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东坝片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24-04-30  来源: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东坝片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

公      告

 

7号

 

广元市利州区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东坝片区)征地预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广元市利州区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29日。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        

 


广元市利州区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

(东坝片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东坝林场,柜北社区一、二、三、五组,雁栖社区二组,金柜社区一组,兴安社区二、三组各被拆迁户:

因广元市利州区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东坝片区)需要,需征收你组(东坝林场)集体土地。为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面积、地类及范围

(一)征地面积及地类

广元市利州区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东坝片区)共需征收土地106.92亩。其中,需征收集体土地东坝林场0.19亩(农用地),柜北社区一组0.16亩(农用地)、二组59.87亩(农用地)、三组1.50亩(农用地)、五组0.10亩(农用地),雁栖社区二组40.21亩(农用地),金柜社区一组4.36亩(农用地),兴安社区二组0.50亩(农用地)、三组0.03亩(农用地)。

(二)征地范围

实际征地面积、范围、权属以及地类等,以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为准。(详见广元市利州区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用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

四、征地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

(六)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七)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

(八)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

(九)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

(十)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

(十一)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医保的通知》(广医保发〔2021〕42号);

(十二)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

(十三)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发〔2010〕43号)。

五、征收补偿标准、奖励政策、临时过渡和补偿对象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有关规定,此次征地范围内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21万元/亩,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5倍计算(即为3.105万元/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3.5:6.5。其中:东坝林场土地补偿费0.4130万元、安置补助费0.7669万元,合计1.1799万元;柜北社区一组土地补偿费0.3478万元、安置补助费0.6458万元,合计0.9936万元;柜北社区二组土地补偿费130.1274万元、安置补助费241.6653万元,合计371.7927万元;柜北社区三组土地补偿费3.2603万元、安置补助费6.0548万元,合计9.3151万元;柜北社区五组土地补偿费0.2174万元、安置补助费0.4037万元,合计0.6211万元;雁栖社区二组土地补偿费87.3964万元、安置补助费162.3077万元,合计249.7041万元;金柜社区一组土地补偿费9.4765万元、安置补助费17.5991万元,合计27.0756万元;兴安社区二组土地补偿费1.0868万元、安置补助费2.0183万元,合计3.1051万元;兴安社区三组土地补偿费0.0652万元、安置补助费0.1211万元,合计0.1863万元。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补偿,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其使用和分配办法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将使用情况和分配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开,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其发放、管理及使用按省、市、区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二)房屋、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以及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本批次建设用地需征收青苗面积15.33亩(柜北社区一组0.16亩、柜北社区二组12.69亩、雁栖社区二组2.48亩),房屋、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具体种类和数量以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负责人与被征收人(或者其委托代表人)现场调查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为准。地上附着物(含房屋主体、附属设施)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附件所列标准执行。被征拆房屋层高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文件中未明确补偿标准的,参照文件中类似标准补偿;不能参照的,按照市场询价、评估等方式给予合理补偿。采取评估方式的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程序选定评估机构委托评估后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在本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后,按政策规定计算,并分别签订补偿协议给予补偿。属于集体的补偿给集体,属于个人的补偿给个人;若存在权属争议,待争议解决后补偿给财产所有人或者权利人。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三)征收农村住房的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以及签约、搬迁奖励标准

1.房屋搬迁补助。被征收人自行搬迁的,可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1%给予房屋搬迁补助。征收实施单位协助搬离的不给予搬迁补助。

2.临时安置补助。符合安置的被征收人采取领取过渡费的方式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离被征收房屋并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当月起算,至安置对象领取货币安置款或书面通知领取货币安置款当月截止,还房安置的过渡费发放至安置房交房公告后3个月截止。过渡费从安置对象搬离当月起按200元/人·月计发,超过12个月按240元/人·月计发。

3.签约、搬迁奖励。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2020年市级经营性用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奖励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20〕28号)规定,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退房屋的被征收人,分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400元/㎡的签约腾房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具体签约期限、奖励时段、奖励标准等事项,由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将被拆迁房屋用作经营,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并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的,据实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合法建设企业搬迁补偿。涉及畜禽水产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合法建设企业实施搬迁的,应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对企业投入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中未包含的补偿项目,由中介机构据实评估,根据评估报告审定后,据实对企业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坟墓迁移。坟墓搬迁采取自行搬迁的,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标准,一次性补偿给坟墓搬迁或相关权益人,其它费用由坟墓搬迁人自行承担;涉及民族、宗教、家族宗祠等设施及坟墓的搬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有关“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的规定,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后协商补偿,搬迁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六、征地安置和住房安置

(一)被征地农民安置

具体的安置人数按照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向上取整)。人均耕地面积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总面积除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现享有承包地和依法享有分配承包地权利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征地安置方式统一采取社保安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除已享受社保安置人员以外,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间为节点确定需纳入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的拟安置对象,经东坝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农村、公安部门审核确定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安置人员名单,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核定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后由土地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办理户口农转居和参保手续。

(二)住房安置

1.安置方式。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和还房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执行;选择还房安置的,安置房源为市城区存量安置房,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执行。

2.拟安置人员确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东坝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地村(社区)以及村(居)民小组对被征收房屋的宅基地权利人或合法建房人及其在被征收房屋内长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进行调查登记、民主评议、认定公示,确定安置会审对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安置资格审查。征收部门组织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会同东坝街道办事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干部、被征收群众代表对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和享受标准进行会审。纳入会审名单,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家庭人口为准,签订协议前已死亡人员不纳入安置。会审结果(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和安置标准)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新增人员安置。新增人员指经审查符合住房安置的人员在安置结束前因婚姻迁入、新出生(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出生时间-出生孕周≤货币化安置结束日期)上户人员和因婚姻随住的依法确定由安置对象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5.对于由安置对象赡养的被赡养人员,经调查核实无他处住房的,可自愿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40平方米/人的安置房;非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购买农村村民住房和联建住房的不予安置,按照相应补偿标准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后,经调查核实被拆迁房屋系唯一住房的,可自愿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40平方米/人的安置房,但所购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住房面积。

七、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和方式

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为区人民政府发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相关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东坝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负责本批次征收补偿登记的工作人员对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材料进行原件查验留存,并现场履行书面交接手续,做好影像固证,用于后续办理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进行原件验退,复印件留存。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针对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以确权登记的权利人确定房屋补偿权利人,房屋的面积、层高由土地征收部门委托测绘机构实测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确认;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拆迁房屋的面积、层高由土地征收部门委托测绘机构实测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确认,其权属以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被征地社区、居民小组及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共同现场调查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为准。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八、异议反馈渠道和申请听证途径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由土地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异议反馈地点:东坝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及电话:姜  平,18981200859

张程淋,13881287288

对解释不服,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要求举行听证的,至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书面申请听证,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在收到书面听证申请后,将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将不再受理。

申请听证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文化路214号。

联系人及电话:王浩,13550282213。

九、其它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如需评估、测绘等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工作的,采取公开报名方式,由被征收对象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选或者被征收代表抽签确定。

(三)房屋拆除及附着物清表。房屋及构建筑物拆除、建渣清运、场地打围等工作,由依法确定的实施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

(四)本批次征地批文取得前,若我市或区出台房票等安置政策(政策标准另行发布),被征收人可选择房票安置政策。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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