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元市利州区2021年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的政策解读
《广元市利州区2021年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政策图解
广利市监〔2021〕7号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为切实做好我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效率、降低企业负担,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要求,区局制定了《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覆盖、常态化
各股室队所应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的工作要求,各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一律按照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列入监管计划后方可实施。
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应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对上级和有关部门安排的专项执法检查按照统一部署开展。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按原有方式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等未列入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执法检查事项,按照上级要求和工作职责实施。
二、细化措施,统筹推进监管计划全面完成
(一)厘清职能职责,做好牵头和配合工作
各牵头股室要按照抽查计划,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第一版)(川市监发〔2019〕86号)制订并公示工作方案,组织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执法检查,录入公示检查结果。
各业务股室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检查配合工作,并指导各基层所做好本业务条线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二)工作方案制订和公示
抽查检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人员的范围和抽取方式、检查对象的范围和抽取方式,以及检查结果记录等内容。抽查检查工作方案制订完成后应在本局或本地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后方可实施。
(三)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的抽取
执法人员库和检查对象库的建设和随机抽取应在四川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统一开展,抽取比例不得高于计划比例。随机抽取方式采取信息化技术随机摇号抽取,抽取过程可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公证部门、市场主体或社会第三方进行现场监督。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市局经信科搞好技术保障。
(四)抽查检查的实施
每一批次抽查检查应在完成随机抽取和选派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检查方式按照计划确定的工作方式依法进行,检查情况所使用文书的记录内容,应当涵盖抽查事项清单所列内容,并符合抽查工作规范要求。
(五)检查结果的公示和运用
各项检查结果的录入公示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迟不晚于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抽样检测录入不得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抽查计划完成率和抽查结果公示率均须达到100%。抽查结果依法属于不公示内容的,应当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纳入不公示信息。
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工作要求
各牵头部门于2021年11月22日之前将抽查工作总结报送登记注册股,内容主要包括抽查数据、工作中典型做法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联系人:吴倩,电话:3365873。
附件:广元 附件: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
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
序号 |
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参与部门 |
抽查方式 |
抽查 户数 |
抽查 比例 |
完成 时间 |
1 |
价格行为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综合执法大队 辖区所 |
现场检查 |
156 |
3% |
2021.11.20前 |
2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食品生产股、各辖区所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8 |
15% |
2021.11.20前 |
3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标计认证认股 市场股、综合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20 |
30% |
2021.11.20前 |
4 |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有效性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标计认证认股 综合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3 |
3% |
2021.11.20前 |
5 |
获证产品有效性抽查 |
有机认证目录内的获证产品 |
标计认证认股 检验机构 |
抽样检测 |
5 |
20% |
2021.12.31前 |
6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 |
标计认证认股 综合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6 |
40% |
2021.11.20前 |
7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生产企业 |
标计认证认股 综合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4 |
8% |
2021.11.20前 |
8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 |
标计认证认可股、综合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 |
100% |
2021.11.20前 |
9 |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知识产权股、各基层所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2 |
20% |
2021.11.20前 |
10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
知识产权股、各基层所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6 |
33% |
2021.11.20前 |
11 |
商标使用行为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知识产权股、各基层所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4 |
3% |
2021.11.20前 |
12 |
商标代理行为
|
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知识产权股、各基层所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 |
30% |
2021.11.20前 |
13 |
广告行为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知识产权股、各基层所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0 |
5% |
2021.11.20前 |
14 |
食品销售检查 |
辖区食品经营户(含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经营股、相关业务股室、基层所、综合执法大队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47 |
3% |
2021.11.20前 |
15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经营股、相关业务股室、基层所、综合执法大队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10 |
10% |
2021.11.20前 |
16 |
特殊食品销售 |
婴幼儿配方食品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者 |
经营股、相关业务股室、基层所、综合执法大队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1 |
3% |
2021.11.20前 |
17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
食品综合股、各基层所 |
抽样检测 |
按市局下达的任务执行 |
2021.12.31前 |
|
18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
质监股、各基层所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0 |
100% |
2021.11.20前 |
19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质监股、标计认证认可股、各基层所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2 |
100% |
2021.11.20前 |
20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特监股、各基层所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6 |
4% |
2021.11.20前 |
21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市场在售食品 |
食品综合股、各基层所 |
抽验检测 |
按照市局下达任务执行 |
2021.12.31前 |
|
22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市场股、各基层所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2 |
29% |
2021.11.20前 |
23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市场股、各基层所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2 |
33% |
2021.11.20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