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中共四川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法委发〔2021〕5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广府通〔2021〕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现将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区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区人民政府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二、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区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区司法局为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区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属于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事项,应依法到区司法局申请。
四、2021年7月1日前,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单位继续办理终结。自2021年7月1日起,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按照改革后所确定的管辖权,引导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改革后的管辖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区司法局。
六、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广元市利州区下河街121号天兴公寓4楼广元市利州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办公电话:0839—3221961。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