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五、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六、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七、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抽查计划
八、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九、广元市广元市水利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十、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十一、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于、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十二、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见附件)
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行政执法集中内容公示
一、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1个:
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嘉陵街道下河街87号 邮编:628000 电话0839-3222199
主要职责:依法在全区(除广元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范围和栖凤湖范围内的水利行政执法工作外)范围内行使水资源保护、水利工程、水事活动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负责人:母洪军 联系电话:0839-3222199
二、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 号 |
姓 名 |
证件编号 |
1 |
李 飞 |
23070518021 |
2 |
李桂兰 |
23070518022 |
3 |
张 磊 |
23070518023 |
4 |
李晓航 |
23070518024 |
5 |
王 玉 |
23070518025 |
6 |
陈沐欣 |
23070518026 |
7 |
王添棋 |
23070518027 |
8 |
王彦平 |
23070518028 |
9 |
杜 静 |
23070518029 |
10 |
向 欣 |
23070518030 |
11 |
夏寺付 |
23070518031 |
12 |
屈娇娇 |
23070518032 |
13 |
苟 晋 |
23070518033 |
14 |
刘宏扬 |
23070518034 |
三、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链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地址:(http://lzq.gov.cn/news/show/20221128095512380.html)
四、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名称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及标准 |
1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1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2.拟作出不予许可,一律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水法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格,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格;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5.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全部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拟作出行政强制的,全部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
3 |
对违反防洪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4 |
对违反水土保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5 |
对违反河道采砂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6 |
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7 |
对违反抗旱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8 |
对违反河道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9 |
对违反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10 |
行政强制 |
关于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行政强制 |
|
11 |
关于河道管理的行政强制 |
||
12 |
关于防汛抗旱管理的行政强制 |
||
13 |
关于水资源管理的行政强制 |
||
14 |
关于水土保持管理的行政强制 |
||
15 |
行政裁决 |
水事纠纷裁决 |
全部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
16 |
其他权利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处理 |
|
17 |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批准 |
1.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2.拟作出不予许可,一律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
|
18 |
水利工程质量结论核备 |
||
19 |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 |
||
20 |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审批及工程验收 |
||
21 |
核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
22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技术审查 |
五、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广元市利州区司法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金橄榄广场二期25楼
2、行政诉讼
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1070号
(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办公室
地址: 广元市利州区嘉陵街道下河街87号(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四楼)
投诉电话:0839-3222199
3、行政执法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
《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六、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2014年5月17日
《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川司法发〔2014〕41号)
七、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抽查计划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2项)
链接:四川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
地址:(htpp://59:225.206.64:8090)
(二)2024年抽查计划
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
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抽查完成时限 |
抽查 比例 |
抽查 方式 |
牵头股室 |
1 |
对取水许可 的监督管理 |
区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辖区内取水户 |
取水许可批准文件贯彻落实情况、计量设施安装及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年度取用水总结及计划用水落实情况,取水标的是否与取水审批情况一致,取水许可证延续、变更情况,水资源论证手续是否完备 |
现场检查 |
12月31日前 |
20% |
随机抽查 |
水资源管理股 |
2 |
对水土保持的监督检查 |
区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
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业主 |
是否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是否落实水土保持工作报告制度,是否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是否实施水土保持措施,是否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是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
现场检查 |
12月31日前 |
20% |
随机抽查 |
水资源管理股 |
八、利州区水利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
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统计表
被检查单位
项目名称
检查日期
检查结果
整改情况
广元市利发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利州区109厂至天曌山道路工程项目
2023.11.2
未按时公示水土保持监测结果
已整改
广元市利发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剑阁县下寺至利州区月坝公路项目
2023.11.16
未按时公示水土保持监测结果、水保措施落实不够完善
已整改
广元国鑫矿业有限公司
广元市利州区冰凌沟石灰岩矿开采、加工项目
2023.12.7
未进行水保监测,水土保持措施不完善
已整改
(二)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http://10.92.1.11/news/show/20230117171452799.html
(三)上年度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http://10.92.1.11/news/show/20230117171452799.html
九、广元市水利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一)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司发通〔2004〕167号)
(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 》( 办政法〔2016〕229号)
(三)《四川省行政执法文书标准》《四川省行政执法流程标准》
十、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
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广元市利州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2021—2025年)》,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及时推进各项任务,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为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罚款、乱检查、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机关股室、中心有效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有效法治保障、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六类行政执法程序为重点,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三、实施内容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
1.完善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在政府信息公开、权力责任清单编制、“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基础上,梳理完善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范围、执法内容、执法程序、监督方式等内容。
2.统一公开内容。加强事前公开,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权力清单公布工作,在利州区政府网站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要佩带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涉及双随机清单和举报投诉事项的,应当公开双随机清单和举报投诉检查结果。推动事后公开,明确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方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机制,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按照行政执法法定程序要求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明确记录规则和程序,运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及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2.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必要时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落实审核主体。按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确定审核范围。按照区政府法制办要求,我局确定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股室指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初审员,负责对相关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初审,经股室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提交局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3.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目标的主要保障。因此,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组员的“三项制度”推进领导小组,落实人员、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稳妥推进“三项制度”落实。
(二)加强工作调度。具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职能的水政监察大队是执行三项制度的主体,要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抓好各项制度贯彻落实,确保监管监察活动依法实施。部门负责人要亲自过问、亲自指挥协调。
(三)强化培训宣传。要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切实做到合法、合理、合规。通过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规范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使水行政执法工作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切实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公示,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十一、利州区水利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于、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单位: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公章)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实施机关 |
检查事项等级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 |
重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
|
2 |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
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 |
一般检查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
3 |
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 |
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 |
重点检查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
|
4 |
水利工程检查 |
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 |
一般检查 |
《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
5 |
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 |
重点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6 |
河道采砂检查 |
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 |
一般检查 |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
|
7 |
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
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 |
重点检查 |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
|
8 |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
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 |
重点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三、十九、二十一条 |
|
9 |
水政监督检查 |
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 |
一般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六十条 |
|
10 |
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和项目稽察 |
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 |
一般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
|
11 |
节水检查 |
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 |
一般检查 |
《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九条 |
|
填表说明:检查事项等级分为:一般检查、重点检查
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不予和免于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具体情形 |
依据 |
1 |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水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记录在案。 水事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5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从轻和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具体情形 |
依据 |
1 |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水行政处罚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5号)》第十五条 |
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从重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具体情形 |
依据 |
1 |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无 |
无 |
十二、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