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广元七里山风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第8号
广元七里山风电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已于2024年3月11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广元七里山风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为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30日。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三堆镇龙星村1组、2组、3组,七里村9组,金洞乡清河村2组、3组、7组部分被征地户:
为加快推进广元七里山风电项目建设,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统一规划、分项目分步骤组织实施的原则,现将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面积、地类及范围
(一)征地面积及地类
广元七里山风电项目共需征收(使用)土地2.625亩(0.175公顷),具体情况如下:
该项目需征收三堆龙星村1组、2组、3组,七里村9组,金洞乡清河村2组、3组、7组集体土地共计2.625亩。其中:三堆镇龙星村1组0.1875亩(0.0125公顷、林地)、2组0.1875亩(0.0125公顷、林地)、3组0.1875亩(0.0125公顷、林地),七里村9组0.9375亩(0.0625公顷、林地),金洞乡清河村2组0.1875亩(0.0125公顷、林地)、3组0.75亩(0.05公顷、林地)、7组0.1875亩(0.0125公顷、林地)。
(二)征地范围
详见《广元七里山风电项目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图)》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金洞乡人民政府
四、征地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
(六)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
(七)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
(八)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
五、征收补偿标准、奖励政策、临时过渡和补偿对象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有关规定,此次征地范围内涉及三堆镇、金洞乡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8万元/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3.5:6.5。其中三堆镇:龙星村1组土地补偿费0.315万元、安置补助费0.585万元,合计0.9万元;龙星村2组土地补偿费0.315万元、安置补助费0.585万元,合计0.9万元;龙星村3组土地补偿费0.315万元、安置补助费0.585万元,合计0.9万元;七里村9组土地补偿费1.575万元、安置补助费2.925万元,合计4.5万元;金洞乡:清河村2组土地补偿费0.315万元、安置补助费0.585万元,合计0.9万元;清河村3组土地补偿费1.26万元、安置补助费2.34万元,合计3.6万元;清河村7组土地补偿费0.315万元、安置补助费0.585万元,合计0.9万元。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补偿,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其使用和分配办法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将使用情况和分配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开,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包含购买社保),其发放、管理及使用按省、市、区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支付方式为转账。
(二)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以及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本项目涉及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具体种类和数量,以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负责人与被征收人(或者其委托代表人)现场调查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文件中未明确的补偿标准,参照文件中类似标准补偿;不能参照的,按照评估方式给予合理补偿。支付方式为转账。
六、征地安置和住房安置
(一)被征地农民安置
广元七里山风电项目不征收耕地,不涉及征地安置。
(二)住房安置
广元七里山风电项目不拆迁农村住房,不涉及住房安置。
七、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和方式
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为区人民政府发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相关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分别到三堆镇龙星村、七里村,金洞乡清河村办理补偿登记。
八、异议反馈渠道和申请听证途径
(一)对本方案有异议的,由土地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异议反馈地点: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广元七里山风电项目指挥部)
联系人及电话:袁学保,13981238551;常竞,13981270696;赖韦韦,18383978668。
(二)对解释不服,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要求举行听证的,可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元市自然资源利州分局书面申请听证。广元市自然资源利州分局将在收到书面听证申请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将不再受理。
申请听证地点: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文化路214号
联系人及电话:王浩,13550282213
九、其它需说明事项
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元七里山风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