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号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2日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利州区龙潭乡凤凰村一组各被征收户:
为加快推进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户的合法正当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地类及面积
(一)征地范围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征地位于龙潭乡凤凰村一组,具体范围详见广元市则天勘测规划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勘测定界图。
(二)征地面积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共需征收龙潭乡凤凰村一组集体土地15.483亩。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龙潭乡人民政府
四、征地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四)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
(五)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
(六)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0〕8号)。
五、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核算标准,按照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0〕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体所有的,支付给个体。具体情况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并将使用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开,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凤凰村一组合计29.8048万元。其中,
耕地:14.459亩×5.5万元/亩×35%=27.8336万元;
其它农用地:1.024亩×5.5万元/亩×35%=1.9712万元。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生产、生活安置,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农业人口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通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凤凰村一组合计55.3517万元。其中,
耕地:14.459亩×5.5万元/亩×65%=51.6909万元;
其它农用地:1.024亩×5.5万元/亩×65%=3.6608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
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拨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个人。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凤凰村一组:
耕地:14.459亩×0.224万元/亩=3.238816万元。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与所涉项目用地范围内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另行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兑付补偿费用。
(五)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手续或划地建房手续在规定建筑面积内的房屋,由土地征收部门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批准的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并对房屋产权人及其家庭成员按政策规定予以安置。不能提供合法手续或证明的房屋,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后,对经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由土地征收部门按政策标准予以补偿和安置;调查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不予补偿。
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地面附着物实物数量以现场调查、清点、测量登记并经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复核审查和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按政策标准实施补偿。
(六)坟墓搬迁方式及措施
1.坟墓搬迁由坟墓所有权人自行搬迁。坟茔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坟墓搬迁要符合现行殡葬政策,提倡绿色生态安葬,严禁毁林葬豪华坟和大坟墓。
2.涉及民族、宗教、宗祠等设施及坟茔的搬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规定,对涉及民族、宗教、家族等文件中未明确的设施及坟茔搬迁,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据实补偿,搬迁费用纳入征拆成本。
(七)企业搬迁补偿
本次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企业搬迁,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对企业所属的构建筑物、地上附着物、不可移动设施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补偿;可移动设施、设备据实评估支付搬运安装费用;属于正常生产和经营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及实际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征地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在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3个月内,按程序向征收部门提供“农转非”及纳入社会保障安置的人员名单,由土地征收部门牵头办理户口“农转非”和社会保障参保手续。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被征地安置人员名单的,由被征地经济组织和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被征地农民采取社会保障安置方式予以安置,坚持即征即保、分类施保的原则,开展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七、其它需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
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征收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中介服务的选定
评估机构、测绘机构等中介服务,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公开报名,由被征收对象通过现场投票进行确认,并按照多票中选的原则确定中介机构名单,最终项目中选机构名单以现场选取确认名单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的为准。
(三)房屋拆除安全责任
房屋拆除、打围、建渣清运等工作按照相关文件规定,选取具有相关资质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房屋拆除等工作应强化安全意识,主动购买意外险种,确保自身和周边行人的安全,承担由房屋拆除引发的一切安全和法律责任。
(四)附着物清表工作
项目用地范围内地面附着物清表工作,由政府审批同意的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八、公告时间及意见反馈方式
本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为2023年7月22日至8月21日。对本方案有异议、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公告时间内向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征收部门将按规定予以答复或依法组织听证,超过公告时间的不再受理。
意见反馈地点: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边海,15892286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