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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检查事项清理情况的公示

发布机构: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5-06-24 17:56 字体: [ ]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涉及条文内容

清理建议

理由

1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调阅被检查单位安全生产有关资料和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和监督,了解具体工作情况和提出意见;(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五)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保留

2

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五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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