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雪峰初级中学新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第18号
广元市利州区2022年第2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启动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制定的《广元市利州区雪峰初级中学新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4日
广元市利州区雪峰初级中学新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九华社区向前居民小组、华山路社区第五居民小组各被拆迁户:
为加快推进广元市利州区雪峰初级中学新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户的合法正当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制定《广元市利州区雪峰初级中学新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地类及面积
(一)征地范围
详见广元市地籍地政事务中心出具的广元市利州区雪峰初级中学新建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征收范围红线图(报征批次分别为:广元市2008年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广元市2009年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广元市2009年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广元市2016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广元市利州区2022年第24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地面积及地类
广元市利州区雪峰初级中学项目共需征收集体土地25.5198亩,其中需征收九华社区向前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8834亩,华山路社区第五居民小组集体土地24.6364亩。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
四、征地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
(六)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0〕8号);
(七)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
(八)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五、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核算标准,按照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0〕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体所有的支付给个体。具体情况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并将使用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开,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1.九华社区向前居民小组合计1.6350万元。其中:
耕地:0.4869亩×6万元/亩×35%=1.0225万元;
其它农用地:0.1868亩×6万元/亩×35%=0.3923万元;
非农用地:0.2097亩×6万元/亩×35%×0.5=0.2202万元。
2.华山路社区第五居民小组合计51.5769万元。其中:
耕地:23.7241亩×6万元/亩×35%=49.8206万元;
其它农用地:0.7604亩×6万元/亩×35%=1.5968万元;
非农用地:0.1519亩×6万元/亩×35%×0.5=0.1595万元。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生产、生活安置,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农业人口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农业人员个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农业人员的保险费用,并通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1.九华社区向前居民小组合计3.0363万元。其中:
耕地:0.4869亩×6万元/亩×65%=1.8989万元;
其它农用地:0.1868亩×6万元/亩×65%=0.7285万元;
非农用地:0.2097亩×6万元/亩×65%×0.5=0.4089万元。
2.华山路社区第五居民小组合计95.7858万元。其中:
耕地:23.7241亩×6万元/亩×65%=92.5240万元;
其它农用地:0.7604亩×6万元/亩×65%=2.9656万元;
非农用地:0.1519亩×6万元/亩×65%×0.5=0.2962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
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拨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个人。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1.九华社区向前居民小组
耕地:0.4869亩×0.224万元/亩=0.1091万元。
2.华山路社区第五居民小组
耕地:23.7241亩×0.224万元/亩=5.3142万元。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与所涉项目用地范围内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另行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兑付补偿费用。
(五)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文件中未明确补偿标准的,参照文件中类似标准补偿;不能参照的,按照市场询价、评估等方式给予合理补偿。采取评估方式的,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程序选定评估机构委托评估后补偿。
2.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前款规定计算,并分别签订补偿协议给予补偿。属于集体的补偿给集体,属于个人的补偿给个人,若存在有权属争议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并妥善处理。
3.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由于雪峰初级中学新建项目建设用地需征收九华社区向前居民小组及华山路社区五组(原九华村七组)部分集体土地,该用地范围原属于广元监狱民警生活基地B地块灾后重建项目预征地,故应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当时已调查登记并清表未作补偿的地面附着物,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相关说明,并附佐证资料,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的同类同规格同时段标准实施补偿。
(六)坟墓搬迁方式及措施
1.坟墓搬迁地址及标准:坟墓统一搬迁至大石镇前哨村(二组)田儿湾城乡公益公墓。坟墓补偿标准按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执行,坟墓搬迁要符合现行殡葬政策,提倡绿色生态安葬,严禁毁林葬豪华坟和大坟墓。
2.坟墓搬迁措施:由村(社区)牵头、群众代表(家族代表)参加成立坟墓搬迁小组,负责实施坟墓具体搬迁事宜,坟墓实行统一选址、统一打造、统一搬迁、统一坟墓安葬标准,坟墓补偿费用统一转入九华、华山路社区。新坟地土地及附着物补偿、进出道路硬化以及绿化等项目产生的费用,按照重点项目建设公益墓搬迁有关政策执行,据实支付补偿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3.涉及民族、宗教、宗祠等设施及坟茔的搬迁,根据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的规定,对涉及民族、宗教、家族等文件中未明确的设施及坟茔搬迁,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据实补偿,搬迁费用纳入征拆成本。
六、征地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在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3个月内,按程序向征收部门提供“农转非”及纳入社会保障安置的人员名单,由土地征收部门牵头办理户口“农转非”和社会保障参保手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被征地安置人员名单的,由被征地经济组织和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被征地农民采取社会保障安置方式予以安置,坚持即征即保、分类施保的原则,开展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七、其它需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
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征收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中介服务的选定
评估机构、测绘机构等中介服务,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公开报名,由被征收对象通过现场投票进行确认,并按照多票中选的原则确定中介机构名单,最终项目中选机构名单以现场选取确认名单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为准。
(三)附着物清表工作
项目用地范围内地面附着物清表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八、公告时间及意见反馈方式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为2023年9月5日至10月4日。对本方案有异议、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公告时间内向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征收部门将按规定予以答复或依法组织听证,超过公告时间的不再受理。
意见反馈地点:雪峰街道办事处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赵玉玺,13981224099;张春莲,1388126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