亩,建设用地2.4975亩)、清江村四组188.6235亩(其中,农用地180.8175亩,建设用地7.806亩)。

(二)征地范围

详见《广元市煤炭储备基地项目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图)》。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人民政府

四、征地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

(六)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七)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

(八)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

(九)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

(十)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广元市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利州区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关于征地安置补助费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广征拆发〔2024〕6号);

(十一)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医保的通知》(广医保发〔2021〕42号);

(十二)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

五、征收补偿标准、奖励政策、临时过渡和补偿对象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有关规定,此次征地范围内涉及清江村三组、清江村四组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71万元/亩,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5倍计算为2.855万元/亩(具体补偿数量及数额以实际签订土地协议计算结果为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3.5:6.5。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补偿,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其使用和分配办法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将使用情况和分配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开,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到被安置人员个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保安置的,部分安置补助费用于缴纳社保费用,支付方式为转账。

(二)房屋、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以及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本项目涉及房屋、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具体种类和数量,以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负责人与被征收人(或者其委托代表人)现场调查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为准,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中介机构实际测绘为准,并经合法性认定后按认定结论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主体、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规定执行。文件中未明确的补偿标准参照文件中类似标准补偿,不能参照的,按照评估方式给予合理补偿。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征收农村住房的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以及签约、搬迁奖励标准。

1.房屋搬迁补助。被征收人自行搬迁的,可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1%给予房屋搬迁补助,征收实施单位协助搬离的,不给予搬迁补助。

2.临时安置补助。符合安置的被征收人采取领取过渡费的方式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离被征收房屋并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当月起算,至安置对象领取货币安置款或书面通知领取货币安置款当月截止,还房安置的过渡费发放至安置房交房公告后3个月截止。过渡费从安置对象搬离当月起按200元/人·月计发,超过12个月按240元/人·月计发。

3.房屋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且腾退房屋并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按签约时段给予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最高不超过200元/㎡(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的签约倒房奖励。奖励时段、奖励标准及条件由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另行制定具体的办法并在项目用地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

4.房屋搬迁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按时搬离被征收房屋,以户为单位对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户。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将被拆迁房屋用作经营,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并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的,据实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合法建设企业搬迁补偿。涉及畜禽水产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合法建设企业实施搬迁的,应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对企业投入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中未包含的补偿项目,由中介机构据实评估,待评估报告审定后,据实对企业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坟墓迁移。坟墓搬迁采取自行搬迁的,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规定标准,一次性补偿给坟墓搬迁或相关权益人,其它费用由坟墓搬迁人自行承担;涉及民族、宗教、家族宗祠等设施及坟墓搬迁的,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有关“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的规定,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后协商补偿,搬迁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六、征地安置和住房征收安置

(一)被征地农民安置

具体的安置人数按照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向上取整)。人均耕地面积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除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特指征地补偿方案公布时享有承包地权利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确定。征地安置方式统一采取社保安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除已享受社保安置人员以外,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间为节点确定需纳入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的拟安置对象,经宝轮镇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局和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审核确定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安置人员名单由区自然资源分局核定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后由土地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办理户口农转居和参保手续。

(二)住房安置

1.安置方式。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和还房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执行。选择还房安置的,安置房源为宝轮镇三江龙门阁A区、B区、D区和清江幸福家园小区(具体房源另行公告);选择房票政策安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拟安置人员确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宝轮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村(社区)以及村(居)民小组对被征收房屋的宅基地权利人或合法建房人及其在被征收房屋内长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进行调查登记、民主评议、认定公示,确定安置会审对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安置资格审查。征收部门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会同宝轮镇人民政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干部、被征收群众代表,对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和享受标准进行会审。会审结果(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和安置标准)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新增人员安置。新增人员指经审查符合住房安置的人员在项目安置截止时间结束前因婚姻迁入、新出生婴儿(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出生时间-出生孕周≤货币化安置结束日期)上户人员和因婚姻随住的依法确定由安置对象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5.对于由安置对象赡养的被赡养人员,经调查核实无他处住房的,可自愿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40平方米/人的安置房;非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购买农村村民住房和联建住房的不予安置,按照相应补偿标准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后,经调查核实被拆迁房屋系唯一住房的,可自愿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40平方米/人的安置房,但所购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住房面积。

七、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和方式

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为区人民政府发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相关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宝轮镇清江村(中煤广元煤电一体化项目指挥部)办理补偿登记。

八、其它需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因该项目属中煤一体化项目子项目,评估、测绘等中介服务机构已按照有关规定选定。

(三)房屋拆除及附着物清表。房屋及建(构)筑物拆除、建渣清运、场地打围等工作,根据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项目征地杆管线迁改操作规程〉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24〕31号)执行。

九、异议反馈渠道和申请听证途径

(一)对本方案有异议的,由土地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异议反馈地点: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清江村(中煤广元煤电一体化项目指挥部)

联系人及电话:杨涛,18181022027;王姝懿,13881251511

(二)对解释不服,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要求举行听证的,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书面申请听证,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将在收到书面听证申请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将不再受理。

申请听证地点: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文化路214号

联系人及电话:王浩,1355028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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