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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19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机构: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23-09-12 10:53 字体: [ ]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19批次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19批次建设用地征地预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19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2日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19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东坝街道柜北社区一、二组,兴安社区二、三组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因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19批次建设用地需要,需征收你组集体土地。为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面积、地类及范围

(一)征地面积及地类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19批次建设用地共需征收集体土地60.56亩。具体面积、地类情况如下:

征收柜北社区一组集体土地0.16亩,其中农用地0.16亩(耕地0.16亩);

征收柜北社区二组集体土地59.87亩,其中农用地59.87亩(耕地14.39亩,其它农用地45.48);

征收兴安社区二组集体土地0.50亩,其中农用地0.50亩(耕地\亩,其它农用地0.50);

征收兴安社区三组集体土地0.03亩,其中农用地0.03亩(耕地\亩,其它农用地0.03)。

(二)征地范围

具体范围以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19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目的

该批次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项目。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

四、征地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五)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六)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

(七)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0〕8号);

(八)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

(九)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医保的通知》(广医保发〔2021〕42号);

(十)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

(十一)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发〔2010〕43号)。

五、征收补偿标准、奖励政策、临时过渡和补偿对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农业农村部门和东坝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挪用。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补偿,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其使用和分配办法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送东坝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并将使用情况和分配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开,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柜北社区一组合计0.3360万元。其中:

耕地0.16亩×6万元/亩×35%=0.3360万元。

柜北社区二组合计125.7270万元。其中:

耕地14.39亩×6万元/亩×35%=30.2190万元;

其它农用地45.48亩×6万元/亩×35%=95.5080万元。

兴安社区二组合计1.0500万元。其中:

其它农用地0.50亩×6万元/亩×35%=1.0500万元。

兴安社区三组合计0.0630万元。其中:

其它农用地0.03亩×6万元/亩×35%=0.0630万元。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生产、生活安置,其具体发放、管理、使用按照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并通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柜北社区一组合计0.6240元。其中:

耕地0.16亩×6万元/亩×65%=0.6240万元。

柜北社区二组合计233.4930万元。其中:

耕地14.39亩×6万元/亩×65%=56.1210万元;

其它农用地45.48亩×6万元/亩×65%=177.3720万元。

兴安社区二组合计1.9500万元。其中:

其它农用地0.50亩×6万元/亩×65%=1.9500万元。

兴安社区三组合计0.1170万元。其中:

其它农用地0.03亩×6万元/亩×35%=0.1170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

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拨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个人。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柜北社区一组合计0.0358万元。其中:

耕地0.16亩××0.224万元/亩=0.0358万元。

柜北社区二组合计125.7270万元。其中:

耕地14.39亩×6万元/亩×35%=3.2234万元。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

坟墓搬迁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选择搬迁至公墓或自行选址搬迁的,由征收部门按照文件规定标准一次性补偿给坟墓搬迁或相关权益人,其它费用由坟墓搬迁人自行承担。

统一打造新坟地搬迁的,根据规划部门提出意见,由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若因规划选址的原因造成新坟地打造硬化进出道路、坟林美观绿化等费用,可按照重点项目建设公益墓搬迁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据实支付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涉及民族、宗教、家族宗祠等设施及坟茔的搬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规定,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后协商补偿,搬迁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六、被征地农民安置

关于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数量,2023年3月1日起执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人数标准予以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提出纳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名单,报东坝街道办事处对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后,应先报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审核,然后再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七、其它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因工作需要需选定评估、测绘等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工作的,由被征收部门组织,征收对象从备选库中选取产生中介机构。选取中介机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选或者由被征收对象代表抽签确定。

(三)房屋拆除及附着物清表。房屋及构建筑物拆除、建渣清运、场地打围等工作由依法选定的实施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

(四)特别说明。当前,我市新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正在修订工作中。若在该项目征地批复取得前,新政策已出台,则本着以民为本、充分尊重群众意见的前提下,执行我市新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八、公告时间及意见反馈方式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至10 月14日。对本方案有异议、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公告时间内向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征收部门将按规定予以答复或依法组织听证,超过公告时间的不再受理。

意见反馈地点:东坝街道办事处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姜平,18981200859;张程淋,13881287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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