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京昆高速汉广段扩容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第3号
广元市利州区京昆高速汉广段扩容项目预征地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京昆高速汉广段扩容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3日
京昆高速汉广段扩容项目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
为推进京昆高速汉广段扩容项目建设,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现将京昆高速汉广段扩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面积、地类及范围
(一)征地面积及地类
京昆高速汉广段扩容项目需征收(使用)土地2136.492亩,具体占用情况如下:
使用国有土地30.440亩。需征收集体土地2105.616亩,其中征收万缘街道万缘社区7组集体土地32.489亩;荣山镇张坝社区集体土地484.748亩,岩窝村6组集体土地15.495亩,泉坝村1组7.698亩,高坑村1组集体土地58.553亩,高坑村3组集体土地55.721亩,高坑村4组集体土地106.262亩,高坑村8组集体土地19.100亩;龙潭乡小娅村1组集体土地13.559亩,桃园村1组集体土地27.302亩,桃园村2组集体土地15.089亩,桃园村3组集体土地116.883亩,青龙村1组集体土地35.295亩,青龙村2组集体土地36.579亩,庙坪村3组集体土地25.682亩,界牌村5组集体土地17.250亩,界牌村6组集体土地6.452亩,界牌村7组集体土地72.030亩,红心村1组集体土地31.994亩,红心村6组集体土地117.086亩,红心村7组集体土地155.748亩,凤凰村5组集体土地88.938亩,柏佛村3组集体土地175.904亩;光荣村集体土地390.203亩。
(二)征地范围
详见《京昆高速汉广段扩容项目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目的
G5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扩容工程项目。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人民政府
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人民政府
广元市利州区龙潭乡人民政府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万缘街道办事处
四、征地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五)《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六)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
(七)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0〕8号);
(八)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
(九)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十)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
五、征收补偿标准、奖励政策、临时过渡和补偿对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挪用。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补偿,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决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1.万缘社区七组
农用地:27.951亩×6万元/亩×35%=58.697万元
非农用地:4.538亩×6万元/亩×0.5×35%=4.764万元
2.张坝社区
农用地:444.783亩×5.5万元/亩×35%=856.207万元
非农用地:39.965亩×5.5万元/亩×0.5×35%=38.466万元
3.岩窝村六组
农用地:15.495亩×4.98万元/亩×35%=27.008万元
非农用地:/亩×4.98万元/亩×0.5×35%=/万元
4.泉坝村一组
农用地:7.698亩×5.5万元/亩×35%=14.819万元
非农用地:/亩×5.5万元/亩×0.5×35%=/万元
5.高坑村一组
农用地:48.534亩×4.98万元/亩×35%=84.595万元
非农用地:10.019亩×4.98万元/亩×0.5×35%=8.731万元
6.高坑村三组
农用地:53.810亩×4.98万元/亩×35%=93.790万元
非农用地:1.911亩×4.98万元/亩×0.5×35%=1.665万元
7.高坑村四组
农用地:105.878亩×4.98万元/亩×35%=184.544万元
非农用地:0.384亩×4.98万元/亩×0.5×35%=0.335万元
8.高坑村八组
农用地:19.100亩×4.98万元/亩×35%=33.290万元
非农用地:/亩×4.98万元/亩×0.5×35%=/万元
9.小娅村一组
农用地:12.651亩×5.5万元/亩×35%=24.353万元
非农用地:0.9075亩×5.5万元/亩×0.5×35%=0.873万元
10.桃园村一组
农用地:27.302亩×4.98万元/亩×35%=47.587万元
非农用地:/亩×4.98万元/亩×0.5×35%=/万元
11.桃园村二组
农用地:15.089亩×4.98万元/亩×35%=26.299万元
非农用地:/亩×4.98万元/亩×0.5×35%=/万元
12.桃园村三组
农用地:116.883亩×4.98万元/亩×35%=203.727万元
非农用地:/亩×4.98万元/亩×0.5×35%=/万元
13.青龙村一组
农用地:33.846亩×4.98万元/亩×35%=58.994万元
非农用地:1.449亩×4.98万元/亩×0.5×35%=1.263万元
14.青龙村二组
农用地:35.19亩×4.98万元/亩×35%=61.336万元
非农用地:1.389亩×4.98万元/亩×0.5×35%=1.211万元
15.庙坪村三组
农用地:25.682亩×4.98万元/亩×35%=44.763万元
非农用地:/亩×4.98万元/亩×0.5×35%=/万元
16.界牌村五组
农用地:17.25亩×5.5万元/亩×35%=33.206万元
非农用地:/亩×5.5万元/亩×0.5×35%=/万元
17.界牌村六组
农用地:6.452亩×5.5万元/亩×35%=12.419万元
非农用地:/亩×5.5万元/亩×0.5×35%=/万元
18.界牌村七组
农用地:71.148亩×5.5万元/亩×35%=136.960万元
非农用地:0.882亩×5.5万元/亩×0.5×35%=0.849万元
19.红心村一组
农用地:31.994亩×4.98万元/亩×35%=55.765万元
非农用地:/亩×4.98万元/亩×0.5×35%=/万元
20.红心村六组
农用地:115.902亩×4.98万元/亩×35%=202.017万元
非农用地:1.184亩×4.98万元/亩×0.5×35%=1.031万元
21.红心村七组
农用地:155.748亩×4.98万元/亩×35%=271.469万元
非农用地:/亩×4.98万元/亩×0.5×35%=/万元
22.凤凰村五组
农用地:88.938亩×4.98万元/亩×35%=155.019万元
非农用地:/亩×4.98万元/亩×0.5×35%=/万元
23.柏佛村三组
农用地:175.904亩×4.98万元/亩×35%=306.600万元
非农用地:5.573亩×4.98万元/亩×0.5×35%=4.856万元
24.光荣村
农用地:390.203亩×5.5万元/亩×35%=751.140万元
非农用地:/亩×5.5万元/亩×0.5×35%=/万元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生产、生活安置,其具体发放、管理、使用按照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并通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1.万缘社区七组
农用地:27.951亩×6万元/亩×65%=109.009万元
非农用地:4.538亩×6万元/亩×0.5×65%=8.848万元
2.张坝社区
农用地:444.783亩×5.5万元/亩×65%=1590.099万元
非农用地:39.965亩×5.5万元/亩×0.5×65%=71.437万元
3.岩窝村六组
农用地:15.495亩×4.98万元/亩×65%=50.157万元
非农用地:/亩×4.98万元/亩×0.5×65%=/万元
4.泉坝村一组
农用地:7.698亩×5.5万元/亩×65%=27.520万元
非农用地:/亩×5.5万元/亩×0.5×65%=/万元
5.高坑村一组
农用地:48.534亩×4.98万元/亩×65%=157.105万元
非农用地:10.019亩×4.98万元/亩×0.5×65%=16.215万元
6.高坑村三组
农用地:53.810亩×4.98万元/亩×65%=174.181万元
非农用地:1.911亩×4.98万元/亩×0.5×65%=3.093万元
7.高坑村四组
农用地:105.878亩×4.98万元/亩×65%=342.725万元
非农用地:0.384亩×4.98万元/亩×0.5×65%=0.622万元
8.高坑村八组
农用地:19.100亩×4.98万元/亩×65%=61.825万元
非农用地:/亩×4.98万元/亩×0.5×65%=/万元
9.小娅村一组
农用地:12.651亩×5.5万元/亩×65%=45.277万元
非农用地:0.9075亩×5.5万元/亩×0.5×65%=1.622万元
10.桃园村一组
农用地:27.302亩×4.98万元/亩×65%=88.375万元
非农用地:/亩×4.98万元/亩×0.5×65%=/万元
11.桃园村二组
农用地:15.089亩×4.98万元/亩×65%=48.841万元
非农用地:/亩×4.98万元/亩×0.5×65%=/万元
12.桃园村三组
农用地:116.883亩×4.98万元/亩×65%=378.350万元
非农用地:/亩×4.98万元/亩×0.5×65%=/万元
13.青龙村一组
农用地:33.846亩×4.98万元/亩×65%=109.560万元
非农用地:1.449亩×4.98万元/亩×0.5×65%=2.345万元
14.青龙村二组
农用地:35.19亩×4.98万元/亩×65%=113.910万元
非农用地:1.389亩×4.98万元/亩×0.5×65%=2.248万元
15.庙坪村三组
农用地:25.682亩×4.98万元/亩×65%=83.131万元
非农用地:/亩×4.98万元/亩×0.5×65%=/万元
16.界牌村五组
农用地:17.25亩×5.5万元/亩×65%=61.669万元
非农用地:/亩×5.5万元/亩×0.5×65%=/万元
17.界牌村六组
农用地:6.452亩×5.5万元/亩×65%=23.064万元
非农用地:/亩×5.5万元/亩×0.5×65%=/万元
18.界牌村七组
农用地:71.148亩×5.5万元/亩×65%=254.354万元
非农用地:0.882亩×5.5万元/亩×0.5×65%=1.577万元
19.红心村一组
农用地:31.994亩×4.98万元/亩×65%=103.563万元
非农用地:/亩×4.98万元/亩×0.5×65%=/万元
20.红心村六组
农用地:115.902亩×4.98万元/亩×65%=375.175万元
非农用地:1.184亩×4.98万元/亩×0.5×65%=1.915万元
21.红心村七组
农用地:155.748亩×4.98万元/亩×65%=504.156万元
非农用地:/亩×4.98万元/亩×0.5×65%=/万元
22.凤凰村五组
农用地:88.938亩×4.98万元/亩×65%=287.892万元
非农用地:/亩×4.98万元/亩×0.5×65%=/万元
23.柏佛村三组
农用地:170.325亩×4.98万元/亩×65%=551.342万元
非农用地:5.573亩×4.98万元/亩×0.5×65%=9.019万元
24.光荣村
农用地:390.203亩×5.5万元/亩×65%=1394.974万元
非农用地:/亩×5.5万元/亩×0.5×65%=/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拨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再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个人。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1.万缘社区七组
耕地:19.727亩×0.2240万元/亩=4.419万元
2.张坝社区
耕地:292.539亩×0.2240万元/亩=65.529万元
3.岩窝村六组
耕地:9.453亩×0.2240万元/亩=2.117万元
4.泉坝村一组
耕地:0.188亩×0.2240万元/亩=0.042万元
5.高坑村一组
耕地:42.333亩×0.2240万元/亩=9.483万元
6.高坑村三组
耕地:8.247亩×0.2240万元/亩=1.847万元
7.高坑村四组
耕地:33.096亩×0.2240万元/亩=7.414万元
8.高坑村八组
耕地:/亩×0.2240万元/亩=/万元
9.小娅村一组
耕地:3.104亩×0.2240万元/亩=0.695万元
10.桃园村一组
耕地:/亩×0.2240元/亩=/万元
11.桃园村二组
耕地:/亩×0.2240万元/亩=/万元
12.桃园村三组
耕地:21.309亩×0.2240万元/亩=4.773万元
13.青龙村一组
耕地:11.868亩×0.2240万元/亩=2.658万元
14.青龙村二组
耕地:13.793亩×0.2240万元/亩=3.090万元
15.庙坪村三组
耕地:2.358亩×0.2240万元/亩=0.528万元
16.界牌村五组
耕地:7.604亩×0.2240万元/亩=1.703万元
17.界牌村六组
耕地:1.679亩×0.2240万元/亩=0.376万元
18.界牌村七组
耕地:18.192亩×0.2240万元/亩=4.075万元
19.红心村一组
耕地:1.460亩×0.2240万元/亩=0.327万元
20.红心村六组
耕地:8.019亩×0.2240万元/亩=1.796万元
21.红心村七组
耕地:28.865亩×0.2240万元/亩=6.466万元
22.凤凰村五组
耕地:18.608亩×0.2240万元/亩=4.168万元
23.柏佛村三组
耕地:63.758亩×0.2240万元/亩=14.282万元
24.光荣村
耕地:50.747亩×0.2240万元/亩=11.367万元
(四)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拆迁房屋主体、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文件中未明确的补偿标准参照文件中类似标准补偿,不能参照的,按照市场询价、评估等方式给予合理补偿。采取评估方式的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程序选定评估机构委托评估后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依法按政策标准计算。属于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集体;属于个人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个人,若存在有权属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补偿给财产所有人或者权利人。
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以确权登记的权利人和面积确定房屋补偿权利人和补偿面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房屋的权属、面积以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被征地村(社)、组及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共同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为准。经自然资源、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查处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房屋主体净层高超过3.2米(不含3.2米,净层高指同一楼层地面到屋顶的垂直距离),超出部分按照实际投入成本据实评估后补偿。
(五)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
1.为鼓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时搬离被征收房屋,以户为单位对按照协议约定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户。
2.被征收人自行搬迁的可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主体补偿总额的1%给予搬迁补助。征收部门协助搬迁的不给予搬迁补助。
(六)临时过渡
符合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采取领取过渡费的方式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实际搬离被征收房屋当月起,至待安置人员领取货币安置费当月截止。总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过渡费标准为200元/人·月,12个月以上部分时间的过渡费上浮20%即240元/人·月。
(七)坟茔搬迁
1.选择搬迁至公墓的,由征拆部门按不超过4500元/座补贴坟茔搬迁人,其余费用由坟茔搬迁人自行承担。
2.统一打造新坟地搬迁的,根据规划部门提出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按平均2000元/座补偿搬迁费用,2500元/座补偿新坟地打造费用,若因规划选址的原因造成新坟地打造硬化进出道路、坟林美观绿化等费用,可按照重点项目建设公益墓搬迁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据实支付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3.涉及民族、宗教、家族的设施及坟茔的搬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规定,对涉及民族、宗教、家族等文件中未明确的设施及坟茔搬迁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据实协商补偿,搬迁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八)企业搬迁补偿
本次征地范围内需对合法建设企业实施搬迁的,应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对企业投入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给予补偿,并据实对企业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未包含的补偿项目,由土地征收部门单独编制补偿方案(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对企业所属的构建筑物、地上附着物、不可移动设施设备按价值结合成新率评估补偿;可移动设施、设备据实评估支付搬运安装等费用),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畜禽水产养殖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案由农业农村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六、征收安置
(一)被征地农民安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3月1日起执行,《办法》中未明确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数量的确定办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应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特别要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安置人员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确定安置人员名单,经乡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政策及经办流程报公安、社保等部门办理农转非(村改居)和社会保障手续。
(二)房屋征收安置
1.安置方式
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广府发〔2017〕36号)规定,本项目征收农村住房采取“货币安置”和“划地自建”方式进行安置。其中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一律实行货币安置。城市远郊和乡镇、村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前提下可以采用“划地自建安置”方式安置。
2.安置标准。房屋征收安置根据《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广府发〔2018〕13号)规定,全部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并严格按照政策文件规定,审查确定被征收人员安置资格。凡经审查符合“货币安置标准一”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万缘街道办事处(万缘社区)货币安置标准为25万元/人,大石镇光荣村货币安置标准为20万元/人,荣山镇张坝村、泉坝村货币安置标准为16万元/人,龙潭乡货币安置标准为14万元/人,审查符合“货币安置标准二”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万缘街道办事处(万缘社区)货币安置标准为16万元/人,大石镇光荣村货币安置标准为13万元/人,荣山镇张坝村、泉坝村货币安置标准为10万元/人,龙潭乡货币安置标准为9万元/人,本项目征收范围未明确货币标准的,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户,货币安置标准参照情况相近、地区相邻的货币标准执行。划地自建安置即向安置对象划拨宅基地自行建房实施安置,具体宅基地面积按“一户一宅”规定,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超过30㎡划拨,人均建房面积控制在70㎡内。
3.安置资格审查。征收部门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居民代表、自然资源、住建、公安部门对房屋征收需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进行会审。经会审后的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拟安置人员以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确定的人员为准,未通过审查的不予安置。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安置审核后货币发放之日止,期间正常婚迁及新生上户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公示后纳入安置。
七、其它需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
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征收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中介服务的选定
评估等中介服务,由征收实施部门登报,中介机构报名提供相关资质。选取中介机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选或者由被征收对象代表抽签确定。
八、公告时间及意见反馈方式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为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5月3日。对本方案有异议、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公告时间内向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征收部门将按规定予以答复或依法组织听证,超过公告时间的不再受理。
意见反馈地点: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杨帆,177819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