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网站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川公网安备号 51080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839-2398127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20014 蜀ICP备08108490号-1

图解:《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零售药店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广利市监发〔2024〕34号
宝轮分局、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股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现将《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零售药店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并协助报送相关情况和资料。
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9日
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零售药店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零售药店的信用管理工作,引导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利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利州区零售药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级管理是指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在一定时间周期内,综合零售药店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以及医保、税务、卫健等部门通报的有关情况,进行量化打分评级,评级结果在零售药店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零售药店信用分级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量化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区局负责制定零售药店信用管理量化评分细则,组织实施零售药店信用分级管理工作。区局相关股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及各派出机构根据监管职责,及时归集零售药店信用管理相关基础数据,于每年12月20日前汇总至区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股。
第六条 零售药店信用分级管理量化评分细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分事项
1.药品管理: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其他行政措施。
2.医疗器械管理:违反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其他行政措施等。
3.食品、化妆品等其他产品管理:违反食品、化妆品管理法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其他行政措施等。
4.经营场所管理:外观形象、内部面貌等。
(二)联合惩戒:医保、卫健、税务等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医保违约等。
(三)其他事项:服务质量、投诉举报等。
(四)加分事项:获得表彰奖励、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五)否决项:重大质量问题、重大责任、有罪判决等。
(六)其他认为应当纳入零售药店信用分级管理量化评分细则的内容。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颁布(修订)情况,国家、省、市、区等政策变化以及管理工作需要,及时修订零售药店信用分级管理量化评分细则。
第八条 零售药店信用分级管理量化评分的初始分100分,实行扣分制,设置四个等级,分值越低,认为信用等级越低:
(一)A级(优秀):90分(含本数、下同)以上;
(二)B级(良好):70分~89分;
(三)C级(较差):60分~69分;
(四)D级(差):60分以下。
第九条 零售药店信用分级管理量化评分计分周期为一年,即对零售药店在一年内涉及零售药店信用管理量化评分细则所有项目予以计分评级。
第十条 零售药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计分评级。
(一)涉嫌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主管部门已经立案,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
(二)取得经营资质尚未满一年的。
(三)经营资质有效期不满半年且未申请延续的。
(四)连续无经营活动超过半年的。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31日前对零售药店进行信用管理量化计分评级,汇总、复核后在零售药店信息公示栏中公示等级,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次年3月底之前将计分评级为D级(差)的零售药店名单,通过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网络自媒体平台等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每年将计分评级A级(优秀)、B级(良好)、C级(较差)、D级(差)名单抄送卫健、税务、医保等部门,实施跨部门联合激励、惩戒。
第十四条 计分评级为A级(优秀)、B级(良好)的,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频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增加检查频次。评定为C级(较差)、评定为D级(差)的,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频次上至少增加1次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零售药店信用分级管理计分评级结果仅代表零售药店在评分计分周期内履行法律法规、接受行政处罚、服务质量等情况。
信用分级管理计分所依据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可能影响到评级结果的,零售药店可以向区局提出申请,区局应当依据本办法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因信息采集、记录、公示不真实,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零售药店信用分级管理计分评级有关资料纳入零售药店管理档案留存备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零售药店信用分级管理量化评分细则(试行)
序号 |
评分事项 |
指标 |
评分标准 |
计分 |
备 注 |
||
1 |
药品管理 |
被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罚 |
警告 |
-1/次 |
相关执法文书或文件(同一违法案件如涉及多个扣分指标,按照最高分值进行扣分) |
||
2 |
处罚没款 |
5万元以下 |
-3/次 |
||||
3 |
5万-10万 |
-5/次 |
|||||
4 |
10万以上 |
-10/次 |
|||||
5 |
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 |
-20/次 |
|||||
6 |
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10/次 |
|||||
7 |
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 |
-5/次 |
|||||
8 |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 |
处罚没款 |
1万元及以下 |
-3/次 |
|||
9 |
1万元以上 |
-5/次 |
|||||
10 |
责令改正 |
-0.2/次 |
|||||
11 |
违反规定要求(未明确法律责任行为) |
-0.1/次 |
|||||
12 |
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严重缺陷(每项) |
-0.3/次 |
监督检查结果 |
|||
13 |
主要缺陷(每项) |
-0.2/次 |
|||||
14 |
一般缺陷(每项) |
-0.1/次 |
|||||
15 |
其他行政措施 |
被通报、约谈等 |
-0.5/次 |
||||
16 |
医疗器械管理 |
被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罚 |
警告 |
-1/次 |
相关执法文书或文件(同一违法案件如涉及多个扣分指标,按照最高分值进行扣分) |
||
17 |
处罚没款 |
5万元以下 |
-3/次 |
||||
18 |
5万-10万 |
-5/次 |
|||||
19 |
10万以上 |
-10/次 |
|||||
20 |
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 |
-20/次 |
|||||
21 |
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10/次 |
|||||
22 |
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 |
-5/次 |
|||||
23 |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 |
处罚没款 |
1万元及以下 |
-3/次 |
|||
24 |
1万元以上 |
-5/次 |
|||||
25 |
责令改正 |
-0.2/次 |
|||||
26 |
违反规定要求(未明确法律责任行为) |
-0.1/次 |
|||||
27 |
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关键项(每项) |
-0.3/次 |
监督检查结果 |
|||
28 |
一般项(每项) |
-0.2/次 |
|||||
29 |
其他行政措施 |
被通报、约谈等 |
-0.5/每次 |
||||
30 |
食品、化妆品等其他产品管理 |
被食品、化妆品管理法规行政处罚 |
警告 |
-1/次 |
相关执法文书或文件(同一违法案件如涉及多个扣分指标,按照最高分值进行扣分) |
||
31 |
处罚没款 |
5万元以下 |
-3/次 |
||||
32 |
5万-10万 |
-5/次 |
|||||
33 |
10万以上 |
-10/次 |
|||||
34 |
食品、化妆品等其他产品管理 |
被食品、化妆品管理法规行政处罚 |
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 |
-20/次 |
相关执法文书或文件(同一违法案件如涉及多个扣分指标,按照最高分值进行扣分) |
||
35 |
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10/次 |
|||||
36 |
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 |
-5/次 |
|||||
37 |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 |
处罚没款 |
1万元及以下 |
-3/次 |
|||
38 |
1万元以上 |
-5/次 |
|||||
39 |
责令改正 |
-0.2/次 |
|||||
40 |
违反规定要求(未明确法律责任行为) |
-0.1/次 |
|||||
41 |
其他行政措施 |
被通报、约谈等 |
-0.5/次 |
监督检查结果 |
|||
42 |
经营场所管理 |
外观形象 |
在固定张贴区域外, 随意张贴广告、促销及商品信息等 |
-1/次 |
监督检查情况 |
||
43 |
未做到门前“三包” |
-1/次 |
|||||
44 |
内部面貌 |
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等产品随意陈列 |
-1/次 |
||||
45 |
在固定张贴区域外, 随意张贴广告、促销及商品信息等 |
-1/次 |
|||||
46 |
工作人员未统一着工作服 |
-1/次 |
|||||
47 |
联合惩戒 |
被卫健、税务部门行政处罚 |
处罚没款 |
1万元及以下 |
-3/次 |
根据医保、卫健、税务部门通报或日常掌握 |
|
48 |
1万元以上 |
-5/次 |
|||||
49 |
被医保部门行政处罚、医保违约 |
处罚没款或违约金 |
1万元及以下 |
-3/次 |
|||
50 |
1万元以上 |
-5/次 |
|||||
51 |
被暂停医保定点资格 |
-3/次 |
|||||
52 |
其他 |
服务质量 |
不讲礼貌、语言粗暴、说脏话等服务差 |
-1/次 |
日常掌握 |
||
53 |
投诉举报 |
涉及市场管理领域投诉举报属实 |
-1或-3/次 |
属质量安全问题-3分,其他问题-1分 |
|||
54 |
加分项 |
表彰奖励 |
被区委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及以上表彰(表扬)奖励 |
+5—20分/次 |
县级+5分,市级+10分,省部级+20分 |
||
55 |
社会公益活动 |
积极参加药师进社区、进养老院、进小区等社会公益活动以及自愿服务等 |
+1分/次(累计不超过5分) |
经红十字会等官方机构认可的捐赠;经市场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行为 |
|||
56 |
否决项 |
重大质量问题 |
销售假药 |
直接确定为D级,且排名最后 |
执法文书、文件、调查报告、判决书等法定证明材料 |
||
57 |
经营有毒有害食品 |
||||||
58 |
重大责任 |
因未严格审核处方等过失,导致人员伤亡 |
|||||
59 |
有罪判决 |
被法院依法判决有罪 |
备注:1.本细则总分100分,实行扣分制。得分90分(含本数、下同)以上为A级(优秀),70分~89分为B级(良好),60分~69分为C级(较差),60分以下为D级(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