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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广元市利州区金龙湖片区城乡一体化建设(配套道路一期)工程“12·2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机构: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11-20 15:44 字体: [ ]

2023年12月29日,广元市利州区金龙湖片区城乡一体化建设(配套道路一期)工程在进行沥青路面摊铺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处理区本级管辖权限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广利府函〔2022〕51号)等有关规定,2023年8月30日,利州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对相关部门单位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形成了《广元市利州区金龙湖片区城乡一体化建设(配套道路一期)工程“12·2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并经利州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同意批复。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批复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权限和程序,分别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同时结合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落实加强安全管理相关措施。

一、评估工作总体情况

利州区安委会办公室成立了广元市利州区金龙湖片区城乡一体化建设(配套道路一期)工程“12·2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在四川汇翔嘉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翔嘉裕”)、四川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石镇等单位自查评估的基础上,评估工作组采取查阅资料、座谈问询、现场核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收集了相关资料,完成了评估工作。

(一)责任单位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汇翔嘉裕,根据调查认定,未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法给予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11日,利州区应急管理局对汇翔嘉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利)应急罚〔2024〕大队3-1号,处以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已于2024年4月2日、2024年9月10日分两次将罚款缴纳至利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账户。

(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黄迪贵,四川汇翔嘉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派驻广元市利州区金龙湖片区城乡一体化建设(配套道路一期)工程沥青路面摊铺现场负责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法给予处罚。2024年3月11日,利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利)应急罚〔2024〕大队3-2号,处以罚款20256元的行政处罚,已于2024年3月21日将罚款缴纳至利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账户。

2.包维友,四川汇翔嘉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广元市利州区金龙湖片区城乡一体化建设(配套道路一期)工程沥青路面摊铺项目负责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法给予处罚。2024年3月11日,利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利)应急罚〔2024〕大队3-3号,处以罚款57055元的行政处罚,已于2024年3月13日将罚款缴纳至利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账户。

3.杜春,四川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金龙湖片区城乡一体化建设(配套道路一期)工程一段安全员,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法给予处罚。2024年3月11日,利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利)应急罚〔2024〕大队3-4号,处以罚款14501元的行政处罚,已于2024年3月14日将罚款缴纳至利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账户。

4.陈军,四川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金龙湖片区城乡一体化建设(配套道路一期)工程项目经理,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法给予处罚。2024年3月11日,利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利)应急罚〔2024〕大队3-5号,处以罚款45802元的行政处罚,已于2024年3月11日将罚款缴纳至利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账户。

5.严正东,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金龙湖片区城乡一体化建设(配套道路一期)工程路基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建议依法给予处罚。2024年3月11日,利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利)应急罚〔2024〕大队3-6号,处以罚款9600元的行政处罚,已于2024年3月12日将罚款缴纳至利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账户。

6.雍振东,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金龙湖片区城乡一体化建设(配套道路一期)工程总监,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建议依法给予处罚。2024年3月11日,利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利)应急罚〔2024〕大队3-7号,处以罚款28317元的行政处罚,已于2024年3月12日将罚款缴纳至利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账户。

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汇翔嘉裕

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组织修订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加强对施工车辆、机械的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落实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安排专人进行施工现场监督,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规程,扎实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二)四川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全面停工并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并对相关隐患按照五定原则进行处理。

2.对施工现场所有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机械操作人员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严格按相关规章制度、规程要求做好安全生产。

3.对施工现场机械、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查,机械施工时安排专人指挥,对机械操作过程进行监管,防止车辆、人员进入机械作业半径。

4.完善安全制度:对现有安全制度进行审视和完善,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加强现场监管、改善工作环境。

(三)利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事故发生后,紧急下发《关于印发立即开展全区房屋市政工程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在建工程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以及工程属地乡镇街道等有关单位深刻吸取“12·29”金龙湖片区城乡一体化建设(配套道路一期)工程项目发生的车辆伤害事故教训,立即对在建工地开展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项目安全隐患台账清单,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成立了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重点对全区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情况,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等关键岗位到岗履职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自报情况,建立风险隐患双重预防机制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技术交底开展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建筑机械车辆设备、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施工用电、高空作业、动火作业和有限空间等高危作业管控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累计派出检查组26个,共95人次,累计检查企业52家,发现安全隐患69处,完成整改69处,下发整改通知单9份,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处罚企业1家,约谈警示教育6家。

一是进一步强化各方主体责任。引导施工企业加强优质结构和标准化工地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的制度化和“智慧工地”安全标准化建设。

二是强化企业自查自纠,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落实针对性整改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等,确保整改闭环销号。通过张贴安全警示标语、播放视频、三级安全教育等,大力普及各类工序、工艺标准、安全防护措施等知识,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持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三是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对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对专项整治等工作开展不力、存在严重隐患的项目要停工整改;对“屡查屡犯、屡改屡犯”,视安全工作为儿戏的,要从严从快从重惩处,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大石镇

深刻吸取该起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一是进一步强化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担当。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把安全生产责任真正压紧压实压到位,着力解决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上热下冷、层层递减问题。二是进一步紧盯突出问题整改整治取得实效。督促各地各部门以此次事故为镜鉴,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和薄弱环节,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常态长效改,推动以案促改工作取得实效。三是进一步从严从实抓好督导检查,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督促各地各部门以此次事故为戒,警钟长鸣,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切实强化监督检查指导力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属地监管,遏制事故发生。

三、评估结论

从总体情况来看,四川汇翔嘉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有关部门单位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注重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中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工作要求。


广元市利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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