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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利民宗函〔2022〕12号
区委编办:
根据《关于广元市利州区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1年本)通知》(广利编办〔2022〕20号)文件精神,梳理汇总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严格依照权力清单行使职权的要求,经审核我局2022年的责任清单共计41项,无变更事项(不含公共服务事项),现共有41项。其中行政许可38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增加0项),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制定了相应权力的责任清单,明晰了各项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现将我局责任清单报送贵办,请审核。
特此函告。
附件:1.广元市利州区民族宗教事务行政权力目录
广元市利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清单
广元市利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2年10月18日
附件1
广元市利州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
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协调民族关系,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提出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发展方面的特殊政策建议;参与拟订民族乡村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城市民族工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参与处理民族方面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参与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有关项目资金的分配与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协调组织实施民族乡村民生工程方面的相关工作;推进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担民族乡村综合评价监测体系和民族事务服务体系、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参与处理宗教方面发生的矛盾和纠纷;研究全区宗教现状并提出建议和意见;治理非法传教,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履行全区宗教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区级爱国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指导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和宗教教职人员培养使用;承办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工作;承担区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依法管理民间信仰,规范民间信仰活动,维护民间信仰信众的合法权益;挖掘民间信仰中的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引导民间信仰信众爱国守法、团结友善,服务社会、维护和谐。 |
广元市利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边界
区级 部门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区民族宗教局 |
1 |
行政处罚 |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2 |
行政处罚 |
对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政策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3 |
行政处罚 |
对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4 |
行政处罚 |
对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5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6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7 |
行政处罚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9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10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11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12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13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14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15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宗教事务条例》禁止内容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1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或者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1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依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18 |
行政处罚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1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2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21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22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23 |
行政处罚 |
对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24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25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26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27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2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29 |
行政处罚 |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30 |
行政处罚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31 |
行政处罚 |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32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33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34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35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36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未经备案擅自跨县(市、县)主持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3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异地重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
区民族宗教局 |
3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寺观教堂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影像、图像的行政处罚 |
附件2
广元市利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清单
表-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 依据 |
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政策活动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 依据 |
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遇制极端。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宜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 依据 |
依据【第42条】【第1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活动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 依据 |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二)干扰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的;(三)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四)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五)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六)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 |
责任 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 依据 |
《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依据《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7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条“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8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条“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举办跨行政区域的宗教活动或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分别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9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 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 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 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未按 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10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11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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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13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四十一 -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 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 未按规定办理 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 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三)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 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 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14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 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15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宗教事务条例》禁止内容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中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2、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3、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4、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5、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另外,《宗教事务条例》中第四十二条规定: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16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或者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依据《宗教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17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依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地方性法 |规]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18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依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依据《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19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686号)第七十条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20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依据《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21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教职人员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22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 第686号)第74条假冒 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23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三条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24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25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 -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26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27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 第686号)第67条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28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686号)第七十条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29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30
序号 |
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 第686号)第七十一条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31
序号 |
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32
序号 |
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33
序号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教职人员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对宗教教职人员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34
序号 |
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35
序号 |
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35
序号 |
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教职人员未经备案擅自跨县(市、县)主持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36
序号 |
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教职人员未经备案擅自跨县(市、县)主持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备案擅自跨县(市、 区)主持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本省主持、开展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停止活动;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37
序号 |
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异地重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38
序号 |
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在寺观教堂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影像、图像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依据《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文物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三)擅自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 天宗教影像、图像的。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的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决定公布后,由县政府或民宗主管部门名义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1
序号:1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 |
责任事项 |
第四条? 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须已被命名为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且符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要求。 第五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由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对照国家级测评指标,对拟申报的地区和单位开展初验,经省级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向国家民委申报。 |
追责情形 |
第十八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发生涉及民族因素重大问题,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民族团结的,或者出现其他被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况,应撤销其命名。 第十九条? 由国家民委直接决定撤销命名。原申报单位也可提出撤销命名申请,报经国家民委审批。被撤销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民民族成份确认和变更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讨论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给予备案。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
表-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任职的备案 |
责任主体 |
宗教股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12月2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第九条第一款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第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责任事项 |
1、申请主体为宗教活动场所。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3263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