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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项目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执行期限 | 备注 |
1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区农业农村局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由区人民政府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补贴面积统筹确定 | 长期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 |
2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 区农业农村局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各省可在此基础上优化参数及增加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实行降低补贴标准的机具品目单独分档测算补贴额。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各省可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 | 长期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
3 | 稻谷目标价格补贴资金 | 区农业农村局 | 种稻谷农户 | 由利州区根据补贴规模和当年实际稻谷种植面积确定补贴标准 | 长期 | |
4 | 生猪无害化处理 | 区农业农村局 | 生猪养殖业主 | 养殖环节生猪病害死亡及无害化处理,生猪体重达30公斤及以上,按照80元/头标准进行补贴 | 2021年-以后年度 | |
5 | 生猪出栏补助 | 区农业农村局 | 生猪养殖场(户) | 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圈舍补贴标准49元/平方米,已享受《广元市利州区2020年生猪稳产保供暨财政专项奖补项目》的差额补助标准8元/平方米;引入纯种猪(种公猪、种母猪)补贴300元/头;省级生猪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奖补标准为3万元/场。 | 2021年至项目完成 | 目前暂未安排此项目资金,可暂停使用 |
6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区农业农村局 | 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户 | 当年省级下拨总资金/全县(区)农户申报总面积 | 长期 | |
7 | 新增能繁母猪补贴 | 区农业农村局 | 辖区内年出栏500头以上自繁自养场户(折合成能繁母猪存栏20头以上自繁自养场户)和存栏能繁母猪200头以上的种猪场。 | 每头能繁母猪按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 | 当年 | 目前暂未安排此项目资金,可暂停使用 |
8 | 区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剑门关土鸡) | 区农业农村局 | 剑门关土鸡养主体、整村监测点、个体监测点;孵化场;剑门关土鸡重点发展村;技术培训、宣传等 | 参照广利农(2022)103号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区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剑门关土鸡)使用方案》的通知 | 2022年-2025年 | |
9 | 突破性肉牛羊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奖补 | 区农业农村局 | 肉牛羊养殖户 | 参照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广元市利州区突破性发展肉牛羊财政专项资金奖补办法(试行)》(广利府办发(2022)2号) | 2022年-2025年 | |
10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区林业局 | 林权所有者 | 16元/亩 | 当年 | |
11 | 生态护林员 | 区林业局 | 生态护林员 | 6500元/人/年 | 当年 | |
12 |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 区林业局 | 林权所有者 | 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补贴面积统筹确定 | 当年 | |
13 | 退耕还林还草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 区林业局 | 退耕农户 | 森林抚育:2003~2006年退耕还生态林(含经济林转生态林)20元/亩,连续补助5年; | 森林抚育:2018-2023年; | |
14 | 退耕还林还草延长补助退耕农户资金 | 区林业局 | 退耕农户 | 2014年退耕还林任务,2017年退耕还林任务,补助标准100/亩。 | 当年 | |
15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农村低收入群体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 结合当年申报农村危房改造总户数和中央省补助资金总量确定补助标准 | 长期 | |
16 | 雨露计划 | 区乡村振兴局 | 脱贫户、监测对象(未消除风险) | 3000元/生/年 | 中职或高职毕业(如中职升入高职,补贴到高职毕业) | 省乡村振兴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做好“雨露计划”支持脱贫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川乡振发【2021】44号) |
17 | 小额信贷贴息 | 区乡村振兴局 | 脱贫户、监测对象(未消除风险) | 在过渡期内,对3年期(含)以内、5万元(含)以下,以及按政策规定续贷和展期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原则上继续按不超过5%的年利率给予财政贴息,按季贴息。 | 五年过渡期内 | 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 |
18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发直补资金 | 区水利局 | 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 600元/人/年 |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19 | 最低生活保障金 | 区民政局 |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 长期 | |
20 | 分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 区民政局 |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其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此项目补贴对象为未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 | 农村分散624元/人/月,城市分散884元/月/人。 | 长期 | |
21 | 临时救助金(部分急难型临时救助金除外) | 区民政局 |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 长期 | |
22 | 分散养育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 区民政局 | 分散养育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由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未成年人。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是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儿童,儿童系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 | 全省分散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低限为1200元/月。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 长期 | |
2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区民政局 | 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四川省户籍低保对象。 | 每人每月100元。 | 长期 | |
24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区民政局 | 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 |
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 |
长期 | |
25 | 精减退职职工救济金 | 区民政局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 1.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 2.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 3.精减当时和现在都已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的; 4.精减当时家庭生活无依靠的。 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不能享受救济。 |
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 长期 | |
26 | 80岁以上老人高龄补贴 | 区民政局 | 凡年满80周岁,且具有广元市利州区户籍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补贴。 | 年满80周岁,但不满90周岁的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元;年满90周岁,但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 长期 | |
27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区民政局 | 父母双方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儿童:重残,重病,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服刑在押、强制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6个月以上),或父母一方符合以上8种情形之一,另一方死亡或失踪的儿童。 | 1200元/月。巳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 长期 | |
28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 | 区民政局 |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 2500元/季度 | 长期 | |
29 | 绿色惠民殡葬补贴 | 区民政局 | 1.持有利州区户籍的城乡居民;2.驻区部队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 3.非利州区户籍的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人员;4.就读于区境内的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5.遗体或人体器官捐献者;6.重大自然灾害死亡人员。 | 上述六类对象持广元市殡仪馆死亡火化证可享受500元惠民殡葬补贴 | 长期 | |
30 | 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 | 区民政局 | 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三级或四级、残疾类别为智力或精神残疾的残疾人。 | 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 长期 | 2022年2月新增 |
31 | 低保、特困对象价格临时补贴 | 区民政局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特困人员 | 按照广元市发改局当月出台的《关于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文件规定执行。 | 长期 | |
32 | 一次性生活补贴 | 区民政局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特困人员 | 按照四川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 长期 | |
33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 | 区民政局 | 分散养育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按照广元市发改局当月出台的《关于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文件规定执行。 | 长期 | |
34 | 残疾评定补贴 | 区残联 | 首次办证的智力、精神和贫困重度残疾人 | 150元/人(一次性) | 长期 | |
35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区残联 | 驾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下肢残疾人 | 365元/人/年 | 长期 | |
36 | 残疾人C5驾证补贴 | 区残联 | 首次取得C5驾证的残疾人 | 1000元/人(市区各分担500元)(一次性) | 长期 | |
37 | 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 | 区残联 | 因病、因灾等造成特殊困难的残疾人 | 300-1000元/人 | 长期 | |
38 | 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救助 | 区残联 | 当年考取大学的残疾大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 | 一本一次性补助5000元,二本一次性补助3500元,专科一次性补助2000元。 | 长期 | |
39 | 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创业)直补 | 区残联 | 四川省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具备一定劳动能力 | 500-1000元/人 | 长期 | |
40 | 过渡期生活救助金 | 区应急管理局 | 受灾困难群众 | 每人每天25元,救助期限不超过3个月 | 长期 | 广财建〔2022〕112号 |
41 |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 | 区应急管理局 | 受灾群众 | 维修加固:0.5万元/户,恢复重建:3.5万元/户 | 长期 | 广财建〔2022〕112号 |
42 | 因灾遇难人员抚慰金 | 区应急管理局 | 遇难人员家属 | 2万元/人 | 长期 | 广财建〔2022〕112号 |
43 | 冬令春荒期间受灾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金 | 区应急管理局 | 受灾困难群众 | 不低于中省冬春生活救助标准 | 长期 | 广财建〔2022〕112号 |
44 | 其他直接支付给受灾人员的生活救助资金 | 区应急管理局 | 受灾群众 | 300元/人 | 长期 | 广财建〔2022〕112号 |
45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区医疗保障局 | 城镇特殊困难人口(特困人员、孤儿) | 一类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全额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000元,住院医疗费用、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单行支付药品费用年度限额30000元 | 长期 | 广府办规(2022)1号 |
城镇特殊困难人口(低保对象) | 一类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00元。住院医疗费用、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单行支付药品费用年度限额25000元 | 长期 | ||||
城镇特殊困难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 起付标准1357.3元,救助比例65%。住院医疗费用、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单行支付药品费用年度限额20000元 | 长期 | ||||
城镇特殊困难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起付标准2714.6元,救助比例50%。住院医疗费用、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单行支付药品费用年度限额10000元 | 长期 | ||||
城镇特殊困难人口(因病治贫重病患者) | 起付标准6786.5元,救助比例50%。住院医疗费用、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单行支付药品费用年度限额10000元 | 长期 | ||||
46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区卫生健康局 | 利州区户籍公民,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夫妻双方女性年满58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 960元/人/年 | 长期 | |
47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区卫生健康局 | 利州区户籍公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伤病残疾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有配偶的男性,其配偶年满49周岁以上。 |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月不低于1000元。2.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不低于790元。 | 长期 | 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川财社【2022】48号 从2022年7月1日开始执行 |
48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区卫生健康局 | 利州区户籍公民,在2016年1月1日以前生育独生子女,且未满18周岁,并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120元/户/年 | 2033年12月31日 | |
49 | 广元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资金 | 区卫生健康局 |
1.利州区户籍公民(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和退休职工),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省级政策规定生育。 2.独生子女父母伤残,《残疾人证》上登记的残疾类别为视力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或精神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有配偶的男性,配偶年满49周岁以上。 |
960元/人/年 | 长期 | |
50 | 利州区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区卫生健康局 | 1.广元市利州区城镇户口居民(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和退休职工),户口由区外迁入的,必须满五年。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省级政策规定生育。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收养子女行为符合同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未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及广元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政策。 | 960元/人/年 | 长期 | |
51 | 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红”(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 | 根据《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长期 | |
在乡老复员军人 |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 ||||||
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 ||||||
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 ||||||
52 | 退伍军人安置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上年度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按照服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服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 长期 | |
53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利州区入伍的义务兵家庭 | 按照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确定。 | 长期 | |
54 |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费在医疗补助封顶线内补助60%,年度封顶30000元;门诊费一至四级补助比例80%,年度封顶线为3000元。 2、在乡复员军人、定额门诊每人每年300元;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两参”退役军人每人每年200元门诊补助; 3、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住院补助60%,年补助不超7000元,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两参”退役军人补助50%,年补助额度不超6000元。 |
长期 | |
55 | 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按照广元市发改局文件标准执行 | 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 暂时已停发 |
56 | 1-4级残疾军人和5-6级精神残疾护理费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管理系统明确为1-4级残疾军人和5-6级精神残疾人员 | 《广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调整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长期 | 2021年新增 |
57 | 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资金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符合企业军转干部身份认定条件的人员 | 按省、市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相关政策执行 | 长期 | 2021年新增 |
58 | 现役士兵立功受奖奖励金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获得军队战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四有”优秀士兵、士官、军官 | 《关于2019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广退役军人发〔2019〕28号 广元市利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调整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奖励金的通知(广利退役军人发〔2021〕7号) | 长期 | 2021年新增 |
59 | 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符合申报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本人父母、配偶、子女) | 按《广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元市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退役军人发〔2021〕27号)执行 | 长期 | 2021年新增 |
60 |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生活补助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属于年度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及消防员范围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 长期 | 2021年新增 |
61 | 慰问资金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 按照省、市、区下达慰问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相关文件执行 | 长期 | 2021年新增 |
62 |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按照省市关于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相关文件执行 | 长期 | 2022年新增 |
63 | 学前教育免保教费 | 区教育局 | 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 | 500元/生.期 | 长期 | |
64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 区教育局 | 家庭经济困难在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 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500元/生.期、初中625元/生.期,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250元/生.期、初中312.5元/生.期 | 长期 | |
65 | 普通高中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 | 区教育局 | 家庭经济困难在籍在校高中学生 |
免学费:根据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据实免除(340-460元/生/期)。 助学金分三档:一般困难500元/生/期,困难1000元/生/期,特别困难1500/生/期。 |
长期 | |
66 | 建档立卡中职学生特别补助 | 区教育局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职学生 | 500元/生.期 | 2023年秋截止 | 2020年秋及以前入学的原建档立卡中职学生 |
67 | 建档立卡贫困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特别资助 | 区教育局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 4000元/生.学年 | 2025年秋截止 | 2020年秋及以前入学的原建档立卡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
68 | 大学生路费资助项目 | 区教育局 | 利州区内高中学校毕业考入大学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 500-1000元/人 | 长期 | |
69 | 劳模资金 | 区总工会 |
省部级劳模 市级劳模 |
①省部级劳模春节慰问金:2100元/人 ②省部级劳模生活补助金:4800元/人 ③省部级劳模健康体检补助资金:800元/人 ④省部级劳模荣誉津贴:3600-6000元/人 ⑤省部级劳模困难帮扶金:5000元/人-25000元/人 ⑥市级困难劳模帮扶金:2400元/人 ⑦市级劳模健康体检补助资金:600元/人 ⑧市级劳模春节慰问金:1000元/人 |
当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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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 区总工会 |
深度困难职工 相对困难职工 意外致困困难职工 省级困难职工 市级困难职工 常态化帮扶职工 |
①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困难职工:助学救助4500元/人、生活救助4500元/人、医疗救助标准为不超过自负部分。 ②省级困难职工:助学救助1000元/人-2000元/人、生活救助1000元/人-3000元/人。 ③常态化帮扶职工:送温暖慰问金800-1000元/人。 ④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困难职工和省级困难职工:送温暖慰问金1000元-2000元/人。 |
当年 | |
71 |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在利州区范围内,纳入县域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自愿申请搬迁的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 |
一般户3.5万/户,低保户4万元/户 | 长期 | 采取集中安置方式,补助费用中1万元由政府统筹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其余资金直接到户;采取分散安置方式,补助费用直接到户 |
72 | 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 | 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工代赈) | 易地搬迁户、已脱贫户、弱劳力半劳力、边缘易致贫户等重点人群,以及当地群众。 | 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发放劳务报酬不低于争取各类资金的15%以上,尽可能提高。 | 项目建设期内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