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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城北片区电子路北延线以西利州区疾控中心以南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布机构: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24-11-19 17:05 字体: [ ]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城北片区电子路北延线以西利州区疾控中心以南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第17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北片区电子路北延线以西利州区疾控中心以南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已于2024年11月13日经利州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城北片区电子路北延线以西利州区疾控中心以南地块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加快实施城北片区电子路北延线以西利州区疾控中心以南地块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城北片区电子路北延线以西利州区疾控中心以南地块项目所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

一、征收范围

城北片区电子路北延线以西利州区疾控中心以南地块项目范围内所涉17户国有土地上房屋,面积约2000㎡(最终以实际签约补偿为准),具体范围以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红线图为准。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主体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四、征收实施单位

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按照《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北片区电子路北延线以西利州区疾控中心以南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补偿。

六、签约期限

自被征收房屋及收回土地价值评估报告正式出具并送达之日起30日内。

七、争议解决办法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征收决定,应当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城北片区电子路北延线以西利州区疾控中心以南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城北片区电子路北延线以西利州区疾控中心以南(枣树湾)地块规划条件及用地界限图


附件1

城北片区电子路北延线以西利州区疾控中心以南地块项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实施城北片区电子路北延线以西利州区疾控中心以南地块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广府发〔2018〕8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城北片区电子路北延线以西利州区疾控中心以南地块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征收范围

城北片区电子路北延线以西利州区疾控中心以南地块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详见项目用地规划图和勘界报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条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全部征收完成之日止。

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及收回土地价值评估报告正式出具并送达之日起30日内。

第三条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

第二章 评估及认定

第五条房屋征收评估及评估机构选定

(一)评估依据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评估。

(二)评估基准日

以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为评估基准日。

(三)评估机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批准文件的住宅房屋,按照批准的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

(三)无权属证明的,以现状登记并报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同地段类似房屋市场价评估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对其他建(构)筑物按重置价予以补偿。

(四)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征收时的成新率评估补偿,但不再享受过渡、奖励、搬迁政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三章 征收补偿及奖励

第七条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套(间)房屋的,其房屋补偿须合并计算签订补偿协议。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征收共有权属的房屋,无论共有的份额多少均按一户认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同性质、同用途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九条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条搬迁补助费

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6元/m2的标准支付1次(即:搬迁补助费金额=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6元/m×1次)。

第十一条征收住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经住建部门认定合法面积,按12元/m2·月的标准一次性发给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提供相关合法经营手续后,由已选定具有资质的中介估价机构评估确定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三条水、电、气、通讯等的补偿水、电、气、通讯等设施的补偿,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应安装入网等凭证据实补偿。

第十四条奖励

(一)签约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第1日至第30日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证载或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m2的签约搬迁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签约搬迁的,无奖励。

(二)其他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和完成搬迁腾交被征收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给予以下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签约和腾交被征收房屋的不予本项奖励(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价值补偿、附属物补偿、各类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各类补助和奖励)。

1.征收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奖励。

2.征收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差额累进计算给予货币奖励,200万元以下部分(含200万元)按15计;200万元至400万元部分(含400万元)按10计;400万元以上部分按5计。

3.征收企事业单位用房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再享受该条奖励政策。

第四章 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所载产权人进行补偿,没有产权证的,按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区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1.被征收人对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2.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的。

第十七条争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房后,须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被征收房屋相关合法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负担;两证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担;既不向征收部门交付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资料,也不登报声明作废的,由征收部门依法按程序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房屋测绘、附着物调查、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此前电视、电话、宽带、水、电、气缴费完结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必须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件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交征收实施单位。

第二十二条在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交房时间内,被征收人应和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完交房手续。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应协助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做好水、电、气等报停手续和结算工作。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拆除。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不得拆除门窗等其他附属物以及改变原房屋结构。

第二十五条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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