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抽查比例 |
抽查方式 |
备注 |
1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
区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律师事务所、律师 |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1.律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情况; 2.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3.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并如实入账; 4.所属律师的执业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律师的监督管理: 1.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 2.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30%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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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
区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三十五条 |
法律服务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1.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执行落实情况; 3.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归档情况; 4.所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30%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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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
区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三条 |
法律服务工作者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 1.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 2.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30%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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