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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16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第12号

发布机构: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23-08-01 15:39 字体: [ ]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16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16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3日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16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利州区雪峰街道樵歌社区雪峰湖居民小组被征收土地、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

因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16批次建设用地需要,需征收你组集体土地,为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征地面积、地类及范围

(一)征地面积及地类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16批次建设用地共需征收集体土地8.214亩,具体面积、地类情况如下:

1.征收樵歌社区雪峰湖居民小组集体土地8.214亩。其中:耕地6.3255亩,园地0.636亩,林地0.7095亩,农村道路0.543亩。

(二)征地范围

具体范围详见四川通顺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16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三、 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

四、 征地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

(六)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0〕8号);

(七)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

五、 征收补偿类别、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按照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0〕8号)执行。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劳动力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雪峰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并将使用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开,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樵歌社区雪峰湖居民小组合计17.2494万元。其中:集体土地8.214亩×6万元/亩×35%= 17.2494万元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生产、生活安置,其具体管理、发放、使用等事宜,按照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并通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樵歌社区雪峰湖居民小组合计32.0346万元。其中:集体土地8.214亩×6万元/亩×65%=32.0346 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

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 有的,支付给个人。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拨付给被征地集体 经济组织,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个人。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樵歌社区雪峰湖居民小组合计1.417万元。其中:耕地6.3255亩×0.224万元/亩=1.417万元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

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规定执行。文件中未明确的补偿种类参照文件中类  似种类予以补偿。不能参照的,按照市场询价、评估等方式给予合理补偿;采取评估方式的,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程序选定评估机构委托评估后补偿。

2.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补偿登记表为准,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前款规定计算,并分别签订补偿协议给予补偿。属于集体的补偿给集体,属于个人的补偿给个人,若存在有权属争议,待争议解决后补偿给财产所有人或者权利人。

3.坟墓搬迁补偿

坟墓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选择搬迁至公墓或自行选址搬迁的,由征收部门按照文件规 定标准一次性补偿给坟墓搬迁或相关权益人,其它费用由坟墓搬迁人自行承担。

按照市中心城区规划,中心城区东部片区重点项目建设需搬 迁的坟墓,统一搬迁至大石镇前哨村(二组)田儿湾城乡公益公墓,公益性公墓打造及附属绿化、硬化道路等配套工程按平均2500元/座补偿、新坟地打造等费用。坟墓搬迁要符合现行殡葬政策,提倡绿色生态安葬,严禁毁林葬豪华坟和大坟墓。坟墓搬迁后,补偿费用对坟地范围内绿化、修建堡坎挡土墙,新坟地进出道路硬化等建设产生的相关费税不足以支付的,可按照重点项目建设公益墓搬迁有关政策经工程决算审计后,据实支付补偿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坟茔补偿标准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并将补偿费用转入樵歌社区。

涉及民族、宗教、家族宗祠等设施及坟茔的搬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 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有关“按市场价格给予合 理补偿”规定,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后协商补偿,搬迁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六、被征地农民安置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安置人数按照人地对应原则,依据自然资 源部门提供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数量和公安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业人口数据计算,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确定安置人员名单,经乡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政策及经办流程报公安、社保等部门办理农转非(村改居)和社会保障手续。

七、其它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

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因工作需要需选定评估、测绘等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工作的,由被征收部门组织,征收对象从备选库中选取产生中介机构。选取中介机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选,或者由被征收对象代表抽签确定。

(三)附着物清表打围工作

附着物清表、场地打围等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房屋拆除及附属工程控制性单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22〕12号)执行。

八、公告时间及意见反馈方式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为2023年7月13日至8月14日。对本方案有异议、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公告时间内向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征收部门将按规定予以答复或依法组织听证,超过公告时间的不再受理。

意见反馈地点: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何葳,1390812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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