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元市利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1个:广元市利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利东街北段19号 邮编:628017 电话0839-3304368 传真:0839-3304368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1个:
行政执法股室:工程建设管理股
主要职责:编制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总体规划;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要求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承办报废人防工程的审核手续;负责贯彻人防工程的战术技术标准;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人防工程计划、设计、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人防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应用以及专用防护设备的技术管理;拟订平战结合的政策、规章;承办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股室负责人:毛荣中 联系电话:0839-3304368
二、广元市利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
姓名 |
证件编号 |
1 |
刘光志 |
23070580021 |
2 |
毛荣中 |
川H02300005 |
三、广元市利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川政务服务网、利州区人民政府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清单、流程图、行政执法依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地址:http://www.1zp.gov.cn/news/show
四、广元市利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责任清单(共2项)
(一)重大行政许可
1.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2.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重大行政处罚
1.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2.对危害人民防空安全行为的处罚。
五、广元市利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属地复议机关: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复议办案机关:1、广元市利州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金橄榄广场2栋25楼
联系电话:0839-3231679
2.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东路1070号
(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单位:广元市利州区司法局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金橄榄广场2栋25楼。电话:0839-3231679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号)、《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六、广元市利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 2014年12月
七、广元市利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检查对象名录库)、2023年抽查计划
(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随机抽查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名 称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1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区人防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17条、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9条 |
水电站、粮食储备库、广电、燃气、电力、通讯等单位 |
民用建筑项目、经济目标的报批资料:建筑实体防空防护预案 |
2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区人防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19条、第25条 |
防护设备厂家、人防工程
|
防护设备厂家资质审查、建筑主体隐蔽工程质量监督;公共、单位工程,疏散干道的维护管理使用的隶属和使用单位
|
(二)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
主体名称(*) |
主体 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范围 |
法定 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行业门类 |
行政区域 |
锦绣公馆 |
企业 |
91510800MA6252U11J |
物业管理 |
杜平 |
132****5992 |
民企 |
广元 |
漉港 |
企业 |
91510802345781770Y |
物业管理 |
马志国 |
186****8810 |
民企 |
广元 |
三江龙门阁D区 |
企业 |
91510802MA6252EU73 |
房地产开发 |
杨胜理 |
0839-6057663 |
国企 |
广元 |
美丽天樾 |
企业 |
91510802MA68TRCB64 |
房地产开发 |
王龙伟 |
138****6676 |
国企 |
广元 |
江畔豪庭 |
企业 |
91510802567615129Y |
房地产开发 |
林 科 |
0839-8575222 |
民企 |
广元 |
(三)2023年双随机抽查计划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执行股室 |
检查比例 |
检查频次 |
初步检查时间 |
备注 |
在建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3条
|
工程建设管理股 |
100% |
1 |
2023.8-2023.12 |
|
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19条、第25条
|
工程建设管理股 |
100% |
1 |
2023.8-2023.12 |
|
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执行行政执法文书标准(四川省地方标DB51/T-2020)、《广元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广司发〔2022〕16号)。
九、广元市利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上年度双随机共抽查5次抽查对象3个;办理行政许可9件、行政征收3件;进行行政检查5次。
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执行《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十一、广元市利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不处、从轻、减处”三张清单
(一)广元市利州区人防领域不予处罚(首违不罚)清单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规定 |
适用条件 |
1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1.首次违反; 2.未造成人防工程结构、设备设施损害; 3.占用人防工程面积在1平方米以内,经告知后主动改正并消除违法后果。 |
2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1.首次违反; 2.未影响人防工程正常使用; 3.主动改正并消除违法后果。 |
3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1.首次违反; 2.非故意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3.未对人防指挥通信造成影响,并主动纠正。 |
4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1.首次违反; 2.经劝导后主动改正; 3.未对人防指挥通信造成影响。 |
(二)广元市利州区人防领域从轻处罚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
1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占用人防工程面积在100-200平方米以内,经查实后主动改正并消除违法后果。 |
||||
2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具有造成人防设备设施污损或其他影响使用的情节,经查实后主动改正并消除违法后果。 |
||||
(三)广元市利州区人防领域减轻处罚清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
|||
1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占用人防工程面积在1-100平方米以内,经查实后主动改正并消除违法后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