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相关部门,区属国有粮食企业:
《广元市利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9日
广元市利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区级储备粮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广元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用于调节、稳定全区粮食市场供应,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油,包含原粮(稻谷、小麦、玉米等)、食用植物油(指散装菜籽油等)、应急成品粮油(指大米、面粉、小包装食用植物油)。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管理办法,实现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
第五条 区级储备粮粮权属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第六条 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区级储备粮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承担保障全区粮食储备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储备规模,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管理的日常监管工作;审核认定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制定区级储备粮收购、储存和轮换计划方案并监督实施,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本级粮食储备方案和动用方案;监督和检查区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将区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九条 农发行广元市分行应按照区级储备粮购入、储存、轮换计划,做好贷款资金审核、供给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承储企业是区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储存的区级储备粮日常管理工作,承储企业对所承储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按规定做好购进、存储、轮换、动用等环节的工作。
第三章 储存计划
第十一条 区级粮食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本级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及总体布局的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按照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
备粮储备方案,会同农发行广元市分行提出收购、储存、轮换计划,及时下达承储企业实施。
第十二条 按储备计划落实的区级储备粮,采取指标相对固定、定期轮换的方式实施管理。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可申请区级储备粮承储(不含应急成品粮油,下同):
(一)企业注册地和粮食仓储设施均在利州区境内;
(二)申请承储区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具备独立库区完整,粮食仓容、罐容符合区级储备粮存储条件,且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具有低温储粮和智能化管理条件,具备视频监控储备粮的能力;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检测、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应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
(五)配备必要的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六)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仓储管理规范,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七)符合农业发展银行储备粮贷款条件。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具有与储存区级储备粮数量相应的,实际可用有效仓(罐)容量,不得租赁或者委托其他企业库点储存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对区级储备粮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二)负责执行区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政策和业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购、轮换等任务;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储备粮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省市技术规范及业务管理规定;
(四)严格执行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区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使用绿色低温等先进储粮技术,对区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区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五)对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
(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和财务、会计制度,定期报送相关资料、统计、财务报表和数据,保证报送的区级储备粮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七)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数量和质量;
(二)挤占、挪用、克扣、骗取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三)未经批准动用、混存、串换储备粮及变更储存库点、仓间(油罐);
(四)以区级储备粮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第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造成损失的,按照责任分级承担。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专项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农发行广元市分行等部门,经实地查验并综合核实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将包括贷款本息在内的粮食净损失纳入粮食风险专项基金中予以弥补。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或延迟轮换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五章 购入与轮换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入库的区级储备粮,应当是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入库的区级储备粮,原粮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菜籽油须符合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小麦粉须符合国家标准特制二级及以上,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以上标准为区级储备粮入库的最低标准,承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该标准的储备粮入库。
第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入库前,需进行空仓(罐)容验收;入库后,需进行数量、质量验收,入库粮食数量与计划数一致,且质量验收均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区级储备粮。空仓(罐)容验收和数量验收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负责实施,质量验收由具有检验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并将质量验收结果书面报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二十条 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核定,以最低标准等级的区级储备粮市场购入成本为基础加入库费用核定,或者按当年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加入库费用核定。核定成本作为发放储备粮贷款的主要依据以及动用储备粮的成本依据。区财政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进行贴息。
第二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购入货款、收购费用通过农发行广元市分行贷款解决。核定的入库成本为单位数量储备粮贷款发放的最高限额,农发行广元市分行在核定成本内按承储企业实际购进价格核定贷款和入库进度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实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区级储备粮轮换(应急成品粮油除外)原则上由承储企业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批发市场)及相关的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区级储备原粮、散装菜籽油实行计划轮换,计划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年限以及质量等提出申请,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并提出年度轮换计划,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轮换计划。
第二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周期按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2年、散装菜籽油2年执行。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自粮食轮出次月起4个月内完成轮入。因不可抗力或者宏观调控需要,经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超期轮换粮食相应的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
第二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和均衡轮换的原则。
第六章 应急成品粮油管理与轮换
第二十六条 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计划管理,动态轮换,确保常储常新。区级应急成品粮油不得以原粮形式储存,小包装菜籽油不得以散装菜籽油形式储存,区级应急成品粮油不得跨区域储存。
第二十七条 区级应急成品粮油按计划安排方式下达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可以委托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储存条件、诚实守信的粮食加工、批发等企业代储(代轮换)应急成品粮油。代储(代轮换)库点应当满足交通便利、易于调用等条件。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在确保粮权属于区人民政府的前提下,委托代储(代轮换)应急成品粮油,应当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报告并备案,并提交应急成品粮油代储(代轮换)方案。承储企业需与代储(代轮换)企业签订《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代储(代轮换)协议书》,承储企业对委托代储(代轮换)的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应急成品粮油应单独储存,不得混存。用于储存应急成品粮油的仓库应保持完好,且符合储粮功能和安全储存要求以及符合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储存标准。库区卫生、整洁、无污染,并具备视频监控应急成品粮油系统。储存企业应当具备和应用绿色、低温、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保证应急成品粮油品质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三十条 应急成品粮油包装规格:大米和面粉按照5公斤/袋、10公斤/袋、25公斤/袋,小包装成品油按照5升/桶、10升/桶、25升/桶的一定比例进行储存并实行货位管理,大米和面粉以不高于50吨/货位、小包装成品油 30 吨/货位建立货位号卡并固定上墙。具体规格以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 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自主轮换,每年至少轮换 1次,且在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适时实施,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七章 储备动用
第三十二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区级储备粮动用的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应急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
(二)全区或者部分地区粮食供应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发展和改革局具体组织实施。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级有关部门对动用命令的执行要给予支持、协调、配合。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执行或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动用后,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区财政局参照中央、省和市级储备粮补贴标准,结合区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情况确定,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将区级储备粮相关费用纳入预算安排,按时将储备粮相关费用并按有关要求拨付到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第三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含应急成品粮油)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含轮换价差损失)实行包干使用,利息补贴按照农发行广元市分行当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据实足额支付,原则上实行预拨,年终根据考核结果清算。
第四十条 因政策或者布局调整等因素导致调整、取消承储企业区级储备粮计划的,由承储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批发市场)及相关的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销售或者实行包干销售方式自行销售相应的区级储备粮,收益上缴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亏损由区级粮食风险基金弥补。
第四十一条 经批准动用区级储备粮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局安排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区财政。
第四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收购、销售回笼资金在农发行广元市分行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严禁套取价差,严禁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和贷款资金。农发行广元市分行要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农发行广元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对辖区内区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按照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开展监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财务收支使用情况等;
(二)对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阅、复制区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农发行广元市分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在收购、轮换、管理以及粮食存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资金补贴和贷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责成相关部门和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第四十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农发行广元市分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六条 农发行广元市分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区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对不配合监管的企业实行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四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等部门(单位)举报。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承储企业进行赔偿,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违规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轮换补贴等相关费用;
(二)未经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对承储有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擅自置换、拆除、变卖、改用的;
(三)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的;
(四)由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元市利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利府办发〔2016〕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