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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北二环与幸福大道交汇处东侧、081产业新城西侧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机构: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24-11-19 16:53 字体: [ ]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北二环与幸福大道交汇处东侧、081产业新城西侧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第16号

广元市利州区北二环与幸福大道交汇处东侧、081产业新城西侧用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广元市利州区北二环与幸福大道交汇处东侧、081产业新城西侧用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本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至2024年12月12日。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2日    


广元市利州区北二环与幸福大道交汇处东侧、

081产业新城西侧用地项目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方案

东坝街道文昌社区四组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因广元市利州区北二环与幸福大道交汇处东侧、081产业新城西侧用地项目建设用地需要,需征收你组集体土地。为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范围、地类及面积

(一)征地范围。根据规划红线图,该地块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北二环与幸福大道交汇处东侧、081产业新城西侧(详见广元市利州区北二环与幸福大道交汇处东侧、081产业新城西侧用地项目勘测定界图)。

(二)征地面积及地类。广元市利州区北二环与幸福大道交汇处东侧、081产业新城西侧用地项目共需使用土地171.92亩。其中,需征收文昌社区四组集体土地46.16亩。

二、征收目的

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是用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的”建设用地。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

四、征地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

(六)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

(七)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

(八)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

(九)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

(十)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医保的通知》(广医保发〔2021〕42号);

(十一)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

(十二)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广元市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利州区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关于征地安置补助费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广征拆发〔2024〕6号);

(十三)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广元市征地征收房票安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8号);

(十四)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房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24〕34号)。

(十五)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通知》(广府办发〔2010〕43号)。

五、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补偿,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其使用和分配办法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将使用情况和分配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开,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文昌社区四组合计68.0740万元。其中:

农用地16.48亩×6.21万元/亩×35=35.8193万元;

非农用地29.68亩×6.21万元/亩×35×0.5=32.2547万元。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生产、生活安置,其具体发放、管理、使用按照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并通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文昌社区四组合计126.4232万元。其中:

农用地16.48亩×6.21万元/亩×65=66.5215万元;

非农用地29.68亩×6.21万元/亩×65×0.5=59.9017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

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拨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个人。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文昌社区四组合计1.8212万元。其中:

耕地:8.13亩×0.2240万元/亩=1.8212万元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由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与所涉项目用地范围内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政策另行签订补偿协议,并及时兑付补偿费用。

(五)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手续或划地建房手续的房屋,由土地征收部门按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批准的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并对房屋产权人及其家庭成员按政策规定予以安置。不能提供合法手续或证明的房屋,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后,对经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由土地征收部门按政策标准予以补偿和安置;调查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不予补偿。

被拆迁附属设施、地面附着物实物数量以现场调查、清点、测量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按政策标准实施补偿。

现行政策标准中未明确补偿名目和标准的附属设施及室内装饰装修,由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程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据实补偿。

(六)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

1.签约奖励: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2020年市级经营性用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奖励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20〕28号)规定,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退房屋的被征收人,分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400元/m2的签约腾房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具体签约期限、奖励时段、奖励标准等事项,由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

2.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按时搬离被征收房屋,以户为单位对按照协议约定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户。

3.被拆迁人自行搬迁的可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补偿总额的1给予搬迁补助。征收部门协助搬迁的不给予搬迁补助。

(七)临时过渡

符合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采取领取过渡费的方式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自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并搬离经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当月起,至领取货币安置款或领取货币安置款书面通知之日截止。过渡期限在12个月内的过渡费标准为200元/人·月,超过12个月的按过渡标准上浮20即240元/人·月执行。

(八)坟茔搬迁

坟墓搬迁补偿标准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执行。

选择搬迁至公墓或自行选址搬迁的,由征收部门按照文件规定标准一次性补偿给坟墓搬迁或相关权益人,其他费用由坟墓搬迁人自行承担。

统一打造新坟地搬迁的,根据规划部门提出意见,由东坝街道具体实施,若因规划选址的原因造成新坟地打造硬化进出道路、坟林绿化等费用,可按照重点项目建设公益墓搬迁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据实支付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涉及民族、宗教、家族宗祠等设施及坟茔的搬迁,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后协商补偿,搬迁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九)企业搬迁补偿

涉及畜禽水产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合法建设企业实施搬迁的,应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对企业投入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给予补偿,并据实对企业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未包含的补偿项目,由土地征收部门单独编制补偿方案,经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涉及到畜禽水产养殖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案的应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六、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

关于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数量,按2023年3月1日起执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的人数标准予以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按时提供纳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名单,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派出所),对名单进行联合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有关资料分送征收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后由土地征收部门办理农转居和参保手续。

七、农村住房拆迁安置

(一)安置方式。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还房安置。同一安置对象应在两种安置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安置,不得重复享受。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有关规定执行;选择还房安置的,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1.货币安置。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规定,本项目征收范围货币安置标准为:符合“标准一”安置人员28万元/人,符合“标准二”安置人员22万元/人;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农房征收货币安置协议》后并自愿选择房票购房的,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广元市征地征收房票安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8号)、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房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24〕34号)执行。

2.还房安置。选择还房安置的房源为东坝片区东屏华府安置小区、文昌世家安置小区、金柜世家安置小区存量安置房。

标准一:按照相应补偿标准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后,向安置对象无偿提供建筑面积50平方米/人的住房。

标准二:以被征收房屋砖混结构为基础,按照建筑面积40平方米/人进行房屋调换还房,被征收房屋中用于调换还房的建筑面积不再进行补偿,也不结算差价;调换还房后被征收房屋内剩余建筑面积按照相应的标准给予补偿。征收其它结构的房屋,先按照相应的标准等比例折算为砖混结构后,再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人进行房屋调换还房,折算后面积小于40平方米/人的,安置对象在房屋调换还房时可自愿按成本价申购至40平方米每人。

(1)选房顺序。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退房屋的,按协议签订时间排定顺序;遇同一时点签约的,按搬迁腾退房屋先后排定顺序;签约与搬迁腾退房屋时间相同的,通过抓阄抽签方式排定相互间顺序;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退房的,以实际搬迁腾退房屋并经验收的时间排定顺序。

(2)成本价购房单价。具体执行购房单价由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发布公告时确定。

(二)拟安置人员确定。本公告发布后,东坝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地社区以及居民小组,对被征收房屋的宅基地权利人或合法建房人及其在被征收房屋内长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进行调查登记、民主评议、认定公示,确定安置会审对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安置资格审查。征收部门组织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会同东坝街道办事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和居民小组干部、被征收群众代表,对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和享受标准进行会审。会审结果(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和安置标准)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新增人员安置。新增人员指经审查符合住房安置的人员在本项目农房拆迁人员安置截止时间前因婚姻迁入、新出生婴儿(含已提供孕检证明)上户人员和因婚姻随住的依法确定由安置对象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五)对于由安置对象赡养的被赡养人员,经调查核实无他处住房的,可自愿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40平方米/人的安置房;非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购买农村村民住房和联建住房的不予安置,按照相应补偿标准对被拆迁房屋主体、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合法经营损失、房屋搬迁补助、签约搬迁奖励进行补偿后,经调查核实被拆迁房屋系唯一住房的,可自愿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40平方米/人的安置房,且所购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住房面积。

(六)农房拆迁人员安置截止时间,由征收部门和东坝街道办根据安置工作推进情况另行发布公告予以确定。

八、其他需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征收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中介服务的选定。评估机构、测绘机构等中介服务,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公开报名,由被征收对象通过现场投票进行确认,并按照多票中选的原则确定中介机构名单,最终项目中选机构名单以现场随机选取确认名单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为准。

(三)房屋拆除安全责任。房屋拆除、打围、建渣清运等工作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由依法选定的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实施。房屋拆除等工作应强化安全意识,主动购买意外险种,确保自身和周边行人的安全,承担由房屋拆除引发的一切安全和法律责任。

(四)附着物清表工作。项目用地范围内地面附着物清表工作,由依法选定的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九、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和方式

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为区人民政府发布本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90日内,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东坝街道办事处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

十、异议反馈渠道和申请听证途径

(一)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异议的,由土地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异议反馈地点:东坝街道办事处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王国忠,13518320299。

(二)对解释不服、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要求举行听证的,可在公告时间内向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书面申请听证,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将在收到书面听证申请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将不再受理。

申请听证地点: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文化路214号。

联系人及电话:王浩,1355028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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