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利应急〔2023〕83号
广元市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检查清单目录》和《安全生产柔性行政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
各股室、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现将《安全生产检查清单目录》和《安全生产柔性行政执法“五张清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利州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检查清单目录
2.利州区应急管理局柔性行政执法“五张清单”
广元市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
附件1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检查清单目录
(一)安全生产综合事项检查清单目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1 |
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法定职责 |
2 |
安全投入保障情况 |
2.1 资金投入保障 |
2.2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
||
2.3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经费 |
||
2.4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费 |
||
3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情况 |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
4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4.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及考核 |
4.2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
4.3 从业人员“四新”培训 |
||
4.4 培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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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 |
||
4.6 新招矿山井下、危险物品作业人员实习上岗 |
||
5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5.1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 |
5.2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真实性 |
||
6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
6.1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
6.2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6.3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新审查 |
||
6.4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
||
6.5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
6.6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
||
7 |
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8 |
安全设备情况 |
8.1 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报废 |
8.2 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 |
||
9 |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 |
10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10.1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10.2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
10.3 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
10.4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
||
10.5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
||
11 |
危险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管理情况 |
11.1 危险物品场所与员工宿舍不在同一建筑物且保持安全距离 |
11.2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出口符合疏散要求,禁止锁闭、封堵 |
||
12 |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
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
13 |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 |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14 |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
14.1 出租给具备条件或者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14.2 安全管理协议和发包方统一协调管理 |
||
15 |
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 |
根据本部门职责,对照事故调查报告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清单目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1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
1.1 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 |
1.2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
1.3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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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2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 |
2.1 经营许可证取得 |
2.2 经营许可证延期 |
||
2.3 经营许可证变更 |
||
2.4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
||
3 |
工艺管理情况 |
3.1 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 |
3.2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的 |
||
|
|
3.3 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环氧乙烷的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 |
4 |
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
4.1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4.2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 |
||
4.3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
||
5 |
安全管理情况 |
5.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等设施与周边的距离 |
5.2 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超量、超品种储存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 |
||
5.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管理) |
||
5.4 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 |
||
5.5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
5.6 企业安全评价实施情况 |
||
6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
6.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6.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6.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 |
||
6.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
||
6.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 |
||
6.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三)应急管理检查清单目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1 |
主要负责人应急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
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2 |
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 |
编制应急预案前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
3 |
应急预案制定 |
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4 |
应急预案演练 |
定期组织演练 |
5 |
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 |
危险性较大行业及中等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应急预案评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论证 |
6 |
应急预案备案 |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隶属关系、行业领域、规模等备案 |
7 |
事故风险及应急措施告知 |
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
8 |
应急预案评估 |
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高危行业领域及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 |
9 |
应急预案修订和重新备案 |
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是否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
10 |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
是否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
11 |
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
是否按规定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
12 |
应急预案教育培训 |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 |
(四)粉尘涉爆企业检查清单目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1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
2 |
除尘系统的安全措施情况 |
2.1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
2.2 干式除尘系统选用控爆装置 |
||
2.3 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
||
2.4 不应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不应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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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
||
3 |
防火防爆情况 |
3.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
3.2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
||
3.3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
||
4 |
粉尘清扫情况 |
作业现场积尘及时清理 |
5 |
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
粉尘涉爆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
备注:1、有行业规范的,应满足行业法规、技术规范要求。
(五)机械企业检查清单目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1 |
可控气氛多用炉 |
2.1可控气氛多用炉淬火室设安全防爆装置,炉门设防护装置;通水冷却的电阻炉安装水温、水压报警装置 |
燃料炉 |
2.2燃料炉的气、油管道设压力调节阀、压力超高超低自动截止阀。在燃烧器前设火焰逆止器 |
|
真空处理设备设施 |
2.3真空处理设备设施安全防爆装置 |
|
2 |
自动电镀生产线防护措施 |
自动电镀生产线无槽液快速循环和溢流的措施 |
3 |
烘干室清扫 |
随时清除烘干室内漆渣、排气管内沉积物 |
4 |
禁止使用有机溶剂 |
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地面和墙壁 |
5 |
电气系统 |
电动机的动力配线应套以金属保护管,保护接地连接可靠,并有明显标志,转传动部位有防护装置 |
6 |
车间消防设施 |
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且保障灵敏可靠;消防器材和防火部位均设置明显标志,其1米范围内无障碍物 |
7 |
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 |
是否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
8 |
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 |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
9 |
天然气(煤气)加热炉 |
燃烧器操作部位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是否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
(六)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检查清单目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1 |
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
2 |
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 |
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审核、批准 |
3 |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
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和现场专人监护 |
4 |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
是否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5 |
有限空间作业开展培训并记录情况 |
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开展培训并记录 |
6 |
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和辨识情况 |
是否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开展有针对性辨识(一点一档) |
7 |
承包方资质和签订的协议情况 |
检查承包方资质和签订的协议 |
8 |
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
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
(七)纺织企业检查清单目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1 |
安全出口、安全门 |
安全出口、安全门是否符合规定 |
2 |
安全监测设备类 |
棉纺织前纺车间是否有监测设备、报警装置、压力表、压力阀等。 |
3 |
印染工序中对危险有害因素的安全监控和防护 |
是否配备印染过程中监控装置、报警装置、防毒面具、抢险应急工具和专用消防设施 |
4 |
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设置和布局情况 |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使用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和汽油等汽化气烧毛的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设备、装置,是否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单独设置 |
5 |
危险品储存安全措施情况 |
联苯、二硫化碳、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储存是否符合规定 |
6 |
有关设施设备安全装置的设置情况 |
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所使用的电气线路、装置和照明灯具是否采取防爆型,是否设置检测报警装置、防爆装置 |
7 |
机械旋转部位的安全防护装置 |
机械旋转部位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符合规定 |
8 |
防爆,特别是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室 |
防爆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
9 |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二硫化碳 |
涉及二硫化碳的储存、生产装置应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
10 |
重点监管工艺:涤纶、锦纶、维纶、腈纶、尼龙等合成纤维生产中的聚合 |
聚合工艺安全控制应符合相关规定 |
(八)建材企业检查清单目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1 |
水泥筒型库清库作业外包情况 |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是否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2 |
水泥工厂监测、报警、灭火及防爆装置的设置情况 |
煤磨进出口是否设温度监测装置;在煤粉仓、收尘器上是否设监测报警装置;煤磨、煤粉仓、煤磨收尘器是否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
3 |
燃气窑炉防火、防爆、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情况 |
燃气窑炉是否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发生炉煤气的熔窑烟道是否采取煤气换向防爆措施;煤气危险区域关键部位是否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
4 |
高温熔炉冷却及报警装置的设置情况 |
玻璃窑炉、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等高温熔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满足冷却要求,是否设置停机报警装置 |
5 |
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的防火、防爆等装置的设置情况 |
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是否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煤气发生炉空气总管末端是否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是否设报警装置 |
6 |
输送设备防护、急停等隔离的情况 |
输送机的头部、尾部、拉紧部位和输送带改向部位及夹角等部位是否设防护装置;滚筒、托辊是否设防护;各种机械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是否设防护,露出的轴承是否加护盖 |
7 |
脱硝系统防爆、接地、烟感温感及报警情况 |
低压供配电是否采用TN-S系统;氨水储罐接地是否良好、是否设有防雷设施;还原剂储存区域内是否设火灾感温感烟探测器;氨水储存区域是否设氨气泄漏检测器及声光报警装置 |
8 |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
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
(九)煤矿企业检查清单目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1 |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
“五长”“五科”“五队”技术人员 |
2 |
领导带班下井 |
2.1下井次数 |
2.2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
||
2.3下井公示 |
||
2.4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档案 |
||
2.5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 |
||
2.6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
||
3 |
转承包管理 |
3.1矿井承包或者出租条件或者资质 |
3.2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
3.3承包方(承托方)安全生产许可证 |
||
3.4转包 |
||
3.5对外承包 |
||
4 |
安全生产许可 |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5 |
瓦斯管理 |
5.1瓦斯检查、瓦斯超限作业 |
5.2瓦斯抽放系统 、瓦斯传感器 |
||
6 |
通风安全管理 |
6.1通风系统 |
6.2井下主要用风地点风量 |
||
6.3采区进(回)风巷、分区通风 |
||
6.4矿井测风 |
||
6.5密闭管理 |
||
7 |
监测监控 |
7.1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 |
7.2监控设备调校 |
||
8 |
开拓开采 |
8.1“三下”开采 |
8.2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
||
8.3采区布置 |
||
8.4安全出口 |
||
8.5井巷维修和报废 |
||
8.6图纸作假隐瞒工作面 |
||
9 |
防治水 |
9.1重大水患治理 |
9.2排水设备要求 |
||
10
|
机电安全管理
|
10.1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 |
10.2煤矿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 |
||
10.3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
10.4煤矿特种设备 |
||
11 |
提升运输安全 |
11.1提升防跑车装置 |
11.2斜井提升 |
||
12 |
顶帮管理 |
顶帮管理 |
13 |
防灭火 |
13.1防灭火重大隐患治理 |
13.2专用回风巷(开采容易自然煤层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
||
13.3防火门 |
||
13.4采空区自然发火管理 |
||
14 |
煤与瓦斯突出管理 |
煤与瓦斯突出重大隐患治理 |
15 |
防尘管理 |
15.1防尘管路系统 |
15.2掘进防尘 |
||
15.3喷雾装置安设 |
||
15.4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 |
||
16 |
淘汰设备、工艺管理 |
淘汰设备、工艺类重大隐患防治 |
17 |
冲击地压管理 |
冲击地压类重大隐患防治 |
18 |
地面设备设施安全 |
18.1地面风机房管理 |
18.2地面炸药库房管理 |
||
18.3调度、监控室管理 |
||
18.4机修房、绞车房 |
(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检查清单目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1 |
许可情况 |
1.1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 |
1.2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
1.3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
1.4因采矿许可证到期及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等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
||
1.5 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2 |
基本图纸及与实际符合情况 |
未保存基本图纸或图实不符 |
3 |
采掘系统 |
3.1 矿井的安全出口 |
3.2 出入井管理 |
||
3.3 顶板分级管理制度或管控措施 |
||
3.4 按设计要求对不稳固岩层采掘支护 |
||
3.5 清理顶、帮浮石 |
||
3.6 地压管理 |
||
3.7生产作业区采空区处理 |
||
3.8 保安矿柱 |
||
|
|
3.9禁止使用空场法采矿(无底柱采矿法)采场内人工装运作业、横撑支柱采矿法 |
|
|
3.10禁止使用集中铲装作业时人工装卸矿岩、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主要无轨运输巷道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矿岩 |
3.11 发包单位与外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
3.12 发包单位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
||
3.13 地下矿山主要系统分包管理 |
||
4 |
提升系统 |
4.1 竖井与各中段连接处栅栏、阻车器等设置 |
4.2 过卷保护装置及防坠装置 |
||
4.3 提升系统的保护和闭锁连锁装置 |
||
4.4 提升设备定期维保及检测 |
||
4.5 斜井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或挡车栏 |
||
4.6 提升装置、罐笼及钢丝绳等安全设备 |
||
4.7禁止使用非定型竖井罐笼、Φ1.2米以下(不含Φ1.2米)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绞车、KJ型矿井提升机、JKA型矿井提升机、XKT型矿井提升机、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TKD型提升机电控装置及使用继电器结构原理的提升机电控装置 |
||
5 |
运输系统 |
5.1 电机车运输 |
5.2 带式输送机运输 |
||
5.3 无轨运输设备运输 |
||
5.4 斜井专用人车运输 |
||
5.5 禁止使用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使用干式制动器 |
||
6 |
通风系统 |
6.1 机械通风系统 |
6.2 主通风机及运行 |
||
6.3 局部通风设备 |
||
6.4 主通风机房的监控仪表设置 |
||
6.5 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配备 |
||
6.6 禁止使用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和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 |
||
6.7 禁止使用非矿用局部通风机 |
||
7 |
防灭火系统 |
7.1 动火作业管理 |
7.2 禁止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和采暖;禁止吸烟 |
||
7.3 油类管理 |
||
7.4禁止使用油断路器、非阻燃电缆(含强、弱电)、非阻燃风筒、非阻燃输送带、主要井巷木支护、火雷管、导火索 |
||
7.5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
||
8 |
防排水系统 |
8.1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水措施 |
8.2 水害隐患排查 |
||
8.3井口标高 |
||
8.4探放水作业管理及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
||
8.5排水系统设置与设计不符 |
||
8.6 排水泵设置 |
||
8.7 防水门设置与运行 |
||
8.8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
||
8.9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
||
9 |
供配电系统 |
9.1 双回路供电 |
9.2 中性点接地 |
||
10 |
地表错动区域管理 |
10.1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
10.2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
||
11 |
相邻矿山管理 |
相邻矿山井巷互联互通 |
(十一)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检查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1 |
许可情况 |
1.1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 |
1.2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
1.3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
1.4因采矿许可证到期及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等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
||
1.5 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2 |
基本图纸及与实际符合情况。 |
未保存基本图纸或图实不符 |
3 |
开采方式情况 |
3.1 分台阶开采 |
3.2 台阶参数 |
||
3.3 凹陷露天矿山的防洪、排洪设施 |
||
3.4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距离 |
||
3.5 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开采 |
||
3.6 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参数 |
||
4 |
采掘作业管理情况 |
4.1 穿孔作业行为 |
4.2铲装作业行为 |
||
4.3 护栏、挡车墙设置 |
||
4.4 禁止使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爆破方式对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破碎、无稳压装置的中深孔凿岩设备、集中铲装作业时人工装卸矿岩、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 |
||
5 |
运输系统 |
5.1 铁路运输 |
5.2 道路运输 |
||
5.3 溜槽、平硐溜井运输 |
||
5.4 带式输送机运输 |
||
5.5 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及露天采场禁止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矿岩 |
||
6 |
边坡现场管理情况 |
6.1 采场工作帮和高陡边帮不稳定区段异常情况处理 |
6.2 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管理 |
||
6.3 采剥工作面形成伞檐、空洞等 |
||
6.4 开采矿柱或岩柱 |
||
6.5 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处理及警示标志设置 |
||
6.6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形成的采空区 |
||
7 |
边坡监测监与稳定性专项分析 |
边坡监测系统设计及定期监测及稳定性分析 |
8 |
排土场安全管理 |
8.1 非正常级排土场处理 |
8.2 排土场和下游泥石流拦挡坝的汛期巡视及修复 |
附件2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柔性行政执法“五张清单”
(一)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属于首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2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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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有2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属于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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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有证据证明已按规定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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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有证据证明已按规定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但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或者三次以上提出合理化建议而未被采纳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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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属于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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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有限空间作业和粉尘防爆除外)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有1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属于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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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有2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属于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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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4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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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 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 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4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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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 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 或者进口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4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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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 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建立化学品物理 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化学品单位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4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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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烟 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 条第三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4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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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六 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4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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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组织有 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建设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 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4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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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 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 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4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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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 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 查 的 。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 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4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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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 评审的。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 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4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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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 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 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 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 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 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4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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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 评估的。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 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4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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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 修订的。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 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4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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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四川省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七条、第八 条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未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4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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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当事人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
|
24 |
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
|
|
25 |
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
|
|
26 |
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
|
|
27 |
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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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
|
|
29 |
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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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
|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 |
|
2 |
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当事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
|
3 |
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 |
|
4 |
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 |
|
5 |
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表现的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 |
|
6 |
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 |
|
7 |
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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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当事人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
|
2 |
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当事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
|
3 |
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4 |
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当事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5 |
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当事人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6 |
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重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以未改正的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
|
2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
|
3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
|
4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
|
5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
|
6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
|
7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
|
8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
|
9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
|
10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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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
|
12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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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或存在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的查封、扣押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主动消除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主动销毁处置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
2 |
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
3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或存在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的查封、扣押 |
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主动消除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主动销毁处置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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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 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按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 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 备案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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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 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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