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第19号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万缘街道快乐社区四组被征收土地、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
因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需要,需征收你组集体土地。为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面积、地类及范围
(一)征地面积及地类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共需征收快乐社区四组集体土地0.737亩,其中耕地0.611亩、农村道路0.126亩。
(二)征地范围
具体范围详见广元市则天勘测规划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目的
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万缘街道办事处
四、征地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五)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0〕8号);
(六)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
五、征收补偿类别、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按照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0〕8号)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万缘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并将使用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开,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农用地:0.737亩×6万元/亩×35%=1.5477万元。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生产、生活安置,其具体发放、管理、使用按照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并通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农用地:0.737亩×6万元/亩×65%=2.8743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
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拨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个人。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耕地:0.611亩×0.224万元/亩=0.1369万元。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
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文件中未明确的补偿标准,参照文件中类似标准补偿;不能参照的,按照市场询价、评估等方式给予合理补偿。采取评估方式的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程序选定评估机构委托评估后补偿。
2.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前款规定计算,并分别签订补偿协议后给予补偿。属于集体的补偿给集体,属于个人的补偿给个人,若存在权属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补偿给财产所有人或者权利人。
六、被征地农民安置
按政策规定将因土地征收而失地的农民纳入社保保障体制,由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配合当地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及被征地农业人员,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转非、参保等手续。
七、其它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
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因工作需要需选定评估、测绘等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工作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对象公开选取产生。选取中介机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选或者由被征收对象代表抽签确定。
(三)附着物清表打围工作
附着物清表、场地打围等工作,按照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房屋拆除及附属工程控制性单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22〕12号)相关规定执行。
八、公告时间及意见反馈方式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9月30日。对本方案有异议、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公告时间内向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征收部门将按规定予以答复或依法组织听证,超过公告时间的不再受理。
意见反馈地点: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马晓安,13908122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