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
广元利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处罚事项 |
广元利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广利)应急罚(2023)大队-6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3.10.30 |
处罚事由 |
1.广元利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全面履行安全管理法定职责,一是在电路检修危险作业时,无专人进行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二是未认真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三是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安全员杨发森,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一是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电工特种作业无证上岗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上报给项目负责人,提出相关管理的建议;二是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三是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请假期间未做好工作交接,无建议、无责任落实。 3.项目经理李绍秦,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一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负责人邓佳城,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一是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三是未组织修订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副总杜凌峰,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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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合并给予罚款叁拾捌万伍仟壹佰伍拾柒元整(¥385157.00)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广元市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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