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利编办〔2022〕20号
中共广元市利州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1年本)》的通知
区级各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元市利州区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1年本)》印发你们,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应调整行政权力清单。各行权部门要按照《广元市利州区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1年本)》(见附件),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并梳理汇总形成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严格依照权力清单行使职权。
二、同步做好责任清单编制。各行权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及时调整对应责任,5个工作日内做好责任清单编报工作,尽可能实现“两单融合”。编制形成的责任清单报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报区委编办备案,并及时在区人民政府网站或本部门网站对外公示。
三、规范行权事项运行管理。各行权部门不得行使未列入清单的行政权力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行权部门要将行政权力事项纳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运行,确保线上线下运行一致。
四、其他事项。《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区本级行政权力清单(2019年本)》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20〕29号)即行废止。
附件:广元市利州区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1年本)
中共广元市利州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元市利州区司法局
2022年7月18日
附件
广元市利州区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1年本)
一、行政许可
对应区级部门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注 |
区财政局 |
1 |
行政许可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2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技术改造类除外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3 |
行政许可 |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4 |
行政许可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
|
区交通运输局 |
5 |
行政许可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
区交通运输局 |
6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
区交通运输局 |
7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
|
区交通运输局 |
8 |
行政许可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
区交通运输局 |
9 |
行政许可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省级暂停 |
区交通运输局 |
10 |
行政许可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省级暂停 |
区交通运输局 |
11 |
行政许可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
区交通运输局 |
12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
区交通运输局 |
13 |
行政许可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
区交通运输局 |
14 |
行政许可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
区交通运输局 |
15 |
行政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
区交通运输局 |
16 |
行政许可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
区交通运输局 |
17 |
行政许可 |
客运站经营许可 |
|
区交通运输局 |
18 |
行政许可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
区交通运输局 |
19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
区交通运输局 |
20 |
行政许可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
区交通运输局 |
21 |
行政许可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
区交通运输局 |
22 |
行政许可 |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
|
区交通运输局 |
23 |
行政许可 |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 |
|
区交通运输局 |
24 |
行政许可 |
船舶检验许可(含渔船) |
|
区交通运输局 |
25 |
行政许可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
|
区交通运输局 |
26 |
行政许可 |
客运线路许可 |
|
区交通运输局 |
27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暂停 |
区教育局 |
28 |
行政许可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
区教育局 |
29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
区教育局 |
30 |
行政许可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
区教育局 |
31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认定 |
|
区教育局 |
32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
区林业局 |
33 |
行政许可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
区林业局 |
34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
区林业局 |
35 |
行政许可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
区林业局 |
36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 |
|
区林业局 |
37 |
行政许可 |
征占用草原审批 |
|
区林业局 |
38 |
行政许可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核发 |
|
区林业局 |
39 |
行政许可 |
猎捕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
区林业局 |
40 |
行政许可 |
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扩权试点县(市)执行市级权限 |
区林业局 |
41 |
行政许可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
区林业局 |
42 |
行政许可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
区林业局 |
43 |
行政许可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
本级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 |
区林业局 |
44 |
行政许可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本级政府批准 |
区林业局 |
45 |
行政许可 |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生活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
|
区林业局 |
46 |
行政许可 |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审批 |
|
区林业局 |
47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
区林业局 |
48 |
行政许可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
区农业农村局 |
49 |
行政许可 |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 |
|
区农业农村局 |
50 |
行政许可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
区农业农村局 |
51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
区农业农村局 |
52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
区农业农村局 |
53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
区农业农村局 |
54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
区农业农村局 |
55 |
行政许可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
区农业农村局 |
56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
区农业农村局 |
57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
区农业农村局 |
58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 |
|
区农业农村局 |
59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区农业农村局 |
60 |
行政许可 |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
区农业农村局 |
61 |
行政许可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
区农业农村局 |
62 |
行政许可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
区农业农村局 |
63 |
行政许可 |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
区农业农村局 |
64 |
行政许可 |
国家和省重点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
区农业农村局 |
65 |
行政许可 |
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
区农业农村局 |
66 |
行政许可 |
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 |
|
区农业农村局 |
67 |
行政许可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区农业农村局 |
68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
区农业农村局 |
69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
区农业农村局 |
70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
区农业农村局 |
71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
区农业农村局 |
72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登记 |
|
区农业农村局 |
73 |
行政许可 |
水下工程作业渔业资源补救措施审批 |
|
区农业农村局 |
74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
区农业农村局 |
75 |
行政许可 |
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审批 |
|
区农业农村局 |
76 |
行政许可 |
农药生产经营审批 |
|
区农业农村局 |
77 |
行政许可 |
新建或迁建农村机电提灌站审批 |
|
区人防办 |
78 |
行政许可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
区人防办 |
79 |
行政许可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 |
|
区人防办 |
80 |
行政许可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81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82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83 |
行政许可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84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
区市场监管局 |
85 |
行政许可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区市场监管局 |
86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
区市场监管局 |
87 |
行政许可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区市场监管局 |
88 |
行政许可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
区市场监管局 |
89 |
行政许可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
区市场监管局 |
90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
区市场监管局 |
91 |
行政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
区市场监管局 |
92 |
行政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
区市场监管局 |
93 |
行政许可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
区市场监管局 |
94 |
行政许可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
|
区水利局 |
95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 |
|
区水利局 |
96 |
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区水利局 |
97 |
行政许可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
区水利局 |
98 |
行政许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
区水利局 |
99 |
行政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
区水利局 |
100 |
行政许可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
区水利局 |
101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
区水利局 |
102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暂停 |
区水利局 |
103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区水利局 |
104 |
行政许可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审批 |
|
区水利局 |
105 |
行政许可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
|
区水利局 |
106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
区水利局 |
107 |
行政许可 |
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
|
区水利局 |
108 |
行政许可 |
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
区水利局 |
109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
|
区水利局 |
110 |
行政许可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
区司法局 |
111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 |
|
区司法局 |
112 |
行政许可 |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
|
区司法局 |
113 |
行政许可 |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 |
|
区司法局 |
114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
区委宣传部 |
115 |
行政许可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
区委宣传部 |
116 |
行政许可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
区委宣传部 |
117 |
行政许可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
区卫生健康局 |
118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
区卫生健康局 |
119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
区卫生健康局 |
120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
区卫生健康局 |
121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
区卫生健康局 |
122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
区卫生健康局 |
123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 |
|
区卫生健康局 |
124 |
行政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
区卫生健康局 |
125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
区卫生健康局 |
126 |
行政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
区卫生健康局 |
127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
区卫生健康局 |
128 |
行政许可 |
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 |
|
区卫生健康局 |
129 |
行政许可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
区卫生健康局 |
130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
区行政审批局 |
131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
原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32 |
行政许可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原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33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原区民政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34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原区民政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35 |
行政许可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原区民政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36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原区民政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37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原区民政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38 |
行政许可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原区民政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39 |
行政许可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原区民族宗教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40 |
行政许可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原区民族宗教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41 |
行政许可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原区民族宗教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42 |
行政许可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
原区民族宗教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43 |
行政许可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原区民族宗教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44 |
行政许可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原区民族宗教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45 |
行政许可 |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审批 |
原区民族宗教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46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原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47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原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48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原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49 |
行政许可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原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50 |
行政许可 |
文旅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年检初审 |
原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51 |
行政许可 |
文旅类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查、年检初审 |
原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52 |
行政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原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53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原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54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原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55 |
行政许可 |
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原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56 |
行政许可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原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57 |
行政许可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原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58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原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59 |
行政许可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原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60 |
行政许可 |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 |
原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61 |
行政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原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62 |
行政许可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
原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63 |
行政许可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原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64 |
行政许可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原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65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原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66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原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67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核发(权限内) |
原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68 |
行政许可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原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区应急管理局 |
169 |
行政许可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区应急管理局 |
170 |
行政许可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区应急管理局 |
171 |
行政许可 |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
|
区应急管理局 |
172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73 |
行政许可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74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75 |
行政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76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77 |
行政许可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78 |
行政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79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80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81 |
行政许可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82 |
行政许可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83 |
行政许可 |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84 |
行政许可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85 |
行政许可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86 |
行政许可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87 |
行政许可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或者其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与文物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88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89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90 |
行政许可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91 |
行政许可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
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
192 |
行政许可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
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
193 |
行政许可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
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
194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
二、行政处罚
对应区级部门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注 |
区财政局 |
1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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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2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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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3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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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4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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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5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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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6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未依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规避公开招标,未依法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备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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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7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定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法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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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8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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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9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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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10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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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11 |
行政处罚 |
对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法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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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12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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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13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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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14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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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15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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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16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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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17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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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18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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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19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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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20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未依法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
|
区财政局 |
21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未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未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
区财政局 |
22 |
行政处罚 |
对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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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23 |
行政处罚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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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24 |
行政处罚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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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25 |
行政处罚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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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26 |
行政处罚 |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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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27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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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28 |
行政处罚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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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29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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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30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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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31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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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32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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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33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骗取、滞留、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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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34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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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35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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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36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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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37 |
行政处罚 |
对不依法设置、私设会计账簿,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财政局 |
3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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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39 |
行政处罚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
|
区财政局 |
40 |
行政处罚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
|
区财政局 |
41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企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财政局 |
42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以及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妨碍、阻挠和拒绝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财政局 |
43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行政处罚 |
|
区财政局 |
44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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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45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行政处罚 |
|
区财政局 |
46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违反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的行政处罚 |
|
区财政局 |
47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除外;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财政局 |
48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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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49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政处罚 |
与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档案局 |
50 |
行政处罚 |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
|
区档案局 |
5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
|
区档案局 |
52 |
行政处罚 |
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行政处罚 |
|
区档案局 |
53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
|
区档案局 |
54 |
行政处罚 |
对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55 |
行政处罚 |
对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56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57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58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59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60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61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62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63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专家违规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64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65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66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67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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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
68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69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70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71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72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73 |
行政处罚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通过、未经节能验收、节能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7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7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7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77 |
行政处罚 |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78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79 |
行政处罚 |
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80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81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技术改造类除外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82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技术改造类除外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84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8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8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87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88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等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未及时支付售粮款,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未按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89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90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工商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91 |
行政处罚 |
对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92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违反规定,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93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不具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单独粮食检验场所的、不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不具备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又无委托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9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仓储设施未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未按规定对霉变、病虫害超标粮食进行处理,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标使用化学药剂,以及粮库周围有有害污染源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95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或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96 |
行政处罚 |
对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97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98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99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100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规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101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102 |
行政处罚 |
对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103 |
行政处罚 |
对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104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105 |
行政处罚 |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106 |
行政处罚 |
对实施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10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10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及阻碍管道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 |
10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集资个人或单位的行政处罚 |
|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 |
110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的行政处罚 |
|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 |
111 |
行政处罚 |
对与被调查的非法集资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行政处罚 |
|
区教育局 |
1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
|
区教育局 |
113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教育局 |
114 |
行政处罚 |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行政处罚 |
|
区教育局 |
115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行政处罚 |
|
区教育局 |
116 |
行政处罚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
区教育局 |
117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教育局 |
118 |
行政处罚 |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教育局 |
119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教育局 |
120 |
行政处罚 |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教育局 |
121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行政处罚 |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教育局 |
122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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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 |
123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教育局 |
124 |
行政处罚 |
对教师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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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 |
125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教育局 |
126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教育局 |
127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28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按法规规定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29 |
行政处罚 |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30 |
行政处罚 |
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3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擅自移栽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3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
与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林业局 |
13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古树名木的,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行政处罚 |
与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林业局 |
134 |
行政处罚 |
对剥损树皮、挖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与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林业局 |
135 |
行政处罚 |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避让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与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林业局 |
13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或对未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移植的行政处罚 |
与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林业局 |
137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38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39 |
行政处罚 |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40 |
行政处罚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4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42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占用林地修建永久性建筑或期满一年后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43 |
行政处罚 |
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44 |
行政处罚 |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45 |
行政处罚 |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46 |
行政处罚 |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4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48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49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碍)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5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5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5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54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转让草原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5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5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57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在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5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5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6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62 |
行政处罚 |
对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63 |
行政处罚 |
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64 |
行政处罚 |
对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6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6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67 |
行政处罚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68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69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7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71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72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7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74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75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7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77 |
行政处罚 |
对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外,违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78 |
行政处罚 |
对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79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80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8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82 |
行政处罚 |
对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8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84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8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86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8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擅自在湿地范围内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非法占用湿地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88 |
行政处罚 |
对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89 |
行政处罚 |
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90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9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沙化土地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9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9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9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95 |
行政处罚 |
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9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97 |
行政处罚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98 |
行政处罚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99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0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0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外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02 |
行政处罚 |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乱扔垃圾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0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04 |
行政处罚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攀折树、竹、花、草;敞放牲畜,违法放牧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0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0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07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08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重大项目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09 |
行政处罚 |
对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10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1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12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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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
213 |
行政处罚 |
对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14 |
行政处罚 |
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15 |
行政处罚 |
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缓冲区未经审核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18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19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20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21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22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23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24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25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26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27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2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29 |
行政处罚 |
对草原防火未采取防火措施、未安装防火装置、丢弃火种、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未按照规定用火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30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3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32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33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34 |
行政处罚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3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3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3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38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39 |
行政处罚 |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4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41 |
行政处罚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4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及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4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44 |
行政处罚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45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及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46 |
行政处罚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4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48 |
行政处罚 |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4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50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供应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5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52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53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55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5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5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政局 |
258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政局 |
259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政局 |
260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政局 |
261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政局 |
262 |
行政处罚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政局 |
26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政局 |
264 |
行政处罚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政局 |
265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政局 |
266 |
行政处罚 |
对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政局 |
267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政处罚 |
与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民政局 |
268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政局 |
269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政局 |
270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政处罚 |
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民政局 |
271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政局 |
272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政局 |
273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且情节严重的;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后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政局 |
274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政局 |
275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政局 |
276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政局 |
277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政局 |
278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79 |
行政处罚 |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80 |
行政处罚 |
对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81 |
行政处罚 |
对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82 |
行政处罚 |
对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83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84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85 |
行政处罚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8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87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88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89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90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91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92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93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宗教事务条例》禁止内容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94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或者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9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96 |
行政处罚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9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9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99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300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301 |
行政处罚 |
对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302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303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304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305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30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307 |
行政处罚 |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308 |
行政处罚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309 |
行政处罚 |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310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311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312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313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314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未经备案擅自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31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异地重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31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影像、图像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1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变更农产品认定证书内容和违规设立产地认定标示牌;未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或者违反该证书的内容设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示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18 |
行政处罚 |
对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19 |
行政处罚 |
对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或在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和收购、加工、销售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20 |
行政处罚 |
对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开展抽查检测、未制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2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指定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国家或者省建立的草种基地收购草种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22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23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24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委托人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25 |
行政处罚 |
对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26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27 |
行政处罚 |
对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28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29 |
行政处罚 |
对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3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31 |
行政处罚 |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32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33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问题产品不停止销售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34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35 |
行政处罚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36 |
行政处罚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3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38 |
行政处罚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39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40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4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42 |
行政处罚 |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43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44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反规定使用化肥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45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使用化肥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46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与林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农业农村局 |
347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和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的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48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49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50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5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向发证机关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52 |
行政处罚 |
对购置、转让小于 3.75 千瓦农村机电提灌设备不进行登记并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53 |
行政处罚 |
对购置、转让大于3.75千瓦农村机电提灌设备未注册登记并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54 |
行政处罚 |
对将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或无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证明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供人消费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55 |
行政处罚 |
对在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产农产品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或伪造农产品销售记录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5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记录种类、数量、来源、流向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57 |
行政处罚 |
对途经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未在规定时限内离开规定区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58 |
行政处罚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与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农业农村局 |
359 |
行政处罚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与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农业农村局 |
360 |
行政处罚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61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6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等行为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63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64 |
行政处罚 |
对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65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66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67 |
行政处罚 |
对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68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而未报告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69 |
行政处罚 |
对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7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71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72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73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74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75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填写、提交渔捞日志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7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农产品检测结果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7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78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79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80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81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8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及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84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85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86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卫生、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或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87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8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8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许可证照或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90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农产品安全隐患告知、报告、产品召回、停止销售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9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9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93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生产未续展登记的肥料产品,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9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95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9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9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98 |
行政处罚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99 |
行政处罚 |
对推广、销售未经审定、应当停止推广销售、未经登记、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0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进出口种子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0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02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03 |
行政处罚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
与林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农业农村局 |
404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农业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0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0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0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0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09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1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与林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农业农村局 |
411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1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 |
与林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农业农村局 |
413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1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维修、拼装、改装和使用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1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登记、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1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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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
41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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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
41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1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20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21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2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2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验收合格使用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24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25 |
行政处罚 |
对影响提灌站正常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26 |
行政处罚 |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27 |
行政处罚 |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2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审核或者未报备案擅自开工建设农村能源工程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2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推广未经审定或者审定不合格蚕品种;更改蚕品种杂交组合型式;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蚕种场和蚕种冷库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30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生产繁殖和冷藏蚕种,或者对无证的生产单位发放原种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31 |
行政处罚 |
对不依照核定的生产种类和超过核定的生产数量组织生产蚕种;未经批准与无证生产单位或个人联合制种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32 |
行政处罚 |
对允许无证的蚕种入库或者对无证单位发放蚕种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3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向农民销售蚕种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34 |
行政处罚 |
对安排无质量合格证的蚕种出入库,或者经营无质量合格证的蚕种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35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销毁检验不合格蚕种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36 |
行政处罚 |
对调运植物、植物产品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3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政处罚 |
与林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农业农村局 |
438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3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政处罚 |
与林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农业农村局 |
440 |
行政处罚 |
对引起疫情扩散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4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植物检疫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42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43 |
行政处罚 |
对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44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45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4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47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不合格种畜禽或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4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畜禽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49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有关证明材料,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50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51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5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5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54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饲养犬只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55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5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经销兽用狂犬病疫苗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57 |
行政处罚 |
对疫情确认前擅自处置发病或病死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5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动用、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深埋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59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60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取得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61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6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规研制新兽药,或者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63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64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65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使用兽药或者未建立用药记录、记录不完整真实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66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6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68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兽药使用严重不良反应报告义务或者不收集、报送新兽药疗效、不良反应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6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70 |
行政处罚 |
对将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71 |
行政处罚 |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原料药和禁用药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72 |
行政处罚 |
对不配合预防控制措施、使用禁用药物、在钉螺地带引种、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73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7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未续展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销售定制产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75 |
行政处罚 |
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或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7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限制性规定生产饲料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77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7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生产新的或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79 |
行政处罚 |
对原料采购不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查验、检验,生产中不遵守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安全使用规范,或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80 |
行政处罚 |
对未实行产购销记录制度、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以及销售的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81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82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经营者进行再加工,或经营违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定制企业违规销售定制产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83 |
行政处罚 |
对拆包分装和经营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不按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84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履行主动召回义务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8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劣、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86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违规使用饲料和添加物质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87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88 |
行政处罚 |
对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8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政处罚 |
与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农业农村局 |
490 |
行政处罚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91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收购生鲜乳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92 |
行政处罚 |
对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93 |
行政处罚 |
对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94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9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9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动物防疫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9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变更场址、经营范围后未重新申办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9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499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0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或不遵守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或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处置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0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0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或执业兽医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03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拒绝或者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监测、检测、评估,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0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05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06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收购贩运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建立台账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07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遗(丢)弃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08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屠宰厂(场)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不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或不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09 |
行政处罚 |
对跨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或未申报检疫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10 |
行政处罚 |
对跨省输入饲养、乳用、种用动物未进行隔离饲养观察并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11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兽医不按规定区域从业或者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1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动物防疫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13 |
行政处罚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14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伪造、变造或使用转让、伪造、变造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15 |
行政处罚 |
对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1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17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18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变更手续,未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按规定使用病历、处方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19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或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20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21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按规定使用病历、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22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23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24 |
行政处罚 |
对偷捕、抢夺他人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25 |
行政处罚 |
对无正当理由荒芜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或未依法取得养殖证、超范围从事养殖生产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2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2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28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2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30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3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32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33 |
行政处罚 |
对在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34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和依法登记下水作业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3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采捕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卵、苗种、怀卵亲体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36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3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38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进行水下工程作业,未采取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39 |
行政处罚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4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4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42 |
行政处罚 |
对误捕、误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没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4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44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45 |
行政处罚 |
对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46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47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48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制造、改造、维修、拆除、改变渔业船舶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4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航行签证薄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50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51 |
行政处罚 |
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5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53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标识,滥用遇险求救信号,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轮机日志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5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5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或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56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57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船员证书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58 |
行政处罚 |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59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60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61 |
行政处罚 |
对职务船员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62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设施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6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64 |
行政处罚 |
对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指令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65 |
行政处罚 |
对渔船违法违规载人载物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66 |
行政处罚 |
对无有效《内河渔业船舶证书》、《内河渔业船员证书》和《船名牌》的渔船从事航行和作业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67 |
行政处罚 |
对在渔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及有碍水上安全的其他作业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68 |
行政处罚 |
对在渔港水域内施工作业后遗留碍航物或造成其他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6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向省外输出天然水产种质,或从省外引进水产种苗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
暂停 |
区农业农村局 |
5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水产杂交种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7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水产种苗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7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和推广假、劣水产种苗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73 |
行政处罚 |
对从省外引进或向省外输出未经检疫或不合格的水产种苗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7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租借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或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7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76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相关制度,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屠宰生猪不遵守操作规程、技术要求、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77 |
行政处罚 |
对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78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79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80 |
行政处罚 |
对为违法生猪屠宰相关活动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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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
581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82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技术人员未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上岗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8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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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
584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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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
585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86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87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88 |
行政处罚 |
对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8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90 |
行政处罚 |
对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农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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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
591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9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93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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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
594 |
行政处罚 |
对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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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
595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96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97 |
行政处罚 |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98 |
行政处罚 |
对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599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600 |
行政处罚 |
对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601 |
行政处罚 |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602 |
行政处罚 |
对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603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604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605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606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607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60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609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经营企业招聘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610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审定、引种备案、登记和认定的品种,其包装标识不按照规定印刷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611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612 |
行政处罚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61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或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61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和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615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616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617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
区人防办 |
618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不按国家规定修建人防工程、擅自拆除设备设施、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人防办 |
619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20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
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21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政处罚 |
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22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行政处罚 |
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23 |
行政处罚 |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24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2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 |
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2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2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2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2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3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3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3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3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34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抵触、集体合同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及其他违反集体合同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3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3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的特殊保护权益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3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3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3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4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4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42 |
行政处罚 |
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43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44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4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46 |
行政处罚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47 |
行政处罚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未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未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并对招聘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以及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48 |
行政处罚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的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泄露或者违法使用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49 |
行政处罚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50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时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5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5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及办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53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54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55 |
行政处罚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56 |
行政处罚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57 |
行政处罚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收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58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59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未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拒不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不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和乱收费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60 |
行政处罚 |
对滥发、伪造、仿制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6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62 |
行政处罚 |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63 |
行政处罚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64 |
行政处罚 |
对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65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66 |
行政处罚 |
对继续教育机构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证明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67 |
行政处罚 |
对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68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违反企业年金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69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70 |
行政处罚 |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71 |
行政处罚 |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7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政处罚 |
与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73 |
行政处罚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或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或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行政处罚 |
与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7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与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7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工伤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76 |
行政处罚 |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行政处罚 |
与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审计局 |
677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
区审计局 |
678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审计局 |
679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审计局 |
680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与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审计局 |
681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审计局 |
682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行政处罚 |
|
区审计局 |
68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684 |
行政处罚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685 |
行政处罚 |
对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686 |
行政处罚 |
对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未履行经营者义务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687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688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收集适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发送商业性信息、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689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不符合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690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691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标示经营者资质方式、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保存及提供、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的公示,不符合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692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建立检查监控制度,未对平台内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693 |
行政处罚 |
对在监管执法活动中拒绝依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694 |
行政处罚 |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695 |
行政处罚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696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697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698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699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700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70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对促销行为中优惠承诺、协查义务、奖品赠品、即时开奖有奖销售、档案建立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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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02 |
行政处罚 |
对促销活动中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703 |
行政处罚 |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未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70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705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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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06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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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07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向不符合要求的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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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08 |
行政处罚 |
对检验检测机构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反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情形,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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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09 |
行政处罚 |
对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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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10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加工、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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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11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特殊标志专用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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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1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或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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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13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信息公示相关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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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1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者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召回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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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1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其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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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1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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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1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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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18 |
行政处罚 |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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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19 |
行政处罚 |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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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20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检验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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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2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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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2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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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2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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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24 |
行政处罚 |
对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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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25 |
行政处罚 |
对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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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26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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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2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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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28 |
行政处罚 |
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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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29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提供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隐匿等条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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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30 |
行政处罚 |
对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购买其他专利使用权、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只能将基于专利权人专利作出的改进专利卖回给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对该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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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31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宣传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宣传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记;在广告等宣传材料或者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非专利产品称为专利产品等违反《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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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32 |
行政处罚 |
对在专利执法过程中,有关当事人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图纸资料的,或者擅自启封、转移、处理被查封、扣押物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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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33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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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34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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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35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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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36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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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37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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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38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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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39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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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40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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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41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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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42 |
行政处罚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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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43 |
行政处罚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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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4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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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45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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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46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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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47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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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48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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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49 |
行政处罚 |
对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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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50 |
行政处罚 |
对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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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51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或者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及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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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52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以及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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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53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规定,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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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54 |
行政处罚 |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违反规定,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以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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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5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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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56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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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57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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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5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以及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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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5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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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6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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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6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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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6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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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63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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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64 |
行政处罚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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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65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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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66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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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67 |
行政处罚 |
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存在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情形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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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68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有按照规定登记,未悬挂登记卡、健康证明,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登记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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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69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情况,生产经营用水、所使用的容器、工具、设备、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使用、存放情况、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状况不符相关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及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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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70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药品的食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或回流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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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71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未对生产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及食品小作坊每年对其生产的食品检验次数少于一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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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72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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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73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膳食食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果冻、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食品添加剂、分装食品或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食品小经营店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食品摊贩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现制乳制品及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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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74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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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75 |
行政处罚 |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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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76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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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77 |
行政处罚 |
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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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7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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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79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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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80 |
行政处罚 |
对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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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8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修理’或者其他类似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价格欺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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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82 |
行政处罚 |
对妨碍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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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83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供应商不公平交易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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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84 |
行政处罚 |
对军服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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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85 |
行政处罚 |
对传销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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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86 |
行政处罚 |
对合伙企业登记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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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87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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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88 |
行政处罚 |
对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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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89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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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90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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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91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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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92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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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93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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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94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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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95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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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96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公司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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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97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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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98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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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799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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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00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未办理有关备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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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01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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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0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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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03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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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04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法人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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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05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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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06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法人登记中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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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07 |
行政处罚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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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08 |
行政处罚 |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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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09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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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10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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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1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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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12 |
行政处罚 |
对明知而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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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13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伪造合同示范文本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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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14 |
行政处罚 |
对妨碍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审查和调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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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15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实施的违法行为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或者藏匿、销毁、转移有关证据和财物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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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1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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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17 |
行政处罚 |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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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18 |
行政处罚 |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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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19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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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20 |
行政处罚 |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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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21 |
行政处罚 |
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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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22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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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23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以及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烟草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行政处罚 |
与药监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市场监管局 |
824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酒类广告,教育、培训广告,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房地产广告,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违法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未经审查发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的行政处罚 |
与药监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市场监管局 |
825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内容、广告引证内容、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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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26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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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27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代言人违规推荐、证明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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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2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未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未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的,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不能确保一键关闭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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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29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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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30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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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3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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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32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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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33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商标核准注册而生产、销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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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34 |
行政处罚 |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禁止情形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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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3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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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36 |
行政处罚 |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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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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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38 |
行政处罚 |
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从事商标代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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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39 |
行政处罚 |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使用人违反特殊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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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40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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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41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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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42 |
行政处罚 |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规印制商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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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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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44 |
行政处罚 |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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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45 |
行政处罚 |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倒卖烟草专卖品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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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4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为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存储提供场地、运输服务及条件的;销售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制品的;为走私烟草制品提供存储、运输服务及条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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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47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违规促销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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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48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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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49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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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50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销售或提供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不履行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进行集中交易或标准化交易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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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51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亮照,未持续公示终止有关信息,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和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未予明示或设置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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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52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提供搜索结果或违法搭售商品、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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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53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押金退还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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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54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或不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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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55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信息报送义务、处置违法情形及报告义务、信息保存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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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56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公示及修改规定、未显著区分标记自营业务、未提供评价途径或擅自删除评价、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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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57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或收取不合理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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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58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资质资格审核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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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59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制止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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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60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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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61 |
行政处罚 |
对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规购进、销售塑料购物袋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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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62 |
行政处罚 |
对营业性演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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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6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行为、外商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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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64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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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6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金银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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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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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67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销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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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68 |
行政处罚 |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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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69 |
行政处罚 |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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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7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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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71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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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72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未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销售零售商品超过规定的负偏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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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73 |
行政处罚 |
对监督抽查的质量不合格产品,整顿期满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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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74 |
行政处罚 |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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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75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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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7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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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77 |
行政处罚 |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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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78 |
行政处罚 |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以及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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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79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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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80 |
行政处罚 |
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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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81 |
行政处罚 |
对洗染业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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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8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销售者未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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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83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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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84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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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85 |
行政处罚 |
对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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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86 |
行政处罚 |
对被依法吊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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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87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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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8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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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8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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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90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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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9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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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9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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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93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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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94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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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95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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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96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或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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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97 |
行政处罚 |
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89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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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899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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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0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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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0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且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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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02 |
行政处罚 |
对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且情节严重,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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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0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90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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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05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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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0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且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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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07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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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08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中标人违法招标投标且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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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09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违规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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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10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或者锅炉清洗过程中,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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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11 |
行政处罚 |
对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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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12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被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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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13 |
行政处罚 |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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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14 |
行政处罚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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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15 |
行政处罚 |
对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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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16 |
行政处罚 |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经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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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17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行政机关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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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18 |
行政处罚 |
对个体户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919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且经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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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20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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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2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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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2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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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2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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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24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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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2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926 |
行政处罚 |
对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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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27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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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28 |
行政处罚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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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29 |
行政处罚 |
对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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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30 |
行政处罚 |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动用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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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31 |
行政处罚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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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32 |
行政处罚 |
对有违法行为,无销售收入或者因销售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致使销售收入难以确认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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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3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未经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委托,向社会提供检验数据和结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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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34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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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35 |
行政处罚 |
对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而未重新办理审查手续继续生产产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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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36 |
行政处罚 |
对取证企业名称变化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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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37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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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38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或者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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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39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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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4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及标志编号的,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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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41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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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42 |
行政处罚 |
对取证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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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43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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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44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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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45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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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46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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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47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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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48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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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49 |
行政处罚 |
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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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5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者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未按规定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的、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的、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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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51 |
行政处罚 |
对零部件生产者违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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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5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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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5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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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54 |
行政处罚 |
对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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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55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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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5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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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57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产品生产者未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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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58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产品的生产者未提供出厂消防产品的流向证明,未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或流向证明的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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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59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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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60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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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61 |
行政处罚 |
对强检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和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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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62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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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6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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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64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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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65 |
行政处罚 |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和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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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66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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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67 |
行政处罚 |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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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6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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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69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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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70 |
行政处罚 |
对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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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71 |
行政处罚 |
对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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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7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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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73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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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74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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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75 |
行政处罚 |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不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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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76 |
行政处罚 |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不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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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77 |
行政处罚 |
对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等经营者不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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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7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不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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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79 |
行政处罚 |
对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等经营者不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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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80 |
行政处罚 |
对眼镜制配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提供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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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81 |
行政处罚 |
对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或加油站经营者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经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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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82 |
行政处罚 |
对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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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83 |
行政处罚 |
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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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84 |
行政处罚 |
对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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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85 |
行政处罚 |
对集市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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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86 |
行政处罚 |
对集市主办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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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87 |
行政处罚 |
对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设置公平称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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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8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的计量器具未定期强制检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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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8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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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90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不使用计量器具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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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91 |
行政处罚 |
对用次品零配件组装计量器具,破坏计量检定封印,伪造检定、校准、测试数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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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92 |
行政处罚 |
对计量器具检定超过限定的区域和项目范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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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93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计量器具检定情况报主管部门审验、备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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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94 |
行政处罚 |
对配备使用的计量器具不符合国家规定、未按计量器具的量值作为结算的依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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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95 |
行政处罚 |
对计量标准未经检定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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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96 |
行政处罚 |
对进口、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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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97 |
行政处罚 |
对计量检定机构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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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98 |
行政处罚 |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检定工作,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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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99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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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00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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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01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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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0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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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03 |
行政处罚 |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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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04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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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05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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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06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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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0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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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08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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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09 |
行政处罚 |
对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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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10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从事影响认证活动客观公正性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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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11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对认证机构以及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新增、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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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12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自制认证标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未及时出具认证证书的;对认证机构以及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认证过程作出记录归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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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13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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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14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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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15 |
行政处罚 |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以及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活动的以及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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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16 |
行政处罚 |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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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17 |
行政处罚 |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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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1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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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1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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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20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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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21 |
行政处罚 |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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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2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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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23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或者倒卖强制性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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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2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或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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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2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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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26 |
行政处罚 |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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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2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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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2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有机认证证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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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29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或者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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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30 |
行政处罚 |
对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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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31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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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32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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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33 |
行政处罚 |
对未获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未依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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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34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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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35 |
行政处罚 |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且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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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36 |
行政处罚 |
对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且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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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37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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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38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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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39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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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4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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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41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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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42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未进行型式试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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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43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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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44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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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45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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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46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电梯安全运行中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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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47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未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未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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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48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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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49 |
行政处罚 |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经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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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50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违反规定,对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不立即组织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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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51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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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52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负有特种设备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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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53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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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54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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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55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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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56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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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57 |
行政处罚 |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规定,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要求,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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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58 |
行政处罚 |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且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后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主要受力部件,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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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59 |
行政处罚 |
对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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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60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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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61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用人单位在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时,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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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6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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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63 |
行政处罚 |
对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故意设置技术障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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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64 |
行政处罚 |
对电梯销售单位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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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65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不合格电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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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66 |
行政处罚 |
对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1次定期检验周期,未按规定封存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对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时,未按规定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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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67 |
行政处罚 |
对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发生乘客被困电梯轿厢未及时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困电梯轿厢内1小时以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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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68 |
行政处罚 |
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规定时限开展相应工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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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69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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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70 |
行政处罚 |
对加气站生产经营活动未在显著位置公示车用气瓶充装和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或者加气站充装驾驶和乘坐人员未离开车辆的车用气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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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71 |
行政处罚 |
对加气站违反车用气瓶充装安全技术规范,充装无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超期未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未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或者经检查气瓶及专用装置有松动、损伤、泄漏等安全隐患的车用气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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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72 |
行政处罚 |
对车用气瓶法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对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未经气体置换处理交付使用或者对检验不合格气瓶和按规定报废气瓶未有偿回收和进行破坏处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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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7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自行安装、拆卸、修理、更换、增加数量或者改变瓶体钢印、颜色标记车用气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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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74 |
行政处罚 |
对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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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75 |
行政处罚 |
对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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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76 |
行政处罚 |
对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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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77 |
行政处罚 |
对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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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78 |
行政处罚 |
对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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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79 |
行政处罚 |
对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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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80 |
行政处罚 |
对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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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81 |
行政处罚 |
对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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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82 |
行政处罚 |
对棉花加工企业销售皮棉时未将棉花中异性纤维情况在外包装上标识或标识与实物不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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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83 |
行政处罚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毛绒纤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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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84 |
行政处罚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真实确定所收购毛绒纤维的类别、等级、重量;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不对所收购毛绒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不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类别、等级、型号分别置放,并妥善保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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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85 |
行政处罚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不按净毛绒计算公量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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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86 |
行政处罚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加工毛绒纤维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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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87 |
行政处罚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加工毛绒纤维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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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88 |
行政处罚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089 |
行政处罚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不符合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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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90 |
行政处罚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对所销售的毛绒纤维不按净毛绒计算公量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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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91 |
行政处罚 |
对山羊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山羊绒未向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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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92 |
行政处罚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未建立健全毛绒纤维入库质量验收、出库质量检查制度,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类别、型号、等级、数量、包装、标识等与质量凭证不相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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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93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检验证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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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94 |
行政处罚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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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95 |
行政处罚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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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96 |
行政处罚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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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97 |
行政处罚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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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98 |
行政处罚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加工麻类纤维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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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99 |
行政处罚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销售麻类纤维,每批麻类纤维未附有质量凭证;麻类纤维未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包装或标注标识的;麻类纤维品种、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经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未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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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00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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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01 |
行政处罚 |
对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从事收购桑蚕鲜茧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保证收购蚕茧的质量;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收购的桑蚕鲜茧进行仪评;不根据仪评的结果真实确定所收购桑蚕鲜茧的类别、等级、数量,并在与交售者结算前以书面形式将仪评结果告知交售者;收购毛脚茧、过潮茧、统茧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蚕茧;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蚕茧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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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02 |
行政处罚 |
对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从事桑蚕干茧加工,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茧丝进行加工,不得使用土灶加工等可能导致茧丝资源被破坏的方法加工茧丝;未按照《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加工的茧丝进行包装;未按照《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加工的茧丝标注标识;未标注的标识与茧丝的质量、数量相符;未对加工后的桑蚕干茧进行合理放置,保证放置在一起的桑蚕干茧的品种、类别、等级、蚕茧收购期(茧季)、养殖地域(庄口)一致;未合理贮存,防止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质量损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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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03 |
行政处罚 |
对茧丝经营者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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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04 |
行政处罚 |
对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每批茧丝未附有有效的质量凭证的,在质量凭证有效期6个月内,发生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非正常质量变异的,质量凭证自行失效;茧丝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茧丝的质量、数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经公证检验的茧丝未附有公证检验证书、有公证检验标记粘贴规定的,未附有公证检验标记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05 |
行政处罚 |
对茧丝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茧丝,未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茧丝的质量、数量与标识、质量凭证相符;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家储备茧丝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不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质量义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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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06 |
行政处罚 |
对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伪造、变造仪评的数据或结论;茧丝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茧丝,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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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07 |
行政处罚 |
对茧丝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经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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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08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益活动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纤维制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09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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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1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纤维制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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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11 |
行政处罚 |
对学生服使用单位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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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12 |
行政处罚 |
对系统成员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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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1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对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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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1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15 |
行政处罚 |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16 |
行政处罚 |
对商品条码编码、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对以商品条码名义收取进店费等费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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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1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承印或者提供商品条码,对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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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18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生产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生产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1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2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或违反食品安全法向未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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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21 |
行政处罚 |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以及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2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23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24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25 |
行政处罚 |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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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26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以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27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以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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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28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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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2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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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30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31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32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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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33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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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34 |
行政处罚 |
对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35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未按照召回规定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主动召回、限时启动召回、按照召回计划召回、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36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一级召回、二级召回、三级召回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38 |
行政处罚 |
对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3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40 |
行政处罚 |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41 |
行政处罚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42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43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44 |
行政处罚 |
对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45 |
行政处罚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46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47 |
行政处罚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未处置并且毁灭有关证据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48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及家庭酿造的酒类进行销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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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49 |
行政处罚 |
对年份酒生产者未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类基础酒、调味酒贮存年份及量比,并留存追溯、查验材料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50 |
行政处罚 |
对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食用酒精加工生产酒类、生产预包装酒类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5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销售散装白酒和泡酒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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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5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要求进行酒类储运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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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53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标志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54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55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56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57 |
行政处罚 |
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58 |
行政处罚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59 |
行政处罚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60 |
行政处罚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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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61 |
行政处罚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6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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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63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6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65 |
行政处罚 |
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66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或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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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67 |
行政处罚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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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68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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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69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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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70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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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71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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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72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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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73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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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74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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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75 |
行政处罚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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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76 |
行政处罚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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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77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78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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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79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备案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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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8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者生产从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与药监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市场监管局 |
118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履行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政处罚 |
与药监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市场监管局 |
1182 |
行政处罚 |
对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与药监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市场监管局 |
1183 |
行政处罚 |
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的行政处罚 |
与药监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市场监管局 |
1184 |
行政处罚 |
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85 |
行政处罚 |
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86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87 |
行政处罚 |
对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等应当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88 |
行政处罚 |
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超出限定区域销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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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89 |
行政处罚 |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90 |
行政处罚 |
对低价倾销或实行价格歧视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91 |
行政处罚 |
对价格串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92 |
行政处罚 |
对哄抬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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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93 |
行政处罚 |
对价格欺诈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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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94 |
行政处罚 |
对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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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95 |
行政处罚 |
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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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96 |
行政处罚 |
对牟取暴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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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9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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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198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19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和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200 |
行政处罚 |
对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201 |
行政处罚 |
对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的,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202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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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03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204 |
行政处罚 |
对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205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20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行政处罚 |
与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市场监管局 |
120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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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08 |
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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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09 |
行政处罚 |
对展销会举办者未按要求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基本信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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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1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网络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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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1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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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12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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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13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未按规定要求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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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1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求和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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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15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医疗器械批发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和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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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1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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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1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未主动收集并按照时限要求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瞒报、漏报、虚假报告,未按照时限要求报告评价结果或者提交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报告,不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和采取的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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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1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主动收集并按照时限要求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瞒报、漏报、虚假报告,不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和采取的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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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1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制度,未按照要求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未保存不良事件监测记录或者保存年限不足,应当注册而未注册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未主动维护用户信息或者未持续跟踪和处理监测信息,未根据不良事件情况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未按照要求撰写、提交或者留存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未按照要求报告境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境外控制措施,未按照要求提交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分析评价汇总报告,未公布联系方式、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未按照要求开展医疗器械重点监测的,其他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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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2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未按照要求配备与其经营或者使用规模相适应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未保存不良事件监测记录或者保存年限不足,应当注册而未注册为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未及时向持有人报告所收集或者获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未配合持有人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和评价,其他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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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21 |
行政处罚 |
对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未履行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注册、备案情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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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22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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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23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销售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销售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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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24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使用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使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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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2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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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26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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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27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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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28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应当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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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29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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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30 |
行政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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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31 |
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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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32 |
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负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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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33 |
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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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3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改变经营方式的;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非法收购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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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3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药品使用单位(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违反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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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3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劣药;药品使用单位(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炮制规范;医疗机构不按照标准配制制剂等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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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37 |
行政处罚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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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38 |
行政处罚 |
对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及供应商未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不能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持续合规等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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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39 |
行政处罚 |
对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使用军队特需药品或者军队医疗机构制剂;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等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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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4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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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41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批签发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或者故意瞒报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变更情况,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进口单位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首次进口药材批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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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4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向军队医疗机构提供本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等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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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43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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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44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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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45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批签发机构在承担批签发相关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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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46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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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4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销售、使用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生物制品的等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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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4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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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49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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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反兴奋剂条例》规定,应当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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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51 |
行政处罚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应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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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52 |
行政处罚 |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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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应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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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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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55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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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5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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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57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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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58 |
行政处罚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后,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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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59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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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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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6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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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62 |
行政处罚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要求应当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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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6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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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64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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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65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应当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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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66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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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67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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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68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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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69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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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70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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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71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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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72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未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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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73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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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74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应当依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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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7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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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76 |
行政处罚 |
对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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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7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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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7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的;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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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7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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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8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或者未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的;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的;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使用记录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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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81 |
行政处罚 |
对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临床试验未经备案的;临床试验申办者未经批准开展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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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82 |
行政处罚 |
对仍然销售已暂停销售虚假广告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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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8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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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8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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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8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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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86 |
行政处罚 |
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向监督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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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8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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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8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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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8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未按规定由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购进、使用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或者从未备案的经营企业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或者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未按规定索取、保存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相关记录;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培训档案;未按规定对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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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9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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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91 |
行政处罚 |
对不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医疗器械,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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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9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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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9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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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94 |
行政处罚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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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95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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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29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297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298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聘用人员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299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300 |
行政处罚 |
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行政处罚 |
|
区市场监管局 |
1301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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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302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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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303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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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04 |
行政处罚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
|
区水利局 |
1305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水利项目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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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06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
|
区水利局 |
1307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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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08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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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09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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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10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政处罚 |
|
区水利局 |
1311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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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12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人将中标水利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水利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水利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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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13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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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14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项目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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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1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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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1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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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17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水利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水利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水利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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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18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水利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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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19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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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20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水利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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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21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工程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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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22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水利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水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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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23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水利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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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24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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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25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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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26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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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27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水利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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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28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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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29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水利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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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30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水利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将拆除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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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31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水利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行政处罚 |
|
区水利局 |
1332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水利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水利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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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33 |
行政处罚 |
对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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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34 |
行政处罚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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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35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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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36 |
行政处罚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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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37 |
行政处罚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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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38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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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39 |
行政处罚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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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40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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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41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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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4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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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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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44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和非法传播水文情报预报的行政处罚 |
|
区水利局 |
1345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以及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水利局 |
1346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
|
区水利局 |
1347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政处罚 |
|
区水利局 |
1348 |
行政处罚 |
对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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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49 |
行政处罚 |
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
|
区水利局 |
135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行政处罚 |
|
区水利局 |
1351 |
行政处罚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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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5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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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53 |
行政处罚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行政处罚 |
|
区水利局 |
1354 |
行政处罚 |
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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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55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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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56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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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57 |
行政处罚 |
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水利局 |
1358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
|
区水利局 |
1359 |
行政处罚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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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60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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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6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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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6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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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6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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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64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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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65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政处罚 |
|
区水利局 |
1366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行政处罚 |
|
区水利局 |
1367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
|
区水利局 |
1368 |
行政处罚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行政处罚 |
|
区水利局 |
136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行政处罚 |
|
区水利局 |
1370 |
行政处罚 |
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水利局 |
137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区水利局 |
1372 |
行政处罚 |
对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的行政处罚 |
|
区水利局 |
137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
区水利局 |
137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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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7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行政处罚 |
|
区水利局 |
1376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大坝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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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77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政处罚 |
|
区水利局 |
1378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水利局 |
1379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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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80 |
行政处罚 |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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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8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行政处罚 |
|
区水利局 |
138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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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8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行政处罚 |
|
区水利局 |
1384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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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8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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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86 |
行政处罚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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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87 |
行政处罚 |
对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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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8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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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89 |
行政处罚 |
对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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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9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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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91 |
行政处罚 |
对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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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92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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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93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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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94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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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95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预留生态水的取用水户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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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9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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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97 |
行政处罚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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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98 |
行政处罚 |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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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39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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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40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行政处罚 |
|
区水利局 |
1401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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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40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利用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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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40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或者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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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404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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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40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供水用途和供水计划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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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406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工程验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加单位、参加验收的专家不按规定组织验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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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407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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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408 |
行政处罚 |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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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409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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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1410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水利局 |
141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行政处罚 |
|
区水利局 |
1412 |
行政处罚 |
对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司法局 |
1413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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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统计局 |
1414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政处罚 |
|
区统计局 |
1415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迟报统计资料,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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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统计局 |
1416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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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417 |
行政处罚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 |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418 |
行政处罚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经责令限期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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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419 |
行政处罚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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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420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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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保密机要局 |
1421 |
行政处罚 |
对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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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保密机要局 |
142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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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宣传部 |
14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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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2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假药、劣药且情节严重的机构的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人员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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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25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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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26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卫生健康局 |
1427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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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28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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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29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行政处罚 |
|
区卫生健康局 |
143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违反《疫苗管理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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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3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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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32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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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3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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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3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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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3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放射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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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3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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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3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时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违反规定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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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3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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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39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且在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后拒不校验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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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40 |
行政处罚 |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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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41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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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4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保健机构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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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4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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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44 |
行政处罚 |
对医师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医师不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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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4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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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4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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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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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4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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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4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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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50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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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51 |
行政处罚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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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5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和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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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53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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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54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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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55 |
行政处罚 |
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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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56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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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5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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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58 |
行政处罚 |
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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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5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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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60 |
行政处罚 |
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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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6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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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62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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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6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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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64 |
行政处罚 |
对中外各方未经国家卫计委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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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6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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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6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使用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或将其出卖或出借的;使用其他医疗机构的票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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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6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滥用麻醉药品、剧毒药品、精神药品,或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淘汰药品和其他违禁药品的;未经批准自行配制制剂的;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未按审批登记的机关核准的范围、品种和数量配备药柜、药房的药品的;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所配药品以其他形式对外销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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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6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直接影响医疗安全且限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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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6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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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70 |
行政处罚 |
对雇佣他人顶替本单位职工献血、雇佣他人顶替本人献血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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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7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转让、租借、涂改献血证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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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72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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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73 |
行政处罚 |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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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74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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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75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未按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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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7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医疗卫生机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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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7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医疗卫生机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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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7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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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7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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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8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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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8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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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82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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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8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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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84 |
行政处罚 |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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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8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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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86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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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87 |
行政处罚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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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8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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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89 |
行政处罚 |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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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90 |
行政处罚 |
对采集或者使用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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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91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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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9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不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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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9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医疗机构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医疗机构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医疗机构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的;医疗机构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医疗机构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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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9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消毒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托幼、养老机构未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室内空气、餐具、玩具及其他活动场所、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致病微生物实验机构未遵守有关的消毒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消毒处理,防止传染病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殡仪馆、火葬场和停放尸体的场所及运送尸体的车辆未建立经常性的消毒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进行消毒处理;传染病疫源地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消毒;经营洗涤衣物及租售旧衣物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学校、流动人口集中生活的单位和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宿舍(公寓)、流动人口生活场所及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实施消毒未使用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消毒产品和消毒方法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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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95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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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96 |
行政处罚 |
对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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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97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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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98 |
行政处罚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未采取《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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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49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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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0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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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0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放射事件)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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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0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或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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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03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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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0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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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0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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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06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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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07 |
行政处罚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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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08 |
行政处罚 |
对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对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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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0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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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1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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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1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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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1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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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13 |
行政处罚 |
对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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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14 |
行政处罚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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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15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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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1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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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1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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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18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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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19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学校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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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20 |
行政处罚 |
对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卫生规范进行生产的;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卫生规范涉水产品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卫生规范的原辅材料生产涉水产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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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21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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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22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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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23 |
行政处罚 |
对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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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24 |
行政处罚 |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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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2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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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26 |
行政处罚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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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27 |
行政处罚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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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28 |
行政处罚 |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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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29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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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30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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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31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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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3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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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33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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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3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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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3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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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36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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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37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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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38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未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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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39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乙类场所卫生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规范要求的;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卫生设施设备被擅自拆除或挪作他用的;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的或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卫生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规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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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40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规范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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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41 |
行政处罚 |
对除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甲类场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除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甲类场所涂改、倒卖、转让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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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4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违反规定未设置吸烟区(室)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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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4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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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4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医疗机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医疗机构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而派出医师会诊的;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而医疗机构仍派其会诊的;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而医疗机构仍派医师会诊的;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未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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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4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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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46 |
行政处罚 |
对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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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47 |
行政处罚 |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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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48 |
行政处罚 |
对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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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49 |
行政处罚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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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50 |
行政处罚 |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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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5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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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52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应放置安全套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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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53 |
行政处罚 |
对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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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54 |
行政处罚 |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计委的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的;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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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55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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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56 |
行政处罚 |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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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5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售、外运的家畜或者植物进行血吸虫病检疫的;未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实施药物治疗,或者未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实施杀灭钉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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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5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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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59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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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60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对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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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6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及时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的;医疗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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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62 |
行政处罚 |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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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63 |
行政处罚 |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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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64 |
行政处罚 |
对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诊治肺结核病人(除急救外)的;有关从业人员的工作单位,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的,或者准许、纵容未治愈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直接从事服务工作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或痰液等未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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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6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消毒产品的;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生产类别、迁移厂址、另设生产与消毒产品有关分厂(车间)的,未重新申请办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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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66 |
行政处罚 |
对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不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明示或暗示对疾病治疗效果的行政处罚;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伪造、擅自修改产品配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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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67 |
行政处罚 |
对消毒产品经营企业、消毒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未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批件复印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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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68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出借、转让和涂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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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69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未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未提供保健待遇;学校未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未加强卫生防护,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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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70 |
行政处罚 |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托幼机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托幼机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托幼机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托幼机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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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71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对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对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其他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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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7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销售者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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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73 |
行政处罚 |
对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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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7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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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7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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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7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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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7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对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对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对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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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78 |
行政处罚 |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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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79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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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80 |
行政处罚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或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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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81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对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对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对其他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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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8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的;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发现感染性疾病传播、暴发、流行时,未按规定报告和未及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进行处理,减轻危害的;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污水、污物,并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售、转让和赠送医疗废物的;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新建、改建、扩建有关科室不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预防院内感染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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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8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未按照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其他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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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8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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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85 |
行政处罚 |
对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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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8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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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87 |
行政处罚 |
对未制定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卫生管理档案的;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的;未按规定清洗、消毒供水设施的;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要求公示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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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88 |
行政处罚 |
对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缺失或者未正常运转的;供水设施及其周围环境不清洁、出现有碍水质卫生的浮游生物、植物、污物的;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网直接连接的;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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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8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生产供应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卫生规范涉水产品的;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饮用水污染事态扩大的;隐瞒、缓报、谎报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拒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暂停供水、清洗、消毒等措施的;拒绝、阻挠、干涉卫生监督监测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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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9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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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9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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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92 |
行政处罚 |
对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医师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医师违反《处方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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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93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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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9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利用相关技术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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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9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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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96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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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97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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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9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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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599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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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00 |
行政处罚 |
对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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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01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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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02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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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03 |
行政处罚 |
对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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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0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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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05 |
行政处罚 |
对医务人员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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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0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不再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或胁迫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摘取人体器官的;有《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列举的情形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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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0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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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08 |
行政处罚 |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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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09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其他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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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10 |
行政处罚 |
对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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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11 |
行政处罚 |
对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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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12 |
行政处罚 |
对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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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1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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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14 |
行政处罚 |
对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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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15 |
行政处罚 |
对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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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16 |
行政处罚 |
对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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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17 |
行政处罚 |
对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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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18 |
行政处罚 |
对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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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1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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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2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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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2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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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2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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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2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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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24 |
行政处罚 |
对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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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25 |
行政处罚 |
对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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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2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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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27 |
行政处罚 |
对机构或个人未取得许可证或合格证,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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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2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擅自增加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的;故意出具虚假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泄漏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双方隐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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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29 |
行政处罚 |
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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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30 |
行政处罚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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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3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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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3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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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3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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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34 |
行政处罚 |
对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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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35 |
行政处罚 |
对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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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36 |
行政处罚 |
对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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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37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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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38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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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39 |
行政处罚 |
对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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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40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相关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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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41 |
行政处罚 |
对未采取相关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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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42 |
行政处罚 |
对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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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4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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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44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行政处罚 |
|
区卫生健康局 |
164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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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46 |
行政处罚 |
对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行政处罚 |
|
区卫生健康局 |
1647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行政处罚 |
|
区卫生健康局 |
1648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行政处罚 |
|
区卫生健康局 |
1649 |
行政处罚 |
对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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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50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政处罚 |
|
区卫生健康局 |
165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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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52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行政处罚 |
|
区卫生健康局 |
165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行政处罚 |
|
区卫生健康局 |
165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行政处罚 |
|
区卫生健康局 |
165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行政处罚 |
|
区卫生健康局 |
1656 |
行政处罚 |
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生产经营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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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57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行政处罚 |
|
区卫生健康局 |
1658 |
行政处罚 |
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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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59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相关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行政处罚 |
|
区卫生健康局 |
1660 |
行政处罚 |
对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生产经营单位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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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6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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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62 |
行政处罚 |
对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行政处罚 |
|
区卫生健康局 |
1663 |
行政处罚 |
对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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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64 |
行政处罚 |
对高低温作业、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作业、放射性作业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场所未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原材料,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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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6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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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6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行政处罚 |
|
区卫生健康局 |
166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行政处罚 |
|
区卫生健康局 |
166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
区卫生健康局 |
166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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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7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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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7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行政处罚 |
|
区卫生健康局 |
1672 |
行政处罚 |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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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7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行政处罚 |
|
区卫生健康局 |
1674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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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7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行政处罚 |
|
区卫生健康局 |
167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行政处罚 |
|
区卫生健康局 |
167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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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7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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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7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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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8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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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8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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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82 |
行政处罚 |
对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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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8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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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84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等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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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8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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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8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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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8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末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其他未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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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88 |
行政处罚 |
对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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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89 |
行政处罚 |
对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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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9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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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9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的;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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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9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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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93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其他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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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94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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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95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其他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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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9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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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9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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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9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的;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调查和临床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的;其他违反《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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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69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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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700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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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70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未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的行政处罚 |
|
区卫生健康局 |
170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生物安全法》规定,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卫生健康局 |
1703 |
行政处罚 |
对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因子未进行登记,或者未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个人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或者特殊生物因子;个人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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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704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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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1705 |
行政处罚 |
对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行政处罚 |
与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医保局 |
170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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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 |
1707 |
行政处罚 |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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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 |
1708 |
行政处罚 |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医保局 |
1709 |
行政处罚 |
对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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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 |
1710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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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 |
1711 |
行政处罚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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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12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或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713 |
行政处罚 |
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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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14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715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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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16 |
行政处罚 |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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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1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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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18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或者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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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19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或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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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2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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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2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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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2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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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2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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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2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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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2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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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26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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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2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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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28 |
行政处罚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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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29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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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3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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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31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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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3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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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33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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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34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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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35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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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36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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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37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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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38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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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39 |
行政处罚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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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4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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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41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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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4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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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43 |
行政处罚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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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44 |
行政处罚 |
对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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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45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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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4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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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4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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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4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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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49 |
行政处罚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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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5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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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5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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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5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存在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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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5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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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5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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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55 |
行政处罚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处罚的,或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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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56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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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57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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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58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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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5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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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60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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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61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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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62 |
行政处罚 |
对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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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6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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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64 |
行政处罚 |
对可采煤层丢弃不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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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6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煤炭开采顺序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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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66 |
行政处罚 |
对一次采全高开采丢顶煤、底煤或者用煤皮作假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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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67 |
行政处罚 |
对留设保护煤柱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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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6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提交采区回采率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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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69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企业未依照规定组织排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并按规定报告,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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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70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771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瓦斯超限作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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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72 |
行政处罚 |
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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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73 |
行政处罚 |
对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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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74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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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75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776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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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77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778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779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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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80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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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81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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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82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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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83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784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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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85 |
行政处罚 |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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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86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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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87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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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88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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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89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违规检查、维修、操作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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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90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要求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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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91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井下采掘作业、露天采剥作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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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92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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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93 |
行政处罚 |
对有瓦斯突出,有冲击地压,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在水体下面开采,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矿山,未按要求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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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94 |
行政处罚 |
对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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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95 |
行政处罚 |
对井下采掘作业应当探水前进而未探水前进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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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96 |
行政处罚 |
对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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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97 |
行政处罚 |
对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减少氧气析出量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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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98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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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79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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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0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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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01 |
行政处罚 |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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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0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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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0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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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04 |
行政处罚 |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05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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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06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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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07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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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08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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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09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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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1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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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11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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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12 |
行政处罚 |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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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13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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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14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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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15 |
行政处罚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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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16 |
行政处罚 |
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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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1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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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18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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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19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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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2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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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21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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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2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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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2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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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2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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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25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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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26 |
行政处罚 |
对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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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27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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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28 |
行政处罚 |
对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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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29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或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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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3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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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31 |
行政处罚 |
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3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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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3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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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34 |
行政处罚 |
对雇佣未经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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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3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用量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3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3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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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3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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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3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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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4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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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41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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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42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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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43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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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44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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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45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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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84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47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48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49 |
行政处罚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50 |
行政处罚 |
对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51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52 |
行政处罚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5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5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5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5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5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或者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5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给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59 |
行政处罚 |
对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未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者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6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作业现场未事先制定安全措施,未安排专人监护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61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设置分支机构,或者转借、出租、出让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62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63 |
行政处罚 |
对在安全距离范围内擅自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64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职责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65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66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6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6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6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70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7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72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73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74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75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76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77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78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括动成果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79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8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8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8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8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8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8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8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87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88 |
行政处罚 |
对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89 |
行政处罚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9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9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9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93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等相关制度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9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9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9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97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98 |
行政处罚 |
对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89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0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0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02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0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0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0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06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07 |
行政处罚 |
对除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08 |
行政处罚 |
对除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09 |
行政处罚 |
对除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10 |
行政处罚 |
对除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1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1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13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14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15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16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17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18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19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2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21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22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23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发生相关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24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25 |
行政处罚 |
对在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26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27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28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29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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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30 |
行政处罚 |
对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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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31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32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33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扰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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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34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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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35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变更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36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37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38 |
行政处罚 |
对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39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4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41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4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4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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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44 |
行政处罚 |
对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45 |
行政处罚 |
对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46 |
行政处罚 |
对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47 |
行政处罚 |
对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48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49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50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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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5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礼花弹生产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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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52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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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53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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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5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55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56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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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57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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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58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59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60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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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61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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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62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63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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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64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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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65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66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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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67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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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68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69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70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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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71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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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72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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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7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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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74 |
行政处罚 |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75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76 |
行政处罚 |
对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77 |
行政处罚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78 |
行政处罚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79 |
行政处罚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80 |
行政处罚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81 |
行政处罚 |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82 |
行政处罚 |
对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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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84 |
行政处罚 |
对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85 |
行政处罚 |
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8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并落实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87 |
行政处罚 |
对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8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989 |
行政处罚 |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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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9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对相关事项进行变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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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91 |
行政处罚 |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在一年内完成闭库,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未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延期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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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92 |
行政处罚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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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93 |
行政处罚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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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94 |
行政处罚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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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95 |
行政处罚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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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96 |
行政处罚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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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97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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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98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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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999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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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00 |
行政处罚 |
对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未大于300米,或者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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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01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式不符合规定、采用浅深孔爆破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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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02 |
行政处罚 |
对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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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03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以及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未按规定分层开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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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04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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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05 |
行政处罚 |
对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未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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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06 |
行政处罚 |
对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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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07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按规定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以及发现存在问题未采取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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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08 |
行政处罚 |
对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或者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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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铲装、装载与运输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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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10 |
行政处罚 |
对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没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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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11 |
行政处罚 |
对电气设备没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没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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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12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却未设置截水沟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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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13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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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14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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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15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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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16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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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17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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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18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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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19 |
行政处罚 |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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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20 |
行政处罚 |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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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21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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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22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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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23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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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24 |
行政处罚 |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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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25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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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26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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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27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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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28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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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2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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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3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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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3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内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打击报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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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3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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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3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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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3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边坡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未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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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3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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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36 |
行政处罚 |
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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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37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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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38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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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39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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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40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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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41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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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42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或者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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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43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或者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或者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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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44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或者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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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45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或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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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46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或者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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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47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或者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或者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时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或者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或者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或者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或者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或者存在其他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204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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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49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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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5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2051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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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205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205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2054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开展现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2055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205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2057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2058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2059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2060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
|
区应急管理局 |
2061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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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6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6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64 |
行政处罚 |
对非食盐定点企业生产或批发食盐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6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生产或批发食盐、非食用盐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6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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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68 |
行政处罚 |
对食盐定点企业违反规定聘用禁业限制人员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69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70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 |
技术改造类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71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技术改造类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72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技术改造类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7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7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7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76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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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7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7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79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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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80 |
行政处罚 |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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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8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82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没有编制抗震设防设计专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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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8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有关规定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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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8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合同或合同以外,暗示、明示或附加条款限定工程含钢量的;因施工图审查不合格,通过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逃避整改责任的;擅自更改或者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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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85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无效,未执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的;使用失效旧标准、旧规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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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86 |
行政处罚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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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87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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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88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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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89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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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90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91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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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92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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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93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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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94 |
行政处罚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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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9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存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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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96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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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97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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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98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99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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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00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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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01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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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02 |
行政处罚 |
对未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者将二次供水设施与消防等设施混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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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03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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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04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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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05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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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06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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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07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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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0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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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09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且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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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10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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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11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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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12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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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13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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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14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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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15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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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16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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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17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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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18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等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相关业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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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19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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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2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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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21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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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2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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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2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等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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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2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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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2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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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2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擅自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将不合格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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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2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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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28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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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29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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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30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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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31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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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32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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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33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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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3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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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3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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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36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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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37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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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38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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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3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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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4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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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4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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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42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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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4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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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4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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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4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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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4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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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4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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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4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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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49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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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50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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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51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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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52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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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53 |
行政处罚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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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54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勘察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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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5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勘察企业的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不参加施工验槽;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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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5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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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57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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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5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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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59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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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6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而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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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61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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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62 |
行政处罚 |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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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6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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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64 |
行政处罚 |
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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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65 |
行政处罚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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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66 |
行政处罚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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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67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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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68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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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6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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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70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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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7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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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7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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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73 |
行政处罚 |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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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7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相关行业注册执业专家进行建设规模和工艺设计评审,造成投资损失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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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7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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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7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检测业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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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7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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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7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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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79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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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80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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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8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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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82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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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83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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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84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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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8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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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86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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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87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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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88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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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89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等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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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90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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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91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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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92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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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9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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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94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指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工艺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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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95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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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96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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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97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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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98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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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99 |
行政处罚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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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00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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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0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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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0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涉及资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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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0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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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0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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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0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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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0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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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07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转让或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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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08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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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09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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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10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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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11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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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12 |
行政处罚 |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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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13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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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14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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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15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再重新投入使用;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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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1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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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17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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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18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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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19 |
行政处罚 |
对发包方未经工程勘察即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即施工发包,按规定应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文件审查而未报经审查,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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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20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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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2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挂靠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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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2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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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23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企业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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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24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企业未进驻施工现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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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25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企业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未报告建设单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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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26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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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27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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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28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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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2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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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30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已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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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3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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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32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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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33 |
行政处罚 |
对装饰装修企业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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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34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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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3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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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3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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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3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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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38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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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39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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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40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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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41 |
行政处罚 |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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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42 |
行政处罚 |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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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43 |
行政处罚 |
对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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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44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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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45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未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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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46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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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4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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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48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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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49 |
行政处罚 |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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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5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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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5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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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5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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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53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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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54 |
行政处罚 |
对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分支机构,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未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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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55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或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未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对非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签字人员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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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56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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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57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单位(房地产估价机构)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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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58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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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59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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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60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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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61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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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62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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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63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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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64 |
行政处罚 |
对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未对药剂进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使用不合格药物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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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65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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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6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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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67 |
行政处罚 |
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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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68 |
行政处罚 |
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未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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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69 |
行政处罚 |
对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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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70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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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71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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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72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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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73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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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74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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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75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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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76 |
行政处罚 |
对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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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77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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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78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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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79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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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80 |
行政处罚 |
对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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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8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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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8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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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83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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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84 |
行政处罚 |
对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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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85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未按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或者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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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8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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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8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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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88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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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89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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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90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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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9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92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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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9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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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9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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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95 |
行政处罚 |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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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96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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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9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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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98 |
行政处罚 |
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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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99 |
行政处罚 |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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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00 |
行政处罚 |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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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01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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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02 |
行政处罚 |
对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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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03 |
行政处罚 |
对以非法手段租住公有廉租住房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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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04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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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05 |
行政处罚 |
对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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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06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或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或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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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0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变更、延续或者注销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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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08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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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0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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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10 |
行政处罚 |
对装修人将住宅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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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11 |
行政处罚 |
对装饰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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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12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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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13 |
行政处罚 |
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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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14 |
行政处罚 |
对开发建设单位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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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1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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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1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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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17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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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18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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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19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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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20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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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21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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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22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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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23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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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2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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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25 |
行政处罚 |
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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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26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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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2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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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28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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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2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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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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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31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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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32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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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33 |
行政处罚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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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34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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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3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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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3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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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37 |
行政处罚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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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38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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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3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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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40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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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4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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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4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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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43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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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44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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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4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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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4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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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4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未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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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4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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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4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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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5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不履行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义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不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未依照的规定改造或者重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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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51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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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52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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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5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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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54 |
行政处罚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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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55 |
行政处罚 |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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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56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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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57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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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58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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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59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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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60 |
行政处罚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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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61 |
行政处罚 |
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或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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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62 |
行政处罚 |
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或者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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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63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违反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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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6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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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6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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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6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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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67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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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6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埋设其他地下管线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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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6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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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7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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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7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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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7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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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73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的;未按照计划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的;违反管理规定的;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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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74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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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75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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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76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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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77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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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78 |
行政处罚 |
对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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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79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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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80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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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8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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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82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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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83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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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84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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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85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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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86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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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87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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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88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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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89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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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90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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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91 |
行政处罚 |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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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92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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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93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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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94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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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9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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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96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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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97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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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9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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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399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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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0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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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01 |
行政处罚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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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02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未经评估合格投入正式营运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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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03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规定的各项资料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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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04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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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05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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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06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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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07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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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0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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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09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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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10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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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1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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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12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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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13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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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14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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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15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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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16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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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17 |
行政处罚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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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18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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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19 |
行政处罚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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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2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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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2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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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22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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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23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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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24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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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25 |
行政处罚 |
对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应急抢险公共通道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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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26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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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2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或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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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28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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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2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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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30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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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31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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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32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违法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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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3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的;设计单位未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等级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监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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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34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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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35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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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36 |
行政处罚 |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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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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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3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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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39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单位未在危大工程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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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40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4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4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4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4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45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46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47 |
行政处罚 |
对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4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中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49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50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51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52 |
行政处罚 |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53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54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5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5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建筑设计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建筑施工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5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或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5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59 |
行政处罚 |
对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60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61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62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63 |
行政处罚 |
对专业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维修、养护、更新等义务及承担相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64 |
行政处罚 |
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65 |
行政处罚 |
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66 |
行政处罚 |
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67 |
行政处罚 |
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68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6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70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7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72 |
行政处罚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73 |
行政处罚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74 |
行政处罚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7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76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77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78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79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80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8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8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83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84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85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86 |
行政处罚 |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8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88 |
行政处罚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8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90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91 |
行政处罚 |
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92 |
行政处罚 |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93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94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9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96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97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9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99 |
行政处罚 |
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500 |
行政处罚 |
对汽车经营主体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501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不再具备相关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50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行政处罚 |
视案情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分工施行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503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504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拆解报废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505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506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507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508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509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510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行政处罚 |
会同经信部门共同行使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511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行政处罚 |
属地商务部门牵头,视案情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施行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512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513 |
行政处罚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514 |
行政处罚 |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51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原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权力,根据广编发〔2022〕25号文件精神,交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51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原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权力,根据广编发〔2022〕25号文件精神,交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51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逾期不补报的行政处罚 |
原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权力,根据广编发〔2022〕25号文件精神,交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51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
原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权力,根据广编发〔2022〕25号文件精神,交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51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擅自组织竣工验收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原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权力,根据广编发〔2022〕25号文件精神,交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520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在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相关设施、管线等档案资料报送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的行政处罚 |
原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权力,根据广编发〔2022〕25号文件精神,交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
三、行政征收
对应区级部门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注 |
区林业局 |
1 |
行政征收 |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
|
区农业农村局 |
2 |
行政征收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
小微企业免征 |
区农业农村局 |
3 |
行政征收 |
渔业船舶登记费的征收 |
暂停 |
区农业农村局 |
4 |
行政征收 |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征收 |
暂停 |
区农业农村局 |
5 |
行政征收 |
农机监理费的征收 |
暂停 |
区农业农村局 |
6 |
行政征收 |
国内植物检疫费的征收 |
暂停 |
区农业农村局 |
7 |
行政征收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的征收 |
暂停 |
区人防办 |
8 |
行政征收 |
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
|
区水利局 |
9 |
行政征收 |
征收水资源费 |
|
区水利局 |
10 |
行政征收 |
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
|
区水利局 |
11 |
行政征收 |
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2 |
行政征收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 |
行政征收 |
绿化异地建设费的征收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 |
行政征收 |
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的征收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 |
行政征收 |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6 |
行政征收 |
市政管理占道费的征收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7 |
行政征收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8 |
行政征收 |
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 |
|
四、行政强制
对应区级部门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注 |
区委保密机要局 |
1 |
行政强制 |
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 |
|
区委保密机要局 |
2 |
行政强制 |
登记保存有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文件资料 |
|
区委保密机要局 |
3 |
行政强制 |
责令停止使用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4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5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 |
|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 |
6 |
行政强制 |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需要,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
|
区林业局 |
7 |
行政强制 |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
|
区林业局 |
8 |
行政强制 |
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
|
区林业局 |
9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
区林业局 |
10 |
行政强制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森林保护标志或林业服务标志 |
|
区林业局 |
11 |
行政强制 |
代为补种树木 |
|
区林业局 |
12 |
行政强制 |
代为恢复草原植被 |
|
区林业局 |
13 |
行政强制 |
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 |
|
区林业局 |
14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区林业局 |
15 |
行政强制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
区林业局 |
16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 |
|
区农业农村局 |
17 |
行政强制 |
对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行为的行政强制 |
|
区农业农村局 |
18 |
行政强制 |
对不履行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义务的代履行 |
|
区农业农村局 |
19 |
行政强制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强制 |
|
区农业农村局 |
20 |
行政强制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
|
区农业农村局 |
21 |
行政强制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
|
区农业农村局 |
22 |
行政强制 |
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查封、扣押 |
|
区农业农村局 |
23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有关的资料、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工具、设备,查封生产经营场所 |
|
区农业农村局 |
24 |
行政强制 |
对违规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调运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查封 |
|
区农业农村局 |
25 |
行政强制 |
对无证蚕种的封存 |
|
区农业农村局 |
26 |
行政强制 |
扣押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 |
|
区农业农村局 |
27 |
行政强制 |
扣押擅自投入使用或者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
区农业农村局 |
28 |
行政强制 |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且拒不停止使用的农业机械 |
|
区农业农村局 |
29 |
行政强制 |
查封拒不停止施工的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
|
区农业农村局 |
30 |
行政强制 |
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
|
区农业农村局 |
31 |
行政强制 |
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
区农业农村局 |
32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查封、扣押 |
|
区农业农村局 |
33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
|
区农业农村局 |
34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
区农业农村局 |
35 |
行政强制 |
对不履行强制免疫接种,未按要求开展种用、乳用动物疫病检测,未按规定对饲养的犬只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未按规定清洗、消毒运载工具的代履行 |
|
区农业农村局 |
36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饲料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工具、设施设备,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场所 |
|
区农业农村局 |
37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
区农业农村局 |
38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 |
|
区农业农村局 |
39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拒不改正非法使用的渔业船舶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
|
区农业农村局 |
40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区农业农村局 |
4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2 |
行政强制 |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 |
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3 |
行政强制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
|
区审计局 |
44 |
行政强制 |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
区市场监管局 |
45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场所进行查封、扣押 |
|
区市场监管局 |
46 |
行政强制 |
对视同歇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公章进行收缴 |
|
区市场监管局 |
47 |
行政强制 |
对需要认定的公司营业执照临时扣留 |
|
区市场监管局 |
48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
区市场监管局 |
49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
|
区市场监管局 |
50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进行查封、扣押 |
|
区市场监管局 |
51 |
行政强制 |
对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的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进行扣押、有关场所进行临时查封 |
|
区市场监管局 |
52 |
行政强制 |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营业执照进行暂扣 |
|
区市场监管局 |
53 |
行政强制 |
对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进行查封、扣押 |
|
区市场监管局 |
54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直销行为的有关企业责令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
|
区市场监管局 |
55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以及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并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
|
区市场监管局 |
56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 |
|
区市场监管局 |
57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 |
|
区市场监管局 |
58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 |
|
区市场监管局 |
59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
|
区市场监管局 |
60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违法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与其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
|
区市场监管局 |
61 |
行政强制 |
对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
|
区市场监管局 |
62 |
行政强制 |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财物、工具可能被转移、藏匿、毁损的,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 |
|
区市场监管局 |
63 |
行政强制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查封 |
|
区市场监管局 |
64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毛绒纤维、麻类纤维、茧丝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毛绒纤维、麻类纤维、茧丝的设备、工具的查封或扣押 |
|
区市场监管局 |
65 |
行政强制 |
对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 |
|
区市场监管局 |
66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的查封、扣押 |
|
区市场监管局 |
67 |
行政强制 |
对假冒专利产品的查封或扣押 |
|
区市场监管局 |
68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 |
|
区市场监管局 |
69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
|
区市场监管局 |
70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与医疗器械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区市场监管局 |
7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
区市场监管局 |
72 |
行政强制 |
扣押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
区市场监管局 |
73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 |
|
区市场监管局 |
74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区水利局 |
75 |
行政强制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加收滞纳金的强制措施 |
|
区水利局 |
76 |
行政强制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强行拆除或封闭的强制措施 |
|
区水利局 |
77 |
行政强制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行政强制 |
|
区水利局 |
78 |
行政强制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的行政强制 |
|
区水利局 |
79 |
行政强制 |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予以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
|
区水利局 |
80 |
行政强制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代为清理的强制措施 |
|
区水利局 |
81 |
行政强制 |
对拒不缴纳或者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费加收滞纳金的强制措施 |
|
区水利局 |
82 |
行政强制 |
对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而代为治理的强制措施 |
|
区水利局 |
83 |
行政强制 |
对拒不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代为清除的强制措施 |
|
区水利局 |
84 |
行政强制 |
对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限期拆除的强制措施 |
|
区水利局 |
85 |
行政强制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强制措施 |
|
区水利局 |
86 |
行政强制 |
对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扣押的强制措施 |
|
区委宣传部 |
87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
区委宣传部 |
88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涉案物品查封或扣押 |
|
区委宣传部 |
89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
|
区卫生健康局 |
90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麻醉精神药品和精神药品 |
暂停 |
区卫生健康局 |
91 |
行政强制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
区卫生健康局 |
92 |
行政强制 |
封存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
暂停 |
区卫生健康局 |
93 |
行政强制 |
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封存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 |
|
区卫生健康局 |
94 |
行政强制 |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
|
区卫生健康局 |
95 |
行政强制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而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
|
区卫生健康局 |
96 |
行政强制 |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而采取的医学隔离强制措施 |
|
区卫生健康局 |
97 |
行政强制 |
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
|
区卫生健康局 |
98 |
行政强制 |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
|
区卫生健康局 |
99 |
行政强制 |
采取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等临时控制措施 |
|
区医保局 |
100 |
行政强制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
|
区应急管理局 |
101 |
行政强制 |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
|
区应急管理局 |
102 |
行政强制 |
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
|
区应急管理局 |
103 |
行政强制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
区应急管理局 |
104 |
行政强制 |
扣押与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05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或查封场所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06 |
行政强制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07 |
行政强制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08 |
行政强制 |
责令加倍缴纳绿化费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09 |
行政强制 |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原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权力,根据广编发〔2022〕25号文件精神,交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
五、行政确认
对应区级部门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注 |
区财政局 |
1 |
行政确认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
区残联 |
2 |
行政确认 |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 |
|
区残联 |
3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发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4 |
行政确认 |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 |
涉密 |
区教育局 |
5 |
行政确认 |
对民办教育机构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核确认 |
|
区林业局 |
6 |
行政确认 |
古树名木认定 |
本级政府认定 |
区林业局 |
7 |
行政确认 |
草原等级评定 |
|
区林业局 |
8 |
行政确认 |
林木种子采种林的确定 |
|
区民政局 |
9 |
行政确认 |
中国内地公民婚姻登记 |
涉密 |
区民政局 |
10 |
行政确认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涉密 |
区民政局 |
11 |
行政确认 |
慈善组织认定 |
|
区民族宗教局 |
12 |
行政确认 |
公民民族成份确认和变更 |
|
区农业农村局 |
13 |
行政确认 |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 |
|
区农业农村局 |
14 |
行政确认 |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 |
|
区农业农村局 |
15 |
行政确认 |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产权登记 |
|
区农业农村局 |
16 |
行政确认 |
农村能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评估认定 |
|
区农业农村局 |
17 |
行政确认 |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确认 |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8 |
行政确认 |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
涉密 |
区卫生健康局 |
19 |
行政确认 |
医院评审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20 |
行政确认 |
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组织评审、推荐认定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21 |
行政确认 |
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22 |
行政确认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23 |
行政确认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24 |
行政确认 |
文物认定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25 |
行政确认 |
文物定级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26 |
行政确认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 |
|
六、行政裁决
对应区级部门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注 |
区财政局 |
1 |
行政裁决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
|
区交通运输局 |
2 |
行政裁决 |
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的裁决 |
|
区市场监管局 |
3 |
行政裁决 |
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及仲裁检定 |
|
区市场监管局 |
4 |
行政裁决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
区水利局 |
5 |
行政裁决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 |
|
区水利局 |
6 |
行政裁决 |
水事纠纷裁决 |
|
七、行政给付
对应区级部门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注 |
区教育局 |
1 |
行政给付 |
教育资助 |
|
区司法局 |
2 |
行政给付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
区司法局 |
3 |
行政给付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
区司法局 |
4 |
行政给付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
区司法局 |
5 |
行政给付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6 |
行政给付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涉密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7 |
行政给付 |
发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 |
涉密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8 |
行政给付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9 |
行政给付 |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0 |
行政给付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1 |
行政给付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
涉密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2 |
行政给付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涉密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3 |
行政给付 |
享受定期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涉密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4 |
行政给付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发放 |
涉密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5 |
行政给付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
涉密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6 |
行政给付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的给付 |
涉密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7 |
行政给付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给付 |
涉密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8 |
行政给付 |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涉密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9 |
行政给付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涉密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20 |
行政给付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涉密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21 |
行政给付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涉密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22 |
行政给付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涉密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23 |
行政给付 |
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保障 |
涉密 |
区卫生健康局 |
24 |
行政给付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
区卫生健康局 |
25 |
行政给付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
区应急管理局 |
26 |
行政给付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物资给付 |
|
八、行政检查
对应区级部门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注 |
区委保密机要局 |
1 |
行政检查 |
对机关、单位保密检查 |
|
区委保密机要局 |
2 |
行政检查 |
对泄密案件的调查 |
|
区财政局 |
3 |
行政检查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
区财政局 |
4 |
行政检查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
区财政局 |
5 |
行政检查 |
对财政票据印刷、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
区残联 |
6 |
行政检查 |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检查 |
|
区档案局 |
7 |
行政检查 |
对档案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8 |
行政检查 |
节能监察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9 |
行政检查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的检查 |
|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 |
10 |
行政检查 |
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的调查认定 |
|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 |
11 |
行政检查 |
对地方金融组织(除融资担保公司外)进行检查 |
|
区教育局 |
12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
|
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13 |
行政检查 |
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14 |
行政检查 |
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 |
|
区林业局 |
15 |
行政检查 |
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 |
与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林业局 |
16 |
行政检查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
|
区林业局 |
17 |
行政检查 |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区林业局 |
18 |
行政检查 |
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
|
区林业局 |
19 |
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检查 |
|
区林业局 |
20 |
行政检查 |
对草原防火的安全检查 |
|
区林业局 |
21 |
行政检查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 |
|
区林业局 |
22 |
行政检查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
区林业局 |
23 |
行政检查 |
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 |
|
区林业局 |
24 |
行政检查 |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
|
区民政局 |
25 |
行政检查 |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
|
区民政局 |
26 |
行政检查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
|
区民政局 |
27 |
行政检查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
区民政局 |
28 |
行政检查 |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
|
区民政局 |
29 |
行政检查 |
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区民政局 |
30 |
行政检查 |
对民办托养机构的监督检查 |
|
区农业农村局 |
31 |
行政检查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查 |
|
区农业农村局 |
32 |
行政检查 |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
|
区农业农村局 |
33 |
行政检查 |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
|
区农业农村局 |
34 |
行政检查 |
对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
|
区农业农村局 |
35 |
行政检查 |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
|
区农业农村局 |
36 |
行政检查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及对农药实施抽查 |
|
区农业农村局 |
37 |
行政检查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
|
区农业农村局 |
38 |
行政检查 |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
区农业农村局 |
39 |
行政检查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
区农业农村局 |
40 |
行政检查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
|
区农业农村局 |
41 |
行政检查 |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
|
区农业农村局 |
42 |
行政检查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
|
区农业农村局 |
43 |
行政检查 |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
|
区农业农村局 |
44 |
行政检查 |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
|
区农业农村局 |
45 |
行政检查 |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
|
区农业农村局 |
46 |
行政检查 |
植物检疫检查 |
|
区农业农村局 |
47 |
行政检查 |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
区人防办 |
48 |
行政检查 |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
区人防办 |
49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0 |
行政检查 |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
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1 |
行政检查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2 |
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稽核 |
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3 |
行政检查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
区商务局 |
54 |
行政检查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含年审) |
|
区商务局 |
55 |
行政检查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
|
区商务局 |
56 |
行政检查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 |
|
区商务局 |
57 |
行政检查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商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经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 |
区商务局 |
58 |
行政检查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59 |
行政检查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60 |
行政检查 |
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61 |
行政检查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62 |
行政检查 |
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63 |
行政检查 |
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64 |
行政检查 |
对涉嫌专利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65 |
行政检查 |
对水效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66 |
行政检查 |
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
|
区市场监管局 |
67 |
行政检查 |
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区市场监管局 |
68 |
行政检查 |
对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进行执法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69 |
行政检查 |
对商标(含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侵权活动场所、有关物品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70 |
行政检查 |
对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71 |
行政检查 |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72 |
行政检查 |
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73 |
行政检查 |
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 |
|
区市场监管局 |
74 |
行政检查 |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75 |
行政检查 |
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抽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76 |
行政检查 |
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77 |
行政检查 |
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78 |
行政检查 |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79 |
行政检查 |
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80 |
行政检查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含食品相关产品)开展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81 |
行政检查 |
对棉花、纤维制品、茧丝、毛绒、麻类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82 |
行政检查 |
对计量器具及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83 |
行政检查 |
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84 |
行政检查 |
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85 |
行政检查 |
对商品条码实施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86 |
行政检查 |
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87 |
行政检查 |
对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88 |
行政检查 |
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
|
区市场监管局 |
89 |
行政检查 |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90 |
行政检查 |
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91 |
行政检查 |
对药品研制、注册、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92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器械研制、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93 |
行政检查 |
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
区水利局 |
94 |
行政检查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
区水利局 |
95 |
行政检查 |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
|
区水利局 |
96 |
行政检查 |
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 |
|
区水利局 |
97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检查 |
|
区水利局 |
98 |
行政检查 |
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区水利局 |
99 |
行政检查 |
河道采砂检查 |
|
区水利局 |
100 |
行政检查 |
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
|
区水利局 |
101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
|
区水利局 |
102 |
行政检查 |
水政监督检查 |
|
区水利局 |
103 |
行政检查 |
节水检查 |
|
区水利局 |
104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和项目稽察 |
|
区司法局 |
105 |
行政检查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
|
区司法局 |
106 |
行政检查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
区司法局 |
107 |
行政检查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
|
区司法局 |
108 |
行政检查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
|
区司法局 |
109 |
行政检查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
|
区委宣传部 |
110 |
行政检查 |
对新闻出版统计的监督检查 |
|
区委宣传部 |
111 |
行政检查 |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 |
|
区委宣传部 |
112 |
行政检查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
区委宣传部 |
113 |
行政检查 |
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与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行使 |
区卫生健康局 |
114 |
行政检查 |
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
|
区卫生健康局 |
115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
区卫生健康局 |
116 |
行政检查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执行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区卫生健康局 |
117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区卫生健康局 |
118 |
行政检查 |
对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和菌毒种保藏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
区卫生健康局 |
119 |
行政检查 |
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区卫生健康局 |
120 |
行政检查 |
对有关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托幼机构、衣物出租和洗涤机构、殡仪馆火葬场等)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
区卫生健康局 |
121 |
行政检查 |
对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
|
区卫生健康局 |
122 |
行政检查 |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
区卫生健康局 |
123 |
行政检查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
区卫生健康局 |
124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卫生机构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
|
区卫生健康局 |
125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的行政检查 |
|
区卫生健康局 |
126 |
行政检查 |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
区医保局 |
127 |
行政检查 |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
区医保局 |
128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
区医保局 |
129 |
行政检查 |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
区医保局 |
130 |
行政检查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
区医保局 |
131 |
行政检查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
区应急管理局 |
132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区应急管理局 |
133 |
行政检查 |
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4 |
行政检查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5 |
行政检查 |
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6 |
行政检查 |
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7 |
行政检查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8 |
行政检查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9 |
行政检查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0 |
行政检查 |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1 |
行政检查 |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2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3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4 |
行政检查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5 |
行政检查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6 |
行政检查 |
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7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8 |
行政检查 |
对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9 |
行政检查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0 |
行政检查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1 |
行政检查 |
对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2 |
行政检查 |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
|
九、行政奖励(表彰须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有关规定施行)
对应区级部门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注 |
区残联 |
1 |
行政奖励 |
对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 |
市县两级由本级政府行使。具体实施时,各级需按规定程序报批 |
区残联 |
2 |
行政奖励 |
对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 |
市县两级由本级政府行使。具体实施时,各级需按规定程序报批 |
区残联 |
3 |
行政奖励 |
对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 |
本级政府行使。具体实施时,各级需按规定程序报批 |
区档案局 |
4 |
行政奖励 |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5 |
行政奖励 |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
区交通运输局 |
6 |
行政奖励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
|
区教育局 |
7 |
行政奖励 |
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表彰、奖励 |
|
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8 |
行政奖励 |
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反窃电行为的奖励 |
|
区林业局 |
9 |
行政奖励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区林业局 |
10 |
行政奖励 |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区林业局 |
11 |
行政奖励 |
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
本级政府行使 |
区林业局 |
12 |
行政奖励 |
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区林业局 |
13 |
行政奖励 |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区林业局 |
14 |
行政奖励 |
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与应急部门共同行使,市县由本级政府行使 |
区民政局 |
15 |
行政奖励 |
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区民族宗教局 |
16 |
行政奖励 |
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
|
区农业农村局 |
17 |
行政奖励 |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
|
区农业农村局 |
18 |
行政奖励 |
对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
|
区农业农村局 |
19 |
行政奖励 |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与林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农业农村局 |
20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奖励 |
|
区农业农村局 |
21 |
行政奖励 |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
区农业农村局 |
22 |
行政奖励 |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区农业农村局 |
23 |
行政奖励 |
对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区农业农村局 |
24 |
行政奖励 |
对检举、揭发拆船单位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污染损害事故,以及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区农业农村局 |
25 |
行政奖励 |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农业(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
区农业农村局 |
26 |
行政奖励 |
对在蚕种生产、供应、质量管理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
|
区人防办 |
27 |
行政奖励 |
对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表彰奖励 |
|
区市场监管局 |
28 |
行政奖励 |
对市场监督违法行为举报给予奖励 |
与药监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市场监管局 |
29 |
行政奖励 |
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
|
区水利局 |
30 |
行政奖励 |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
|
区水利局 |
31 |
行政奖励 |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
区水利局 |
32 |
行政奖励 |
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
区水利局 |
33 |
行政奖励 |
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
区水利局 |
34 |
行政奖励 |
对在防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
区水利局 |
35 |
行政奖励 |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区水利局 |
36 |
行政奖励 |
对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
区水利局 |
37 |
行政奖励 |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
区水利局 |
38 |
行政奖励 |
对河道采砂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奖励 |
|
区水利局 |
39 |
行政奖励 |
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成绩显著的奖励 |
|
区司法局 |
40 |
行政奖励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 |
|
区司法局 |
41 |
行政奖励 |
对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表彰奖励 |
|
区司法局 |
42 |
行政奖励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表彰奖励 |
|
区司法局 |
43 |
行政奖励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
|
区统计局 |
44 |
行政奖励 |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区统计局 |
45 |
行政奖励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
|
区统计局 |
46 |
行政奖励 |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区统计局 |
47 |
行政奖励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
区统计局 |
48 |
行政奖励 |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区统计局 |
49 |
行政奖励 |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区统计局 |
50 |
行政奖励 |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51 |
行政奖励 |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52 |
行政奖励 |
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 |
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 |
区卫生健康局 |
53 |
行政奖励 |
对护士的表彰奖励 |
暂停 |
区卫生健康局 |
54 |
行政奖励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
暂停 |
区卫生健康局 |
55 |
行政奖励 |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
暂停 |
区卫生健康局 |
56 |
行政奖励 |
对献血及献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
区卫生健康局 |
57 |
行政奖励 |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暂停 |
区卫生健康局 |
58 |
行政奖励 |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暂停 |
区卫生健康局 |
59 |
行政奖励 |
对在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的表彰或奖励 |
暂停 |
区卫生健康局 |
60 |
行政奖励 |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的表彰、奖励 |
市县两级由本级政府行使(暂停) |
区卫生健康局 |
61 |
行政奖励 |
对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的奖励 |
暂停 |
区卫生健康局 |
62 |
行政奖励 |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暂停 |
区卫生健康局 |
63 |
行政奖励 |
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
暂停 |
区卫生健康局 |
64 |
行政奖励 |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暂停 |
区卫生健康局 |
65 |
行政奖励 |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作出贡献的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暂停 |
区卫生健康局 |
66 |
行政奖励 |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暂停 |
区卫生健康局 |
67 |
行政奖励 |
对在中医药事业、产业、文化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68 |
行政奖励 |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69 |
行政奖励 |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70 |
行政奖励 |
对监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奖励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71 |
行政奖励 |
对在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72 |
行政奖励 |
对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73 |
行政奖励 |
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站和文化站从业人员的奖励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74 |
行政奖励 |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75 |
行政奖励 |
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76 |
行政奖励 |
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77 |
行政奖励 |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78 |
行政奖励 |
四川省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79 |
行政奖励 |
对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80 |
行政奖励 |
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奖励 |
|
区应急管理局 |
81 |
行政奖励 |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以及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82 |
行政奖励 |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83 |
行政奖励 |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84 |
行政奖励 |
对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85 |
行政奖励 |
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十、其他行政权力
对应区级部门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注 |
区财政局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暂停使用或者追回违法行为涉及的财政资金 |
|
区财政局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到期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收缴国库 |
|
区财政局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撤销、注销代理记账资格 |
|
区档案局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行为的查处 |
|
区档案局 |
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行为的查处 |
|
区档案局 |
6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行为的查处 |
|
区档案局 |
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行为的查处 |
|
区档案局 |
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行为的查处 |
|
区档案局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
|
区档案局 |
10 |
其他行政权力 |
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 |
|
区档案局 |
11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重大活动档案延期移交的审查 |
|
区档案局 |
1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 |
|
区档案局 |
13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 |
|
区档案局 |
1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15 |
其他行政权力 |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价合理性评审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16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限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 |
与交通运输、教育、财政、医保、宣传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17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技术改造类除外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18 |
其他行政权力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19 |
其他行政权力 |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验收 |
|
区交通运输局 |
20 |
其他行政权力 |
定制客运备案 |
|
区交通运输局 |
21 |
其他行政权力 |
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备案 |
|
区交通运输局 |
22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
|
区交通运输局 |
23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
区交通运输局 |
24 |
其他行政权力 |
客货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
区交通运输局 |
25 |
其他行政权力 |
汽车客运站的站级核定 |
|
区交通运输局 |
26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认定 |
|
区交通运输局 |
27 |
其他行政权力 |
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备案 |
|
区交通运输局 |
28 |
其他行政权力 |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信息备案 |
|
区交通运输局 |
29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特许经营 |
|
区交通运输局 |
30 |
其他行政权力 |
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备案 |
|
区交通运输局 |
31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备案 |
|
区交通运输局 |
32 |
其他行政权力 |
变更或改造码头等固定经营设施的备案 |
|
区交通运输局 |
33 |
其他行政权力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前的备案 |
|
区交通运输局 |
34 |
其他行政权力 |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涉及安全的备案 |
|
区交通运输局 |
35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
|
区交通运输局 |
36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备案 |
|
区教育局 |
37 |
其他行政权力 |
换发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
|
区经信科局 |
38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技术改造类 |
区林业局 |
39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项目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备案 |
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林业局 |
40 |
其他行政权力 |
向森林、林木经营单位或个人下达森林病虫害除治通知书 |
|
区林业局 |
41 |
其他行政权力 |
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的审核 |
|
区林业局 |
42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令限期改正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 |
|
区林业局 |
43 |
其他行政权力 |
限期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区林业局 |
44 |
其他行政权力 |
限期对期满后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区林业局 |
45 |
其他行政权力 |
紧急情况林木采伐备案 |
|
区林业局 |
46 |
其他行政权力 |
限期恢复擅自移栽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 |
|
区林业局 |
47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令限期拆除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
区林业局 |
48 |
其他行政权力 |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
|
区林业局 |
49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令限期治理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严重沙化的土地 |
|
区林业局 |
50 |
其他行政权力 |
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
|
区林业局 |
51 |
其他行政权力 |
种子生产经营者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备案 |
|
区林业局 |
5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注销 |
|
区林业局 |
53 |
其他行政权力 |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
区民政局 |
54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缔非法社会团体 |
|
区民政局 |
55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
|
区民族宗教局 |
56 |
其他行政权力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任职的备案 |
|
区农业农村局 |
57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村兽医登记备案 |
|
区农业农村局 |
58 |
其他行政权力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公告牌证作废、注销登记 |
|
区农业农村局 |
59 |
其他行政权力 |
销毁无证蚕种 |
|
区农业农村局 |
60 |
其他行政权力 |
销毁违规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对调运的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或销毁 |
|
区农业农村局 |
61 |
其他行政权力 |
隔离、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
区农业农村局 |
62 |
其他行政权力 |
收缴销毁不符合补检条件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
|
区农业农村局 |
63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府投资或补助的农村能源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核 |
|
区农业农村局 |
64 |
其他行政权力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
区农业农村局 |
65 |
其他行政权力 |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注册 |
|
区农业农村局 |
66 |
其他行政权力 |
助理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备案注册 |
|
区农业农村局 |
67 |
其他行政权力 |
动物收购贩运备案 |
|
区农业农村局 |
68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能源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核备案 |
|
区农业农村局 |
69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能源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审批备案 |
|
区农业农村局 |
70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 |
|
区人防办 |
71 |
其他行政权力 |
核实建设项目落实人民防空要求 |
|
区人防办 |
72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73 |
其他行政权力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
|
区审计局 |
74 |
其他行政权力 |
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
|
区市场监管局 |
7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 |
|
区市场监管局 |
76 |
其他行政权力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备案 |
|
区市场监管局 |
7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特殊标志使用人书面使用合同进行存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7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进行管理 |
|
区市场监管局 |
79 |
其他行政权力 |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
|
区市场监管局 |
80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社会公用计量器具标准进行考核 |
|
区市场监管局 |
81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检定进行授权 |
|
区市场监管局 |
8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的结果予以公告 |
|
区市场监管局 |
83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网站交易进行备案 |
|
区市场监管局 |
8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进行备案 |
|
区市场监管局 |
8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过期、损坏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销毁 |
|
区市场监管局 |
86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向社会公布,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
|
区市场监管局 |
8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疫苗配送)、使用、进口等措施 |
|
区市场监管局 |
88 |
其他行政权力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疫苗质量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等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采取责任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 |
|
区市场监管局 |
89 |
其他行政权力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
|
区水利局 |
90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验收(含阶段验收、竣工验收) |
|
区水利局 |
91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闸安全鉴定审定 |
|
区水利局 |
92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备案 |
|
区水利局 |
93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及处理 |
|
区水利局 |
94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建设市场(含信用)的监督管理 |
|
区水利局 |
95 |
其他行政权力 |
一般设计变更核备或审批 |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96 |
其他行政权力 |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安置 |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97 |
其他行政权力 |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 |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98 |
其他行政权力 |
复员干部移交安置 |
|
区卫生健康局 |
99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医师资格的认定 |
|
区卫生健康局 |
100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医诊所备案 |
|
区卫生健康局 |
101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或者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102 |
其他行政权力 |
在其他经营场所设置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备案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103 |
其他行政权力 |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104 |
其他行政权力 |
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备案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105 |
其他行政权力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备案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106 |
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备案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107 |
其他行政权力 |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108 |
其他行政权力 |
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109 |
其他行政权力 |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110 |
其他行政权力 |
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111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利用举办健身气功活动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理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11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处理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113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114 |
其他行政权力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115 |
其他行政权力 |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备案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116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117 |
其他行政权力 |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设置藏品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备案 |
|
区行政审批局 |
11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
区行政审批局 |
119 |
其他行政权力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
暂停 |
区行政审批局 |
120 |
其他行政权力 |
零售商促销备案 |
|
区行政审批局 |
121 |
其他行政权力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
区行政审批局 |
122 |
其他行政权力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
区行政审批局 |
123 |
其他行政权力 |
举办会展备案 |
|
区应急管理局 |
12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
|
区应急管理局 |
125 |
其他行政权力 |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时,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
|
区应急管理局 |
126 |
其他行政权力 |
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关闭安全生产违法企业 |
|
区应急管理局 |
12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行为,责令责任人退还所用、所得款物 |
|
区应急管理局 |
128 |
其他行政权力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
|
区应急管理局 |
129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同行使 |
区应急管理局 |
130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1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2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3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4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及首次安装前备案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5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6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7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手册备案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8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9 |
其他行政权力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备案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0 |
其他行政权力 |
物业管理招标及中标结果备案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1 |
其他行政权力 |
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准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2 |
其他行政权力 |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3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4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5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审核管理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6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令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7 |
其他行政权力 |
已购公有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核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8 |
其他行政权力 |
符合条件的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9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0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1 |
其他行政权力 |
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2 |
其他行政权力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3 |
其他行政权力 |
物业查验文件备案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4 |
其他行政权力 |
物业资料移交备案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5 |
其他行政权力 |
环卫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备案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6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7 |
其他行政权力 |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8 |
其他行政权力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9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60 |
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61 |
其他行政权力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62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63 |
其他行政权力 |
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
|